商品的价值构成原理
作者: 王铁麟
内容摘要:
本文从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入手,通过对使用价值与人的劳动量之间相互关系的重新分析,提出了一套全新的商品价值构成理论。这一新的价值理论,既解释了非劳动产品作为商品存在的价值量问题,又解释了资本如何创造商品价值和流通领域如何创造商品价值的经济学问题。并且揭示了长期隐藏在市场经济背后的那只“看不见的手”。
关键词: 商品,使用价值,劳动量,商品价值量。
引言:
根据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只有人类的劳动产品才能成为商品,非劳动产品不可能成为商品。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一个矛盾: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非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实例,(如:土地,矿产资源,人格,肉体等)。马克思的理论解释不了这一现象。为什么不可能成为商品的东西却成了商品?它们与其它商品进行交换时,仍是以价值量为基础吗?
显然,从以上的事实可以得出:马克思关于商品是人类的劳动产品的界定是有偏差的,虽然人们生活中绝大部分商品是人类的劳动产品。进而,关于商品的交换基础---价值量的构成必然产生偏差。
那么,商品的价值到底反映的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量呢?
首先,从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来分析:
一、商品交换的目的:
人类进行商品交换的表面目的是互通有无,但为什么会产生你有我无及我有你无的现象呢?用50斤小麦换一件上衣的人,难道只会种地而不会缝衣,或者反过来,用上衣换小麦的人,只会缝衣而不会其他。显然,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产生你有我无的现象,并非一定是因为你能此而我不能此,或我能彼而你不能彼。因此,交换的目的,并非简单的互通有无。应有更深一层的原因或目的。
用小麦换上衣的人,之所以愿意用50斤小麦换一件上衣,肯定是在他看来:首先,一件上衣的使用价值对于他个人来说要大于被换出去的50斤小麦的使用价值;其次,他本人生产出50斤小麦所花费的劳动量较其自己独自完成一件上衣所需要花费的劳动量要少。反之,亦然。一个正常的人绝不会用自己需要花费10小时工作时间才能生产的物品去换一个自己只需花费8个小时工作时间就能生产的物品,也不会用使用价值大的物品去换使用价值小的物品。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点,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不同性质的使用价值是不能进行比较的。那么,确实如此吗?古人云:“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也”。这不正是对不同性质的使用价值在进行比较吗。当然,这种比较是一种主观性的判断(不是臆断),并且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一个徒步穿越沙漠的人,决不会用自己唯一的一袋水去换取一顶金制的王冠。但是,对两者进行比较是完全可以进行的。穿越沙漠的人,之所以不用水去换王冠,因为他知道,此时此刻,对于他个人而言,一袋水的使用价值绝对要大于一顶王冠的使用价值。如果他有一百袋水,那么,他很有可能会用九十九袋水去换取这顶王冠。所以说,不同性质的使用价值之间是完全可以进行比较的。
所以,商品交换的真正目的是:
交换者通过交换行为,用尽可能少的代价(劳动量)付出,获得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
二、商品的交换基础----价值
现在,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清楚了,下面分析商品交换的基础—价值。
商品交换是一种双方行为,交换双方必须同时达到交换目的。并且,双方通过交换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该是相等的。也即,商品交换必须是等价交换。在50斤小麦换一件上衣的交换行为中,为什么不是40斤或60斤小麦换一件上衣,虽然对于小麦生产者而言,一件上衣的使用价值可能大于60斤小麦。反过来,对于生产上衣的人而言,40斤小麦的使用价值可能要大于一件上衣。这就是平衡交换双方利益的结果使然。当然,40或60斤小麦均有可能与一件上衣进行交换,但这种交换并不是公平交换。合理的商品交换应该是一种公平的等价交换。
商品的等价交换,是使用价值的等价交换吗?显然也不是,单纯从使用价值来说,阳光、空气的使用价值是极大的,但没有人将阳光、空气当作商品用来交换。而且,同一件商品,其使用价值,对于不同的人,其使用价值的大小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人们根本无法衡量50斤小麦相对于某乙的使用价值,是否与一件上衣相对于某甲的使用价值相等。
那么,商品交换的基础---价值量如何来界定呢?前面分析了,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有二:一是付出尽量少的代价(劳动量);二是得到尽量多的使用价值。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所以,要确定商品的价值量,必须考虑劳动量与使用价值的统一关系。
(一)使用价值与劳动的关系:
劳动可以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使用价值的人的行为活动不能称作劳动,劳动能力本身所反映的就是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劳动能力,正是由于这种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能力的差别,导致了人们有意识的社会分工。
同样,反过来看,使用价值也可以替代劳动。说使用价值可以替代劳动,有两层含义:一是将物品作为劳动工具使用时,物品的使用价值将替代部分人的劳动;二是说,当物品作为使用价值被人类消费时,其使用价值在满足人的某种需求方面,能够替代一定量的人类劳动。比如某个人,其给自己缝制一件上衣将需花费的时间为60小时,而如果有人送给他一件相同的上衣,则别人送给他的这件上衣,在满足其穿衣的需求方面,就替代了他个人60个小时的劳动量。无论商品是作为工具使用还是作为一般消费品被消费,对于商品的生产者而言,商品的使用价值所能替代的劳动量,在量值上就等于生产该商品所花费的劳动量,因为,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于一个生产者来说,其欲生产(或欲获得)某商品“将需花费”的劳动量,与其生产该商品所实际付出的劳动量是完全相等的;对于非生产者而言,某商品的使用价值所能替代的劳动量,是表示如果该人自己生产此商品(或同等使用价值)将需花费的劳动量。
就某一确定的个人而言,一定量的某种使用价值所能替代的个人的劳动量,既受其个人的劳动能力限制,也受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限制。环境条件不同,使用价值所能替代的个人的劳动量的多少也不同。
是否所有的使用价值在满足人的需求方面都可替代人的劳动量呢?并非如此。空气的使用价值很大,但其使用价值却不能代替丝毫人的劳动量,因为人们在获取空气的使用价值时,根本不需花费任何劳动。当然,不排除以后情况会怎样。
再一点,各种不同性质的使用价值,单纯从给人们带来满足感(物质的或精神的)这一点来看,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或者说是完全相同的(这也就是不同性质的使用价值可以进行比较的基础)。在一定的条件下,某些性质的使用价值给人们带来的满足感,是完全可以由其它性质的使用价值代替的。比如:漂亮服装给某些女人带来的满足感,完全可以取代部分衣物的保暖功效所带来的满足感。
说不同性质的使用价值在给人们带来满足感方面是相同的,并不是说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的具体功效是完全相同的,是可以互相替代的。比如:粮食的功效是不能由衣服的功效来取代,同样衣服的功效也不能由粮食的来取代。这就如同:虽然种粮食的劳动不能替代缝制衣物的劳动。但是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劳动是完全可以转化为同一的人类抽象劳动。
非劳动产品(如土地,矿产等)的使用价值,在被人们用作消费时是否可以替代人的劳动量呢?回答是肯定的。当某块土地作为耕地使用时,其使用价值就转换为出产的粮食的使用价值的一部分,当作为道路使用时,就是道路使用价值的一部分,当在上面盖房时就是房屋使用价值的一部分,等等。作为天然矿藏也是如此。比如,一枚钻石,其使用价值所能替代的某人的劳动量为:配戴钻石给该人带来一定的满足感,该人同样可以通过消费其他性质的使用价值(如提高社会地位等)来获得同等量的满足感,在得到满足感上,钻石的使用价值与其他使用价值是等价的。那么,与钻石使用价值等价的其他使用价值所能替代的该人的劳动量,即等于钻石的使用价值所能替代的该人的劳动量。
(二)商品的价值量构成分析:
要确定商品的价值量,首先要界定商品的定义范围。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件物品(或事物)要成为商品,首先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有用性,其次要具有稀缺性,二者缺一不可。所谓的稀缺性是指:某类物品(或事物)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伸手即得、想有就有的,而是必须要付出一定的劳动代价才能获得的。如:阳光,空气虽然具有极大的使用价值,但它们不具备稀缺性的条件,因此不能成为商品。同时具备有用性与稀缺性是物品(或事物)成为商品的必备条件。当然,一件物品能否最终成为商品,还要由市场及其它社会因素决定。
所以,商品的定义应为----人们用以交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事或物。
单纯从定性方面而言,商品的价值量所反映的应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满足人的需求方面与人的劳动量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被人们消费时,在满足人们的需求方面所能替代的人类一般劳动量。
从定量方面来看,在简单的甲、乙二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中,如:甲用50斤小麦与乙的一件上衣交换。在这个交换关系式中,50斤小麦的价值量,究竟反映的是50斤小麦的使用价值与甲的劳动量关系,还是反映的是与乙的劳动量关系?从前文分析的商品交换的目的以及交换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来看,50斤小麦的使用价值必须是同时反映与两者的共同的劳动量关系。比如:对于甲而言,其生产50斤小麦将需花费的劳动量为20个单位,对于乙而言,其欲生产50斤小麦(或等量使用价值)将需花费的劳动量为40个单位,则在甲、乙两人的交换关系中,50斤小麦的价值量应为30(20与40的平均值)。同样,对于乙而言,其制作一件上衣将需花费的劳动量为15个单位,对于甲而言,其欲制作一件上衣(或等量使用价值)将需花费的劳动量为45个单位,则上衣的价值量也为30(15与45的平均值)。这样50斤小麦与一件上衣的价值量相等,为等价交换。
在上面的交换关系中,甲通过用自己只需花费20个单位劳动量即可生产出的50斤小麦,换回了自己需花费45个单位的劳动量才能生产出的一件上衣;反过来,乙用自己只需花费15个单位劳动量就可制作的一件上衣,换回了自己需花费40个单位劳动量才能生产出的50斤小麦。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甲、乙双方均获得了25个单位劳动量的利益。或者说,甲、乙双方通过交换行为,在满足各自消费需求的同时,均节省了25个单位的劳动量付出。
如果,这时一件上衣的价值量不是30,而是40(或20),那么,如果要进行交换,则交换等式应改为67斤(或42斤)小麦换一件上衣。
这里同时又反映出一个情况,即在50斤小麦与一件上衣的交换关系中,虽然甲、乙双方获得的利益绝对量是相等的,但交换双方各自获得利益的相对量是可以不同的。对于甲而言,其获得利益的相对量为45/20;而乙获得利益的相对量为40/15。这正反映了在商品经济中个体之间的能力差别。这种差别既反映在同类商品的生产者之间,也反映在不同类商品的生产者之间。
(三)商品的价值量
所谓商品的价值量,是指在某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满足人们的需求方面可替代的交换双方的平均人类劳动量。
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使用价值可替代的人类劳动量,其含义是指未实际发生的劳动量,是表示的将需发生的劳动量。它反映的是一种“欲怎样,需如何”的关系。而不是指“已如何,就怎样”的关系。同时,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价值量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依赖于交换对方的商品性质而存在。
商品的价值量是其使用价值具有的价值量,离开了使用价值,商品无所谓价值而言。
对于一个较复杂的市场而言,某商品的价值量的确定方法如下:假设,在某市场范围内,有A、B、C三人向市场出售小麦,该三人欲获得(或生产)每千克小麦所需付出的劳动量分别为MA,MB,MC,其平均值为M甲 = (MA+ MB + MC )/ 3。在市场范围内,有20人购买小麦,这20人如自己生产每千克小麦所需花费的劳动量分别为M1,M2,……,M20,其平均值为M乙 = (M1+ M2+……+ M20)/ 20。则在该市场范围内,小麦的价值量应为M = (M甲+M乙) / 2。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价值量反映的是交换双方的公平的关系,交换双方在确定价值量的过程中各占1/2权重。所以,不能直接采用算数平均值来计算价值量。
同样,对于普通的商品市场而言,某一种商品在确定的市场范围内,其价值量的确定方式为:假设向该市场提供该商品的生产单元数(或人数)为m,他们各自生产每单位该商品所需花费的劳动量分别为M1,M2,……,Mm,其平均值为M甲 = (M1+ M2+……+ Mm)/ m;假设在该市场中购买(或消费)该种商品的消费单元数为n,他们各自如欲自己生产该商品(或等量使用价值)所需花费的劳动量分别为M1,M2,……,Mn,其平均值为M乙 = (M1+ M2 +……+ Mn )/ n。那么,在该市场范围内此商品的价值量为M =( M甲+M乙 )/ 2。
以上的价值量计算式,只是纯理论上的表示方法,只表达商品价值量构成的概念,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实际生活中某商品的价值量,是通过大量的市场交换形成的。在具体的市场中,商品价值量随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上下波动,但总是围绕着理论值波动(虽然我们不能具体的确定理论值的大小)。
从商品价值量的构成关系式来看,商品的价值量是受商品本身的流通市场范围影响的。同一商品,其所处的市场不同,其价值量的大小就有可能不同。
(四)商品价值量构成关系的社会意义
通过以上关于商品价值量的分析过程可以看出:
1、 是商品交换促进了人类社会有意识的社会分工。社会分工本身又促进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劳动成本降低)。所以,科学的社会分工本身就是生产力的一部分。因为,在一定的社会科技发展条件下,一个人(或一个消费单元)不可能同时熟练掌握所有的商品生产技能,如果其消费的全部物品均由其自己生产的话,生产效率将会非常低下。同样,对于生产过程较为复杂的某一特定的商品而言,同是作为该商品的生产者,也不是每个人都能熟练掌握所有的生产工序,要提高生产效率,必须进行分工协作。
所以说:科学的社会分工也是生产力,社会分工本身也创造商品价值。
2、 从价值量的构成关系式M =(M甲+ M乙)/ 2可以看出,同一商品(或使用价值)在不同的市场范围内(主要是M乙不同),具有不同的价值量,故商品总是具有向自身价值量最大(M乙值大)的市场区域(范围)运动的趋势。
另外,对于商品的生产者整体而言,生产成本M甲的值愈低,则收益率M /M甲 愈高。对于生产者个人而言就更是如此。所以商品的价值构成关系具有使商品的提供者(生产者)降低商品成本(消耗)的动力。
商品价值构成关系中的这种力求消耗最低、市场价值最大化的功效,促使了市场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这就是市场中那只看不见的手的产生根源。也就是说:商品价值量的构成关系本身就是市场中那只“看不见的手”。
(五)劳动力价值的确定:
从前文关于商品的定义可知,凡具有使用价值并具有稀缺性的事或物,均有可能成为商品。劳动力也一样。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价值量就是其所付出劳动的使用价值所具有的价值量。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其劳动的价值。
劳动力(或劳动)的价值量,是由劳动力的技术能力、劳动强度以及劳动的时间等因素在市场中综合确定的。所谓劳动创造价值,是指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所具有的价值。如果某人的劳动以完整、独立的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则其劳动(劳动力)的价值就反映在其出售的商品的价值中。一般的情况下,劳动更多的是以直接出卖劳动力(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中。所以,一个劳动者,其所付出的劳动,或直接以完整的商品形式出现,或以劳动力商品的形式出现,其本质是一样的。
三、资本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
(一)资本价值的存在形式:
资本或以纯货币的形式存在,或以资产的形式存在,不论何种形式的资本,只有当其处于实际运转的过程中时,才能称之为资本。处于非运转过程中的资本只能称为财务资本,或者称作资本准备,其价值量表现为自身的货币价值量或资产本身的商品价值量。只有当资本转变为具体的使用价值(既包括人的劳动,也包括生产资料)参与到实际的商品生产(或流通)行为中时,资本才真正具备资本的功能。此时,资本的价值表现为其参与的商品生产或流通行为所得到的最终产品(商品)所具有的价值量。这最终产品所具有的市场价值,完全由该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来重新在市场中确定。它或大于,或小于商品本身形成过程中对原财务资本价值的实际耗费量。
(二)资本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
在一般的社会化商品生产中,资本的持有者,首先以商品购买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中购回劳动力商品及其它生产资料。然后,将劳动力及生产资料投入到新的商品生产中。此时,在新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使用---劳动,以及被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均作为不同形式的劳动,被重新组合到一起,形成一种全新的使用价值。在新的商品生产中,这些不同形式的劳动(即劳动力的使用及生产资料的使用),之所以能购成为新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协作分工的组成部分,并且如何分工、如何协作,完全是由于资本在起作用。
单纯从生产过程的技术角度看,在新商品的生产过程中,资本起到了安排分工,并促使各分工单元进行协作的作用。所以,在新的商品的价值量中,资本也起到了创造价值的作用;
从商品交换的市场角度看,是资本将劳动力、生产资料等不同形式的商品,从原先所处的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原材料市场),转移到了新的商品市场,商品在新、旧不同的市场中,具有不同的商品价值量。如果商品在新的市场中的价值量较原价值量有所增值(或减值),则商品价值量的增值(或减值)部分,完全是由于资本的作用使然。
资本创造价值,资本拥有应得的价值权益,但这并不表明资本家就不存在对工人的剥削,资本家利用自身所处的有利地位,通过刻意压低工人工资的方式与工人(劳动力)进行不平等的交换,这实质上是一种交换性掠夺。但这种掠夺并不是资本本身的必然结果。
结束语:
以上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商品、商品的价值量、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以及资本在商品价值量形成的中的作用等。文中的许多概念是直接源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如:一般人类劳动量、使用价值,等等。其实,将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的含义倒过来分析即可。即:价值不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劳动量,而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所能替代的一般人类劳动量。
现在反过来用以上的分析结果来观察现实的社会商品市场,则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所有难以解释的有关商品交换的经济现象,均可获得合理的解释。如:劳动力商品、天然矿产资源、土地商品的价值量问题,商业流通利润,银行利息以及资本的价值收益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