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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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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8
pengleigz 发表于 2011-8-18 12:41
马克思定义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如果定义的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资本论》会即刻崩溃。所以马克思采取了模糊定义法,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得谁也搞不懂。
如果定义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那么很显然,不仅一个人越懒,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而且一个行业越懒,该有价值。

===========================================================================================================================================================还是没有把自己的价值概念与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区分开来,你不能用自己的价值概念本质——劳动时间,来等同于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本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在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本质哪里,个人生产某种单位商品的懒惰(延长个人劳动时间)与其生产的这种单位商品所隐含或者凝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呈反比例。
不过,有一点你没有说错,马克思定义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如果定义的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资本论》会即刻崩溃,因为在《资本论》哪里,马克思有一个假设前提,社会主义社会的ZF的计划分配经济比个人之间自主的交换要合理得多,不存在盲目生产与消费过剩从而产生经济危机,基本上整个社会的产(商)品生产总量=整个社会的产(商)品消费总量,即社会劳动时间都是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没有多余的垃圾时间,就算存在多余的剩余时间也会成为产生其它对于社会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生产时间,即把不必要的剩余垃圾时间转化为其它具有互补性的物品、商品的生产和劳动时间。所以马克思不是采取了模糊定义法,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得谁也搞不懂,而是把价值——定义为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这里马克思从“必要”这两个字考虑到了社会需要的问题,只是他的错误在于高估了社会ZF组织的能力,忽略了ZF组织的存在也需要成本,其执行也需要时间和物质基础,尤其是当生产与消费的信息不对称时ZF组织的计划分配经济所引起的灾难性并不比原先认为以个人自由交换作为前提的所谓资本主义社会所带来经济危机好多少!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49920&page=3&from^^uid=272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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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8 22:09:44
怎么没有人进来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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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8 23:14:33
我有个疑问,仅就马克思的言论而言,他几时说过由ZF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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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9 00:35:39
Master_who 发表于 2011-8-18 23:14
我有个疑问,仅就马克思的言论而言,他几时说过由ZF组织生产?
请问: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宏观调控、计划经济由谁指导,不是所谓无产阶级的ZF组织还能由谁?难道是你我这些有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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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9 00:56:54
马克思定义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社会劳动时间都是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

(1)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个人的(个别的、个体的)必要劳动时间——个人必要劳动时间;

(3)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必要社会劳动时间;

(4)剩余的社会劳动时间——剩余社会劳动时间。

注意:其中的(1)与(3),看起来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马克思讲过:“个人(的)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说:“如果一个工人生产一种商品所花费的时间显著地超出社会必需的时间,他的个人必要劳动时间显著地偏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劳动时间,那末,他的劳动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他的劳动力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力。这样的劳动力不是根本卖不出去,就是只能低于劳动力的平均价值出卖。”详见《资本论》第一卷第360页

     马克思还讲过:“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的)平均劳动时间”。马克思说:“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详见:《资本论》第一卷 第52页

   马克思就是没有讲过:“(3)和(4)这两个概念。”

   也就是说,无论是“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还是“必要社会劳动时间”;以及“剩余(的)社会劳动时间”还是“剩余社会劳动时间”,马克思都没有写到,也没有论述过。”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社会劳动时间”是最高层次的经济学范畴,其内涵中就已涵盖了“必要的劳动时间”与“剩余的劳动时间”的关系结构。如果,硬要在“社会劳动”之外,再加上“必要”或“剩余”来修正整个“社会劳动时间”,那么这个“社会劳动时间”就蜕化为“局部的劳动时间”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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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9 01:26:37

附注:

    如果,我们人类社会进入了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那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不存在了,实行计划经济,取消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那时,人们的劳动不会由于被纳入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过程,而被资本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这时的人们的社会劳动,可能被重新赋予新的含义,可能会有“必要的社会劳动”与“剩余”的社会劳动的区别。当然,这属于楼主的理论创新,是一种有益的思想探索。应当给予鼓励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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