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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2
二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无罪推论。
  扶起和撞倒是2个事件。扶起是事实,应该褒奖,至于被扶的人是不是扶的人撞倒未知。用确定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为未能确定的是谁造成过错行为的证据,真的很滑稽。
  按现在判例来看,如果老人倒地,不扶是最好的选择。否则不管是不是你撞倒的都有可能做出赔偿。而倒地的人,不管有没有证据,向扶的人索赔能够效益最大化。法是什么?法是秩序,这是我们要的秩序吗?
  对于撞倒应该适用无罪推论。这样才能让人放心的去帮助别人。退一步讲,如果是撞人的人扶起了老人,但又没证据,让其逃过了应有的惩罚,好像不合理,但如果他不去扶,没证据的话也找不到他头上。而能在第一时间救助,是老人倒下后所需要的最好结果。
  判例不对第一时间的救助做出肯定而仅仅在事后的赔偿上进行纠结,这是对生命权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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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2 02:28:07
“用确定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为未能确定的是谁造成过错行为的证据,真的很滑稽”啥意思,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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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2 08:56:36
lishangda520 发表于 2011-9-22 02:28
“用确定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为未能确定的是谁造成过错行为的证据,真的很滑稽”啥意思,没看懂~
因为去扶人,所以成为了撞倒人的最大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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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2 09:08:38
这是个很严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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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2 1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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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2 15:05:16
浮云万象 发表于 2011-9-22 10:56
因为去扶人,所以成为了撞倒人的最大嫌疑人。
哦,你那两个形容词把我给误导了,我以为是法官认定的见义勇为,然后又用见义勇为所谓犯错误的证据,给我听糊涂了……中国的法官有几个不是猪脑的?他们有逻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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