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5-2-18 21:33:32的发言:
周其仁在04年新制度经济学上课第六讲《 价格机制与品质考核》中认为,市场中商品定价是这样的过程:面对买方,卖方要价低者胜;面对卖方,买方要价高者胜。所谓商品价格由卖方竞争与买方竞争来决定,而并非买卖双方决定。我的问题是,他的论述当然对,但现实中买卖双方不也竞争的吗?买者想方设法要低价,卖者想方设法要高价,不同样在竞争吗?不对定价产生影响吗?不知道这个定价过程怎么样理解比较合理?
周其仁这认识进步了,可喜!
价格是协商的,这才开始进步我的理论体系。下转自本人劣作。 一、买卖双方为什么能协商?要知道双方完全可以选择威吓、打斗来完成交换。
二、买卖双方是以什么作为协商标准的?要知道若双方没有一个共认的标准便没法协商。
A:买卖双方为什么能协商呢?
只因人有利他的本性,是这个本性保证人类能够群居的,是这个本性保证人类能够协作的。时下很流行博弈论,其实博弈学的本质只是概率统计,其本身不能说明博弈的结果为何一定如此这般。博弈的最终结果一定是共赢,只因为人类有利他的本性,选择了共赢。利他性太弱的一般动物间博弈时,最终结果只能是淘汰一方;人类在自利高涨而利他消退时,也必定是淘汰另一方。希特勒灭犹、成吉思汗屠城都说明这一点。经济活动中如果竞争双方真的红了脸,也会选择灭掉对方。灭掉对方才真正获得了最大利益,因为对方的一切都是你的。我们今天的道德、法律之所以是如此这般,总是阻制淘汰式竞争(如反垄断),只因我们每个人都有利他的本性。人既是自利的动物,也是利他的动物。
所有的有影响的经典理论都是以自利为基础的,都只是研究了经济活动的自利这一面,这是经济学被称之为伪科学的根本原因。绝大多数己有的经济学定律,其本身没有错,但是由于我们完全否定了人的利他性,就不得不用以自利为基础的定律去解释利他行为,这便大错而特错了。当周其人警告“科斯定律不是闹玩的” 的时候,我看到的是,周其人连科斯定律本身的产权也没搞清楚,他比谁都闹着好玩。竞争理论将人的利他本性完全抹杀了,从而为了维护其理论的完备性,便只字不提经济活动中协商行为,专挑那些竞争行为说事,从而制造危言。
只有斯密的人格是完备的,当他用竞争解释不了共赢时,便留个悖论放在那儿。那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利他,那只“看得见的手”就是自利(竞争)。大自然给我们制造了美丽的对称,但竞争理论只要一只手。
B:买卖双方是以什么作为协商标准的?
当卖方各厂家激烈竞争时,他们都在本能或意识上己认同了一个共同标准,是这个标准使得大家都不会乱报价,从而竞争是有序的。即使在垄断行业,这个标准的作用同样存在,垄断价也不是不受制约,可以随便制定的。这个标准对买方的约束也是一样的,从而买方也不能乱报价。热干面的买卖双方都明确这个标准,所以全武汉市的热干面价格能瞬间协商下来,统一为一个价。那么这个标准是什么?是本人揭示的平均化规律。是这个规律决是平均工资、平均利润是这么多而不是那么多的。我们通常说张三的工资高了,李四的工资低了,我们通常说甲店衣服贵了,乙店衣服便宜了,当我们这么说时,在我们的内心深处,不管我们意识到还是没意识到,我们都是以平均化规律作为评说标准的。工资的高与低,价格的贵与贱,都是相对平均工资、平均价格而言的。主流经济学在开始分析案例时,说是竞争使得工资、利润趋于社会平均值,这明明表明均衡价格先于竞争而放在那儿,但是,它最终硬是归纳为竞争决定了均衡价格,说均衡价格在竞争之后形成。
马克思指出任何商品都是社会生产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贡献。也许我们看到的是张三生产了粮食,李四生产了电脑,产权很明晰,但这不是真的。我们的分工始终是群体下的分工,所以从本质上看,任何人生产的商品都不是他生产的,而是群体共同生产的,张三李四只是完成了其中一道工序,或是完成了最后一道工序。这样,既然商品是大家共同生产的,也自然分不出张三的和李四的,从而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也没有立论基础。那么社会该怎样分配共同的财富呢?显然,既然分不清你的我的,那就有平均分配了,因为这种行为才是最约节的,大家都没意见。当卖热干面的报出“面粉涨价了、煤涨价了、工资涨了……”这些账目时,实际上是向买面的人诉求:我要获得平均利润、平均工资、平均税金。正好买热干面的内心深处也同样是以平均化作为讨价还价的标准的,所以买面的便欣然接受了卖面的诉求,于是成交了,热干面涨了2毛。交易双方,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其讨价还价的终极标准都必定是平均化,这是利他本性的使然。
当然,我也绝不否认人的自利本性,当条件成熟时,卖热干面的人也会按最高工资、最大利润法则报价,市民得付更多的钱买热干面,心里不舒服。于是便有人加入卖热干面的行业,竞争启动了。经过一段时间的竞争,热干面的价格便回归到平均化规律决定的价格------使买卖双方都舒服的都能接受的那个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