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简单谈谈为什么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
马克思讲的“价值”一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而非哲学意义之价值。在经济学意义上,价值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只存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商品经济中,它所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是商品交换进而是劳动交换关系。这是价值具体,它是价值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上的表现。“经济学所知道的惟一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恩格斯语),商品的价值就是经济学上的价值具体。关于劳动,我们知道劳动具有目的性、生产性和创造性。这种劳动的能动性决定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来源;而一切生产资料都是被动的、静态的、死的,它们不可能创造价值。理解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创造一词本来就表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行为,这里的主体最主要的特征是其必须具有能动性。在客观世界里,只有人类才符合这种能动性,而人类的劳动就是人所施展的这种能动行为。对于一切死的、静止的生产资料只是参与创造价值的物,其特殊作用的发挥,不管它的作用有多大,都依赖于劳动这个能动的要素。
接下来谈谈创造价值的劳动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们知道,劳动是永恒的范畴,它不随历史的变化而存亡,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形式而已;而价值是历史的范畴,只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可见认为“一切劳动都创造价值”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在不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交换不会发生,人与人之间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就不复存在,价值也就无从谈起。而根据以上对劳动和价值的简单判定下,我认为“能够带来用以交换的使用价值的劳动都创造价值”。在这里,劳动要能创造价值,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一、这种劳动必须创造出一种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这种产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是无形的;二、这种产品必须得到社会上其他人的需要,且可用于交换,只有通过交换才能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此言一出,肯定会遭质问:这么说,社会上的盗窃、抢劫及妓女卖淫等犯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能带来用以交换的使用价值,它们也创造价值吗?在这里,笔者不承认这些创造价值,能不能承认创造价值的问题,这里还需要具备另一个关键的条件,那就是应该在一定的伦理道德的限定下,至少要在一国法律的范围内,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才能承认其创造价值;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及法律的劳动肯定不能承认其创造价值。更进一步地讲,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第三个条件:劳动所创造的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必须是针对全社会而言的,对全社会来说必须有用。即单个人认为有用,而社会上其他人并不认为有用的产品,即使社会上存在一定的交易或交换(这种交易往往是非法的),我们均不认为这种劳动能够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