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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第十四条 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属于优良或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2)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3)如果承包人早已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而拖延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就可能拖后,这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
(4)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
转移占有
建设工程之日作为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
[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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