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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第十二条 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司法解释原文]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其应承担过错责任。
(2)、列举了因发包人原因,可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几种情形。即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情形。
(3)、规定了承包人对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理解与适用]
按照《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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