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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挂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实际上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明确了结算文件成就的条件
,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一定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导致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
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报告的
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作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在法院起诉时要求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3)、
这种责任是从承包人与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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