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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第三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2009-10-27 09:18:06 阅读9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三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这一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款项的支付方法,二是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与发包人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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