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其责任应如何认定问题。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2)、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由于房屋建筑是较永久性的建设项目,且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其既可能是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亦可能是施工方面的问题。因此国家对建筑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