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工程量计算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工程量发生争议时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能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的规定。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审理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量的计算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对工程量的分类,更多的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种类予以明确,自2003年以后,建设部通过制定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对工程量的分类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行业规范,本条司法解释在确定基本以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工程量依据的前提下,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工程量情况下,如何计算工程量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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