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人概念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但是,西方经济学一直一来没有真正理解和运用好这一重要概念。通常的误解或者说狭隘的理解是,理性人就是自私自利的人、是精于算计的人甚至是损人利己的人。
然而,理性人就是正常人。《西方经济学的终结》第一章中即指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P10):“理性仅仅是指行为人的自主行为是有冬季目标的、在没有胁迫下进行的,即人因为自主而被人为是理性的”。
“‘自由正常思考’即为理性。因此,‘经济人’是自由正常思考的理性人,也是有价值判断和情感的人。”(同上,P66)
“任何时候,一个正常人的行为都和其动机相一致,无论这种动机是行为科学意义上的理性或非理性。”(同上,P171)
理性,或者非理性,这种划分本身包含了浓重的价值判断意味。通常理性具有褒义,而非理性就具有贬义。在群体的价值观念当中,人们通常只会把具有共性的东西视为“好”,即正常;而把有别于群体的特殊现象视为“不好”或“坏”,即不正常。
何谓“正常”?常者,多见多发也。也就是多数原则。偶尔难得一见就不能叫做正常。多见多发的事情一定是出在多数人身上,因此,多数人的平均性质就是理性人的性质,换言之,理性人就是正常人,即“多数人”的代表模型。
讨论现实中的人是不是属于理性人是一种无为之举,因为理性人这种思路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认定。就像我们把某种植物定义为“树”,然后再指着面前的这片植物问“这算不算是树?”一样。所以,经济学常常把自己的失误归结为理性人概念和现实人的差距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经济学的学术对象就是经济现象,而经济现象就是由我们这些正常人的行为构成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鼓捣出一个和正常人有差异的理性人概念。经济学只能强调正常人的理性,即行为动机的一致性,而不能怀疑正常人的理性人。
把理性人视为正常人,或者强调正常人的理性,这一解释可以逻辑地展开经济学的一系列理论,从而决定经济学的基本认识:
(1)理性人不会根据市场价格来决定自己的需求量,只会根据自己的需求是否可以解欲来决定某项需求的需求量。比如,他不会因为棉衣价格上涨了就少穿两层而使得自己受冻,也不会因为食品价格下降了就吃到撑得难受。这一点决定了西方经济学的需求理论是站不住脚的,或者说和理性人假定是自相矛盾的。
同样,供给定律也是荒谬的。价格和利润并没有必然关系,商品生产者追求的是利润而非价格。价格变化是果而不是因,起因往往是成本变化引起的。作为理性人的厂商,不存在价格下降就减少供给这种蠢事。
(2)理性人自有主张,会根据自己的需求偏好决定不同需求的顺序安排,不存在在不同需求项目之间犹豫不决或者任意替代的问题。因此,西方经济学的“无差异分析”方法不是理性人的思路,不存在认为宁愿光着屁股也要多吃两个面包这种事情(出了这种事也不是正常人即理性人的行为)。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指出:“在只将理性人作为经济学对象的前提下,效用论经济学家所要做的全部工作就是承认消费者的任何行为都是效用最大化,因为我们永远无法认可或不愿意认可我们面对的经济都是非正常人的行为结果的判断。”(P228)“经济学对象应该是正常人、理性人、生物人即自然人。”(P232)
(3)需要强调的是,理性人是有差异的个人,而非一个同一性格和价值观的模型。同样是理性人,不同的个体依然具有其个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判断,因此,其需求是具有个性的。如果把不同的个体的理性人视为一模一样,则理性就不存在了。在消费均衡和生产均衡的研究中,我们看到西方经济学把不同的需求者看作是一模一样的,对同一对象物的需求量也一样,达到满足的点也一样。例如,著名的埃奇乌兹盒(EDGEWORTH BOX)就是由两个需求完全相同的人的效用曲线构成的一个方框图。
(4)正常人对事物的认识是逐渐变化的,因此,其价值观念和价值判断也是逐渐演变的。这种认识论思想决定了,作为正常人的理性人来说,不存在对于事物一成不变的认识,由此,作为价值判断的结果、作为价格形成的基础的价值改变了,他所愿意接受的交换比例即愿意接受的价格就会随之而变。也即是说,不存在所谓的价格均衡问题。任何一次自愿交换,都是两个交换者之间的一次均衡,而这个均衡是动态的,是处处均衡,而非价格稳定在一个不变的价位上。
故而,西方经济学关于价格均衡的研究是没有意义的,也不符合理性人的特征。一个理性人不会在认为事物价值变化的情况下依然认为原有的价格是合理的。价格运动的本因就是作为理性人的交换者的价值判断发生了相对变化。
阅读链接:
油价·理性人·价值判断http://ecoblogger.bokee.com/5784843.html;
还是把孩子留下来吧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7601;
凯恩斯当我们是傻子吗?http://ecoblogger.bokee.com/1246443.html;
欧拉定律、计划成本和理性人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6235;
共产党员和理性人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6095;
理性人不会根据市场价格来决定自己的需求量,只会根据自己的需求是否可以解欲来决定某项需求的需求量。比如,他不会因为棉衣价格上涨了就少穿两层而使得自己受冻,也不会因为食品价格下降了就吃到撑得难受。这一点决定了西方经济学的需求理论是站不住脚的,或者说和理性人假定是自相矛盾的。
呵呵,似乎楼主忽略了价格弹性问题。
(3)需要强调的是,理性人是有差异的个人,而非一个同一性格和价值观的模型。同样是理性人,不同的个体依然具有其个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判断,因此,其需求是具有个性的。如果把不同的个体的理性人视为一模一样,则理性就不存在了。在消费均衡和生产均衡的研究中,我们看到西方经济学把不同的需求者看作是一模一样的,对同一对象物的需求量也一样,达到满足的点也一样。例如,著名的埃奇乌兹盒(EDGEWORTH BOX)就是由两个需求完全相同的人的效用曲线构成的一个方框图。
(4)正常人对事物的认识是逐渐变化的,因此,其价值观念和价值判断也是逐渐演变的。这种认识论思想决定了,作为正常人的理性人来说,不存在对于事物一成不变的认识,由此,作为价值判断的结果、作为价格形成的基础的价值改变了,他所愿意接受的交换比例即愿意接受的价格就会随之而变。也即是说,不存在所谓的价格均衡问题。任何一次自愿交换,都是两个交换者之间的一次均衡,而这个均衡是动态的,是处处均衡,而非价格稳定在一个不变的价位上。
理性人假设应该还有一个前提条件才行: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世界万事万物都是运动变化的。不过,后面还有一句话人们往往忽略了,即静止是相对的。如果我们以“变”为基础进行研究,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找到事物的规律的。当然,也有专门研究“变”的理论,即动态经济学。理论需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研究问题,电子学亦复如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1 17:48:38编辑过]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指出:“在只将理性人作为经济学对象的前提下,效用论经济学家所要做的全部工作就是承认消费者的任何行为都是效用最大化,因为我们永远无法认可或不愿意认可我们面对的经济都是非正常人的行为结果的判断。”(P228)“经济学对象应该是正常人、理性人、生物人即自然人。”(P232)
作者似乎还不能站在哲学的高度,研究理论与社会现实的关系。理论往往为人们指出了方向。事实上,可以通过立法、行政行为和教育引导消费者逐步走向、进一步接近理性。
呵呵,似乎楼主忽略了价格弹性问题。
弹性问题子虚乌有。因为它基于所谓的需求定律,而需求定律子虚乌有,根本无法成立。
作为一个时段内的流量,需求量是一个常数。有关的论述请参阅《西方经济学的终结》。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1 20:07:36编辑过]
理性人假设应该还有一个前提条件才行: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世界万事万物都是运动变化的。不过,后面还有一句话人们往往忽略了,即静止是相对的。如果我们以“变”为基础进行研究,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找到事物的规律的。当然,也有专门研究“变”的理论,即动态经济学。理论需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研究问题,电子学亦复如是。
请参阅:动态分析,真正的和虚假的http://blog.sina.com.cn/u/5562bb43010005z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1 20:08:13编辑过]
作者似乎还不能站在哲学的高度,研究理论与社会现实的关系。理论往往为人们指出了方向。事实上,可以通过立法、行政行为和教育引导消费者逐步走向、进一步接近理性。
请问,是谁立法?谁行政?谁教育谁?
在民主政治体制下,被你引导的人恰恰是主体,如果否认他们本来的理性,则所立之法、所行之政、所教之理都是非理性的,又怎么能够导向理性?
弹性问题子虚乌有。因为它基于所谓的需求定律,而需求定律子虚乌有,根本无法成立。
供需是矛盾的统一体,之间在客观上应该存在某种联系.<终结>的作者也是一家之言,经济学还处在发展阶段,很多问题也没有真正弄清楚,目前也不可能因著作而"终结",就好象宇宙目前也不会"终结"一样.
请参阅:动态分析,真正的和虚假的http://blog.sina.com.cn/u/5562bb43010005zp
呵呵,该文倒使我想起了平面几何与空间几何问题。平面几何是建立在平行公设上,推出一套系统理论。空间几何认为,地球是椭圆形的球体,不会“两线平行,永不相交”。实际上,空间也并没有真正推翻平面几何,不过倒是限定了其适用范围。国外哲学上产生了一个悖论,数学其实也是形上的,不过它也是一种描述语言。
在民主政治体制下,被你引导的人恰恰是主体,如果否认他们本来的理性,则所立之法、所行之政、所教之理都是非理性的,又怎么能够导向理性?
呵呵,被引导者从一定角度来说也是客体。依楼主之言“如果否认他们本来的理性,”,似乎楼主已经肯定了他们本身是理性人,也就恰恰在逻辑上说明了楼主在内心相信理性人假设是正确的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1 21:20:19编辑过]
供需是矛盾的统一体,之间在客观上应该存在某种联系.<终结>的作者也是一家之言,经济学还处在发展阶段,很多问题也没有真正弄清楚,目前也不可能因著作而"终结",就好象宇宙目前也不会"终结"一样.
供求矛盾是指供给速度和需求速度的矛盾,而不是供求量的矛盾。供求速度都是存量,和作为存量的价格可以建立对应的函数关系,而供求量作为流量,不可能和作为存量的价格建立其函数关系,因此,西方经济学的供求定律是子虚乌有的。
任何学科都在发展过程中,不单单是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源于其内部逻辑矛盾上,或者说,它没有按照内部逻辑一致的原则发展,而非是否发展阶段问题。
呵呵,被引导者从一定角度来说也是客体。依楼主之言“如果否认他们本来的理性,”,似乎楼主已经肯定了他们本身是理性人,也就恰恰在逻辑上说明了楼主在内心相信理性人假设是正确的了。
我一直在说理性人假定是必不可少的。本帖也是如此。
主贴的意思之一就是,理性人正确性是我们自己定义出来的,不需要验证的。用“引导”这个词本身就有问题,因为它意味着“引导者”自以为是理性人,而被“引导者”是非理性的,但是却无法说明为何作为引导者就是理性人——大概只能用“自恋”解释了。
现实中,存在被多数人认为是不理性的人。但是,这不是经济学的对象。经济学不可能以非理性的人为对象,因为非理性意味着动机——行为的一致性逻辑被否定,意味着不可证。
但是却无法说明为何作为引导者就是理性人
这就需要建立理性的理论和理性的立法(当然,从理论上说,我们仍然要假设理性的理论建立的法制是理性的,这也是我在几年前在论坛开设“经济与法”版并提出经济学研究成果要促进经济立法的缘由之一了。)
现实中,存在被多数人认为是不理性的人。但是,这不是经济学的对象。经济学不可能以非理性的人为对象,因为非理性意味着动机——行为的一致性逻辑被否定,意味着不可证。
呵呵,实际上理论研究的思维往往是采用形而上学的思维,它排开现实情况,从假设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在哲学上,古希腊人认为眼睛常常欺骗自己,眼见为虚的情形也常常发生,是不能确信的,故提倡用大脑独立思考。近代,也有人说,我思故我存。如果经济学的结论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那就成了“神学”了。
呵呵,实际上理论研究的思维往往是采用形而上学的思维,它排开现实情况,从假设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在哲学上,古希腊人认为眼睛常常欺骗自己,眼见为虚的情形也常常发生,是不能确信的,故提倡用大脑独立思考。近代,也有人说,我思故我存。如果经济学的结论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那就成了“神学”了。
对啊。所以经济学要以理性人为对象嘛。
请李先生证明“太阳从东方升起”的正伪。
任何学科都在发展过程中,不单单是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源于其内部逻辑矛盾上,或者说,它没有按照内部逻辑一致的原则发展,而非是否发展阶段问题。
虽然提出了理性人假设,不过我们仍然要研究其结论的推演每步是否符合逻辑,就象平面几何学的推理一样。国人的思维喜欢跳跃式思考。然而,既使是符合形式逻辑的理论,有时也会遇到逻辑悖论的问题。当然,“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使用“否定”的态度看待前人的东西也是必要的,这也是发展的程序。我也比较欣赏西方有些学者不看名人名气,而注重研究其学术观点的模式。这也是比较客观、理性的。
不好意思,我喜欢研究方法论,我思考、研究问题往往也喜欢运用哲学思维,而不使用更专业的东西,那怕是在实验室研发电子产品,亦复如是,让诸君见笑了。
虽然提出了理性人假设,不过我们仍然要研究其结论的推演每步是否符合逻辑,就象平面几何学的推理一样。国人的思维喜欢跳跃式思考。然而,既使是符合形式逻辑的理论,有时也会遇到逻辑悖论的问题。当然,“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使用“否定”的态度看待前人的东西也是必要的,这也是发展的程序。我也比较欣赏西方有些学者不看名人名气,而注重研究其学术观点的模式。这也是比较客观、理性的。
不好意思,我喜欢研究方法论,我思考、研究问题往往也喜欢运用哲学思维,而不使用更专业的东西,那怕是在实验室研发电子产品,亦复如是,让诸君见笑了。
方法论十分重要。
我就是首先要指出理性人概念对于经济学的不可或缺性,然后指出西方经济学并没有坚持这个基本假定或者说其结论都是和这个结论自相矛盾的,即否定理性人存在的。因为其中太多这种自相矛盾,所以我认为它可以寿终正寝了。
我就是首先要指出理性人概念对于经济学的不可或缺性,然后指出西方经济学并没有坚持这个基本假定或者说其结论都是和这个结论自相矛盾的,即否定理性人存在的。因为其中太多这种自相矛盾,所以我认为它可以寿终正寝了。
呵呵,上述现象也是有的。再比如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而人们作高层次思考时又离开了这一前提。又比如,经济学应当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即为谁生产、生产什么、如何生产,而有些同志又排斥经济管理学。
呵呵,上述现象也是有的。再比如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而人们作高层次思考时又离开了这一前提。又比如,经济学应当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即为谁生产、生产什么、如何生产,而有些同志又排斥经济管理学。
哈哈,教科书背得满流利嘛。
不过,这个所谓的三个问题,只是撒谬而森老先生自言自语的瞎扯而已。
经济学不是研究资源配置的。配置一词,意味着有一个高高在上的、掌握着配制权力的人存在,这是违背经济学的私有制前提的。
如果经济学是研究生产的,那么和生产工艺技术学科有什么区别?
管理学就是管理学,不必向经济学攀附。经济学对交换双方应该是中立的,而管理学明摆着是为交换之一方(厂商)服务的。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欢迎参阅:
《经济学就是研究交换的》https://bbs.pinggu.org/thread-125266-1-1.html;
《寻找丢失的经济学灵魂》https://bbs.pinggu.org/thread-62812-1-1.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2 14:10:44编辑过]
楼上诸君厉害,小子不揣冒昧多嘴一二:
1.理性人假定争议颇多,但是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以它作为逻辑起点,重要的是假定就是假定,重要的是我们要以此推出假说;
2.也许现实中人与我们假定的不同(说这是必然的我也同意),但是无所谓,我们要验证的是假说,而不是要验证什么理性人假定;
3.科学要遵循一致性,逻辑上叫做同一律,我们既然假定了理性人,那么所见都要以此观之,理性人没有例外;(说傻子不是理性人,主观上可以,但是我们在做研究的时候就是要将他们也看作理性人,这是研究的起点,而若要怀疑,首先要怀疑的是我们以此推出的假说)(我们很遗憾地看到:在经济学发展历程中有很多违反这一假定的推论,终而陷入自相矛盾之境不能自圆其说;并且就是现在也还是有矛盾的言论不断出现。这提醒我们更要注意严格遵守。)
4.我问:我们找到比自私更好的基础假定了吗?
是“正常人”?那什么叫正常?是多数?那所指的“少数”呢,那岂不是说科学允许例外?
还有,说“多数”那就要给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达到多少多少人叫做“多数”,但是这样一来,这个概念就是模糊的,因为范围嘛,我总是可以依据我的需要来调整;
众人都去调整,于是大家在逻辑起点上就出现分歧了,可我们难道每次做讨论的时候都要先就各自的理论起点辩论一番吗?
5.如果找不到更好的基础假定,拿张无常的话说,那我们只好“逆来顺受”,就将它看做假定罢,我们还是多讨论讨论推演出来的内容为上。
......学生一己之见,惶恐之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2 19:39:52编辑过]
理性人假定的争议就源于对理性人的界定不准。
理性人概念十分重要,不搞清楚就不可能“以它为逻辑起点”,不知道从何推起。我的帖子里从理性人趋利避害和具有自主性出发,推出的结论都和西方经济学不相容。
傻子也是理性人?这个想法可真是特别!那么,法律上为何不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或者遗嘱的有效性呢?
自私是一个基础假定,包含在理性人“趋利避害”的特点之中。趋利(自私)是行为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可以用损人利己的招数,也可以用互惠互利的方法。
楼上对“趋利(自私)”的诠释很精彩,“趋利(自私)是行为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 再加上“自主性”,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什么叫“理性人”了;
楼主所推结论,后学小子正在拜读,这些推论涉及实证问题种种,对我辈低手很是不易,我三思而后谈;
这里只就“傻子”问题作些说明:我们不是一上来就谈什么有效与否的,
1.我们先问:傻子为什么要去签订合约或者遗嘱?
--------于是我们要以一些假定开始,判断种种约束,去提出假说;
2.再问:法律为什么不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或者遗嘱的有效性?是“非理性”所以不承认?法律要用“理性”一词吗?用的话,与我们所用的是一回事吗?
-------是这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的事,法律必须做出司法认定,可对我们来讲,用的是“理性”,而那只是一个假定也,不需认证也不能认证;而解释为什么傻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精神病学的事,与我们无关;
-------然后我们再来看楼上所提的问题,注意了,这个时候我们就不是站在“傻子”的角度了啊,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是站在“立法者”角度的,就是说:(立法者所立的)法律为什么不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或者遗嘱的有效性?这个时候还要站在“傻子”角度看的话,那就是在违反“自主性”的含义了!请注意“立法”这个“主”是谁?!
3.的确是为了顾全“动机-行为”逻辑,我们才要坚持一致性,若允许例外则理论太容易做了,我随便提出什么假说,然后我又说“总是有例外的哦”,那还怎么去推翻?
u[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2 21:05:29编辑过]
楼上对“趋利(自私)”的诠释很精彩,“趋利(自私)是行为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 再加上“自主性”,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什么叫“理性人”了;
楼主所推结论,后学小子正在拜读,这些推论涉及实证问题种种,对我辈低手很是不易,我三思而后谈;
这里只就“傻子”问题作些说明:我们不是一上来就谈什么有效与否的,
1.我们先问:傻子为什么要去签订合约或者遗嘱?
--------于是我们要以一些假定开始,判断种种约束,去提出假说;
2.再问:法律为什么不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或者遗嘱的有效性?是“非理性”所以不承认?法律要用“理性”一词吗?用的话,与我们所用的是一回事吗?
-------是这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的事,法律必须做出司法认定,可对我们来讲,用的是“理性”,而那只是一个假定也,不需认证也不能认证;而解释为什么傻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精神病学的事,与我们无关;
-------然后我们再来看楼上所提的问题,注意了,这个时候我们就不是站在“傻子”的角度了啊,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是站在“立法者”角度的,就是说:(立法者所立的)法律为什么不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或者遗嘱的有效性?这个时候还要站在“傻子”角度看的话,那就是在违反“自主性”的含义了!请注意“立法”这个“主”是谁?!
3.的确是为了顾全“动机-行为”逻辑,我们才要坚持一致性,若允许例外则理论太容易做了,我随便提出什么假说,然后我又说“总是有例外的哦”,那还怎么去推翻?
看来你是在认真思考这个问题。
自主性是理性人的一个特点。《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一书用心理学中的“操作行为”一词来诠释这个问题。
再回到“傻子”问题上。傻子当然不会自主地签约,我们可以认为是受人指使。因为不具有自主性所以不被法律认可。“傻子”的确不具有“行为——动机”的一致性,否则就不能称为“傻子”了。
经济学只研究理性人而排除傻子,并不等于假定例外。就好像化学和物理各有其学术对象一样,不能说它们的理论有例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2 21:25:02编辑过]
楼上对“趋利(自私)”的诠释很精彩,“趋利(自私)是行为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 再加上“自主性”,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什么叫“理性人”了;
既然你说我“胖”,我就接着“喘”几句。
利,有眼前之利和长久之利之分。损人利己,谋求的只是眼前之利,而非长久之利。
人要做成一件事,要“天时地利人和”,利他,就是谋求人和,是追求长久之利。损人利己,就是破坏了人和条件,往往是对长久不利的。
理性人假定的争议就源于对理性人的界定不准。
这两天,我思考了一下。正如您所说,理性人的界定的确是值得推敲的。佛罗伊德的重大发现在于发现了人存在潜意识。这样个体的人应该存在理性行为和潜意识的冲动行为(非理性行为)。这两种行为,对个体的人都会具备。如果简单地从“人”进行研究,恐怕争论难以解决的,因为人既有理性的一面,又有非理性的一面。因此,个人看法,是否可以从“行为”出发进行研究,是否可以假设“如果经济行为是理性的”。德国民法的重大突破在于界定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反映了法律后果,经济行为则反映了经济后果。如果一个人打算购买某物,但没有实际的购买行为(经济行为),则没有造成实际的经济影响。
因此,个人看法,是否可以从“行为”出发进行研究,是否可以假设“如果经济行为是理性的”。
基本可以说“正是如此”。
经济学只能假定(或者说被迫承认)自己的学术对象的行为是理性的,否则,其行为将不符合“动机行为一致性”逻辑,将不可预测,经济学研究也就无从展开。
2.再问:法律为什么不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或者遗嘱的有效性?是“非理性”所以不承认?法律要用“理性”一词吗?用的话,与我们所用的是一回事吗?
-------是这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的事,法律必须做出司法认定,可对我们来讲,用的是“理性”,而那只是一个假定也,不需认证也不能认证;而解释为什么傻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精神病学的事,与我们无关;
在法学上,主要考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能力。一定年龄以上的“傻子”,只要不是医学上认定的精神病患者,一般法律上认定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知能力。对于精神病患者,我国民法通则作了区分规定,区别对待,如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刑法上则强调主客观等要件的一致性。不过,从目前的一些刑事个案来看,杀人也有一时冲动的,主观要件不够完善。比如,最近中央台“今日说法”节目,一名犯罪嫌疑人先是5元购淫不成,行走一阵子后,突然将另一名车上无关的男子杀害。
不过这个问题的提得很好。对于无民事法律能力的人,我们在法学上实际也是假设其行为都是非理性的,因而不用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不过,从现实来看,恐怕其行为也是非理性多一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3 12:30:02编辑过]
那么,法律上为何不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或者遗嘱的有效性呢?
实际上,在我国合同法上对有些的“傻子”签定的合同,如果是对该“傻子”有利的,也是具备合同法上的效力的。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3 12:27:19编辑过]
实际上,在我国合同法上对有些的“傻子”签定的合同,如果是对该“傻子”有利的,也是具备合同法上的效力的。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嘿嘿,李先生玩起偷换概念的游戏了。
傻子签订的合同如果有效,就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了。
纯获利益,本质上可以解释为正常人对其的施舍或赠与,本质上不是“合约”性质的。
至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恰恰强调的是其理性的成分。
纯获利益,本质上可以解释为正常人对其的施舍或赠与,本质上不是“合约”性质的。
1、我在第28楼的回帖,我所指的“如果是对该‘傻子’有利的”是指合同法第47条中“纯获利益的合同”。关于这一点,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很明确,无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直接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2、“纯获利益,本质上可以解释为正常人对其的施舍或赠与,本质上不是“合约”性质的。”如果按您所说为“正常人对其的施舍或赠与”,在我国合同法上的规定也很明确,它属于有名合同性质,即赠与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合约”性质。您认为“本质上不是“合约”性质的”,关于这一点,我不知道您是从经济学角度还是法律角度看待的,但从您在第21楼所说的“那么,法律上为何不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或者遗嘱的有效性呢?”来看,应该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的,显然是违反了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的。请见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分则)。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二条也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结合我国合同法第47条,可见,在我国法律上,在一定情况下是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的有效性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4 12:57: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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