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价值的哲学意义
一般价值是具体价值的抽象,它的本质特征是所有具体价值的共性,因而具有普遍的意义。在哲学层面上对一般价值进行讨论,是认清包括经济价值在内的各种具体价值本质的一条必经之路。
价值对于经济学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价值理论更是构建经济学的最基础的理论。可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基础性的东西,在经济学中对它的争议最大,对它的认识最不统一。其原因除了经济学中的价值难以确定之外,还与人们对一般的抽象价值缺乏认识有关。通过对一般价值的本质特征的研究,来解决人们对于经济学价值认识上的争议,这应该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想法,但并非所有的人都对此表示赞同。大多数的人似乎更乐意将经济学的价值和一般的抽象价值完全区分开来,就好像它们不属于同一类概念一样。许多论述价值问题的文章,包括一些专业的词典,都将价值一词的解释分为经济学的价值和一般价值两条,于是经济学的“价值”和抽象的一般“价值”成了一对同名同姓的孪生兄弟。人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会有某些分歧,但象这样分庭抗礼的现象,可以说绝无仅有。一个具体的种概念和自己的上级属概念平起平坐,使得属概念不能包容自己,这显然是一种不符合逻辑的现象。产生这一奇怪现象的原因,主要还是人们对一般价值没有足够的认识,不能正确解释经济学的价值和一般价值之间的关系,只能任凭经济学的价值理论自立门户。
从抽象概念所具有的普遍性意义上看,只有一般价值才是哲学范畴内的抽象的“价值”,除此之外,其它任何形式的价值都只是具体价值,而不是抽象的“价值”。确切的说,经济学里的所谓“价值”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它只是一种“经济价值”而已,是一种具体价值,是不能和一般的“价值”相提并论的。这就像“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任何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人,或者是任何一个民族、一种肤色的人都不能和这个抽象的“人”相提并论一样。这个道理看起来很简单,可就是在讨论“价值”的问题时,往往被专家学者们忽视。经济学家将“经济价值”与“价值”混淆,就是一个明证。其实,不仅是经济学家们如此,许多专门研究哲学价值的学者也有同样的问题。翻开各种论“价值”的专著或论文,几乎没有哪一个不提到“价值”是什么,譬如把“真、善、美”看做是“价值”。日本的牧口常三郎是把“得、善、美” 看做是“价值”。 亚里士多德认为价值在于人的兴趣,至善是一切事物的最高价值;伊壁鸠鲁认为快乐就是价值;斯多亚学派认为德行才是价值。在中世纪的神学家那里,上帝是最高的价值,一切价值都应该建立在上帝意志的基础上。等等类似的见解,其实都是在说价值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在讨论具体的“社会价值”,并不是在讨论抽象的“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样,也是具体价值,它的社会学特质并不具有哲学上的普遍意义。
“价值”概念的抽象性决定了“价值”的本质特征的抽象性,即哲学的价值一定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价值,毫无例外的都是具体价值。抽象价值的特质都是从所有的具体价值中抽象出来的共性特质,每一个具体价值中都必然地含有抽象的一般价值的基本特质,就这一点而言,任何具体价值都概莫能外。也就是说,客观上不会存在不含抽象的一般价值特质的具体价值,象经济学的“价值”不在抽象的一般价值的范围之内的事,客观上是不会存在的。
1) 价值的概念
价值的概念是什么,能回答这个问题,并给“价值”概念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的人并不多。尽管经济学是最先对价值问题开展研究的学科,但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家都是将“价值”信手拈来,直接用于著述之中。至于该如何看待“价值”概念,大多闭口不谈。只有少数人,如杰文斯、维塞尔等,真正思考这个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何正斌在《经济学300年》一书中写道“维塞尔特别强调交换价值或价格也是主观的。价值是人对财物满足自己需要的效用的主观评价,由价格、货币表现的价值实际上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评价。”(第238页)将上面一段话中“主观评价”之前的定语略去,我们看到了维塞尔的表述是“价值是主观评价”。
维塞尔等人关于价值的理论认识,被现代研究价值问题的国内外学者称之为“主观价值论”,与之相对的则被称为“客观价值论”。并由此引发了“价值”究竟是属于主观范畴还是客观范畴的争论。
现代价值学理论认为,价值是建立在主客关系上的,其中“主体”概念指的是人,“客体”概念中不仅有物,还包含人和精神。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的区别,就在于价值是由“主体”还是“客体”决定的。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人对于物的评估”,是说价值由“主体”产生,客观价值论则是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或者是意义、属性等)”,是说价值存在(或者决定)于“客体”。就此看来,所谓的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应该叫主体价值论和客体价值论,似乎更符合各自的理论特征。
国内的价值研究者大多自称是客观价值论者,可是,他们把价值建立在主客关系之上,这恰恰是对自己的一种否定。所谓“客观价值论”都是在强调“价值”的存在与人无关,也就是说“价值”不是一种社会属性,而是自然属性。一些极端的客观价值论者,甚至将“价值”完全自然科学化,把“价值”描述成可以用“卡路里”来计量的“能量”。这表明客观价值论的核心思想,是认为“价值”存在于“客体”本身,“价值”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是,“客观价值论”者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如果承认了价值是存在于主客关系之上的,那么价值的存在就不是与人无关,反而是与人密切相关了。因为,没有了主客关系,价值就无法存在,而主客关系又是完全依赖作为“主体”的人才能建立起来,所以说人这个“主体”对于“客体”价值的存在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以物的价值为例,物的价值是建立在人与物的关系上的。在人类出现之前,自然界中的物是没有价值的。你无法设想在无生命的远古时代,物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在有人类之后,与人发生关系的物才具有了价值。物是死的,不会自己产生出价值,价值当然是由人赋予它的。持客观价值论的人坚持认为价值是由物本身的特质所形成,这种认识是建立在物的价值的确与物本身的特质有关上,但是,需要客观价值论者认真思考的是,物本身的特质是否可以等同于价值,或者说物本身的特质就是价值?
应该说,物本身的特质和物的价值是有区别的,并不完全相同。因为物的价值并不是由物本身的特质直接形成的,而是由反映物本身特质的参数与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产生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物的特质本身不会变化,但其参数在人的作用下(这个作用就是评估),已经发生了升华和改变,从物质的参数跃变到了意识领域的价值。
价值只存在于人的意识领域,这是认识价值本质的基点。价值中包含着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和主体对客体的认知,价值只有通过人的评估才能形成。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人,价值肯定也不存在。
我们常说“理论来源于实践”,价值是如何形成的,社会实践有明确的答案。一个企业资产的经济价值是多少,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一件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如何,要懂艺术的专家来评估。一个文物的历史价值,要文物专家评估。对于价值不明的东西,社会通用的方法就是通过专家评估来确定价值。说到这里一定会有人提出,除了评估之外还可以用“拍卖”来解决,瓦尔拉斯的交易系统就是靠“拍卖师”来运行的。其实,“拍卖”也是一种评估方式,虽然现场没有设专家进行评估,但每一个“竟拍者”都在自己进行评估,这和专家评估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主观价值论者虽然认识到了“价值是主观评价”,可是,这个主观评价是如何评价的以及最终的结论是什么,这个关键点并没有人细说。对于价值概念来说,“主观评价”只是一个很宽泛、大概的缺乏清晰界线的定义。
在现实生活中,描述价值的大小最常用的是“高、低、贵、贱”,以及它们的组合“高贵”、“低贱”,还有由它们扩展延伸出的词语,比如“高尚”、“低俗”、“珍贵”、“下贱”等。这类词语本身并不是价值,只是一些描述价值状态的词语,所表述的是事物本身的价值的大小多少。显然,“贵、高贵、高尚、珍贵”的事物与“贱、低贱、低俗、下贱”的事物相比,前者价值大,后者的价值小。
从字面上看,“贵、贱”与金钱紧密相关,代表的是商品价格的高低。不过,这仅仅是对“贵、贱”的狭义的理解。广义的“贵、贱”则不仅是与商品有关,还涵盖了许多非商品的对象,比如:“贵族”和“贱民”。这里的“贵、贱”已不再是价格的高低,而是代表着事物地位的差异或者是等级的不同。站在广义的角度上反观价格,价格其实也是一种等级,只不过这种等级是用金钱的多少来表示物的。价格贵的物品是高档的,价格便宜的则是低档的。因此,价格的差异也是一种“等级”差异。所以,无论是从狭义还是广义上看,“贵、贱”的准确含义就是事物的“地位或者等级”。
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高、低、贵、贱”之类的价值状态词语,本质上是用来描述事物的价值,在实际的运用中,它真正描述的是事物的“地位或者等级”。这样一来,事物的“价值”和事物的“地位或者等级”就成了同一个对象的两种表现形式。于是,对于“价值”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就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原来“价值”和“地位或者等级”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价值就是某种形式的地位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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