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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论一般价值的哲学意义

一般价值是具体价值的抽象,它的本质特征是所有具体价值的共性,因而具有普遍的意义。在哲学层面上对一般价值进行讨论,是认清包括经济价值在内的各种具体价值本质的一条必经之路。

价值对于经济学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价值理论更是构建经济学的最基础的理论。可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基础性的东西,在经济学中对它的争议最大,对它的认识最不统一。其原因除了经济学中的价值难以确定之外,还与人们对一般的抽象价值缺乏认识有关。通过对一般价值的本质特征的研究,来解决人们对于经济学价值认识上的争议,这应该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想法,但并非所有的人都对此表示赞同。大多数的人似乎更乐意将经济学的价值和一般的抽象价值完全区分开来,就好像它们不属于同一类概念一样。许多论述价值问题的文章,包括一些专业的词典,都将价值一词的解释分为经济学的价值和一般价值两条,于是经济学的“价值”和抽象的一般“价值”成了一对同名同姓的孪生兄弟。人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会有某些分歧,但象这样分庭抗礼的现象,可以说绝无仅有。一个具体的种概念和自己的上级属概念平起平坐,使得属概念不能包容自己,这显然是一种不符合逻辑的现象。产生这一奇怪现象的原因,主要还是人们对一般价值没有足够的认识,不能正确解释经济学的价值和一般价值之间的关系,只能任凭经济学的价值理论自立门户。

从抽象概念所具有的普遍性意义上看,只有一般价值才是哲学范畴内的抽象的“价值”,除此之外,其它任何形式的价值都只是具体价值,而不是抽象的“价值”。确切的说,经济学里的所谓“价值”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它只是一种“经济价值”而已,是一种具体价值,是不能和一般的“价值”相提并论的。这就像“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任何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人,或者是任何一个民族、一种肤色的人都不能和这个抽象的“人”相提并论一样。这个道理看起来很简单,可就是在讨论“价值”的问题时,往往被专家学者们忽视。经济学家将“经济价值”与“价值”混淆,就是一个明证。其实,不仅是经济学家们如此,许多专门研究哲学价值的学者也有同样的问题。翻开各种论“价值”的专著或论文,几乎没有哪一个不提到“价值”是什么,譬如把“真、善、美”看做是“价值”。日本的牧口常三郎是把“得、善、美” 看做是“价值”。 亚里士多德认为价值在于人的兴趣,至善是一切事物的最高价值;伊壁鸠鲁认为快乐就是价值;斯多亚学派认为德行才是价值。在中世纪的神学家那里,上帝是最高的价值,一切价值都应该建立在上帝意志的基础上。等等类似的见解,其实都是在说价值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在讨论具体的“社会价值”,并不是在讨论抽象的“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样,也是具体价值,它的社会学特质并不具有哲学上的普遍意义。

“价值”概念的抽象性决定了“价值”的本质特征的抽象性,即哲学的价值一定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价值,毫无例外的都是具体价值。抽象价值的特质都是从所有的具体价值中抽象出来的共性特质,每一个具体价值中都必然地含有抽象的一般价值的基本特质,就这一点而言,任何具体价值都概莫能外。也就是说,客观上不会存在不含抽象的一般价值特质的具体价值,象经济学的“价值”不在抽象的一般价值的范围之内的事,客观上是不会存在的。

1)        价值的概念

价值的概念是什么,能回答这个问题,并给“价值”概念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的人并不多。尽管经济学是最先对价值问题开展研究的学科,但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家都是将“价值”信手拈来,直接用于著述之中。至于该如何看待“价值”概念,大多闭口不谈。只有少数人,如杰文斯、维塞尔等,真正思考这个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何正斌在《经济学300年》一书中写道“维塞尔特别强调交换价值或价格也是主观的。价值是人对财物满足自己需要的效用的主观评价,由价格、货币表现的价值实际上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评价。”(第238页)将上面一段话中“主观评价”之前的定语略去,我们看到了维塞尔的表述是“价值是主观评价”。

维塞尔等人关于价值的理论认识,被现代研究价值问题的国内外学者称之为“主观价值论”,与之相对的则被称为“客观价值论”。并由此引发了“价值”究竟是属于主观范畴还是客观范畴的争论。

现代价值学理论认为,价值是建立在主客关系上的,其中“主体”概念指的是人,“客体”概念中不仅有物,还包含人和精神。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的区别,就在于价值是由“主体”还是“客体”决定的。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人对于物的评估”,是说价值由“主体”产生,客观价值论则是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或者是意义、属性等)”,是说价值存在(或者决定)于“客体”。就此看来,所谓的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应该叫主体价值论和客体价值论,似乎更符合各自的理论特征。

国内的价值研究者大多自称是客观价值论者,可是,他们把价值建立在主客关系之上,这恰恰是对自己的一种否定。所谓“客观价值论”都是在强调“价值”的存在与人无关,也就是说“价值”不是一种社会属性,而是自然属性。一些极端的客观价值论者,甚至将“价值”完全自然科学化,把“价值”描述成可以用“卡路里”来计量的“能量”。这表明客观价值论的核心思想,是认为“价值”存在于“客体”本身,“价值”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是,“客观价值论”者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如果承认了价值是存在于主客关系之上的,那么价值的存在就不是与人无关,反而是与人密切相关了。因为,没有了主客关系,价值就无法存在,而主客关系又是完全依赖作为“主体”的人才能建立起来,所以说人这个“主体”对于“客体”价值的存在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以物的价值为例,物的价值是建立在人与物的关系上的。在人类出现之前,自然界中的物是没有价值的。你无法设想在无生命的远古时代,物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在有人类之后,与人发生关系的物才具有了价值。物是死的,不会自己产生出价值,价值当然是由人赋予它的。持客观价值论的人坚持认为价值是由物本身的特质所形成,这种认识是建立在物的价值的确与物本身的特质有关上,但是,需要客观价值论者认真思考的是,物本身的特质是否可以等同于价值,或者说物本身的特质就是价值?

应该说,物本身的特质和物的价值是有区别的,并不完全相同。因为物的价值并不是由物本身的特质直接形成的,而是由反映物本身特质的参数与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产生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物的特质本身不会变化,但其参数在人的作用下(这个作用就是评估),已经发生了升华和改变,从物质的参数跃变到了意识领域的价值。

价值只存在于人的意识领域,这是认识价值本质的基点。价值中包含着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和主体对客体的认知,价值只有通过人的评估才能形成。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人,价值肯定也不存在。

我们常说“理论来源于实践”,价值是如何形成的,社会实践有明确的答案。一个企业资产的经济价值是多少,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一件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如何,要懂艺术的专家来评估。一个文物的历史价值,要文物专家评估。对于价值不明的东西,社会通用的方法就是通过专家评估来确定价值。说到这里一定会有人提出,除了评估之外还可以用“拍卖”来解决,瓦尔拉斯的交易系统就是靠“拍卖师”来运行的。其实,“拍卖”也是一种评估方式,虽然现场没有设专家进行评估,但每一个“竟拍者”都在自己进行评估,这和专家评估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主观价值论者虽然认识到了“价值是主观评价”,可是,这个主观评价是如何评价的以及最终的结论是什么,这个关键点并没有人细说。对于价值概念来说,“主观评价”只是一个很宽泛、大概的缺乏清晰界线的定义。

在现实生活中,描述价值的大小最常用的是“高、低、贵、贱”,以及它们的组合“高贵”、“低贱”,还有由它们扩展延伸出的词语,比如“高尚”、“低俗”、“珍贵”、“下贱”等。这类词语本身并不是价值,只是一些描述价值状态的词语,所表述的是事物本身的价值的大小多少。显然,“贵、高贵、高尚、珍贵”的事物与“贱、低贱、低俗、下贱”的事物相比,前者价值大,后者的价值小。

从字面上看,“贵、贱”与金钱紧密相关,代表的是商品价格的高低。不过,这仅仅是对“贵、贱”的狭义的理解。广义的“贵、贱”则不仅是与商品有关,还涵盖了许多非商品的对象,比如:“贵族”和“贱民”。这里的“贵、贱”已不再是价格的高低,而是代表着事物地位的差异或者是等级的不同。站在广义的角度上反观价格,价格其实也是一种等级,只不过这种等级是用金钱的多少来表示物的。价格贵的物品是高档的,价格便宜的则是低档的。因此,价格的差异也是一种“等级”差异。所以,无论是从狭义还是广义上看,“贵、贱”的准确含义就是事物的“地位或者等级”。

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高、低、贵、贱”之类的价值状态词语,本质上是用来描述事物的价值,在实际的运用中,它真正描述的是事物的“地位或者等级”。这样一来,事物的“价值”和事物的“地位或者等级”就成了同一个对象的两种表现形式。于是,对于“价值”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就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原来“价值”和“地位或者等级”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价值就是某种形式的地位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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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19:17:07
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高、低、贵、贱”之类的价值状态词语,本质上是用来描述事物的价值,在实际的运用中,它真正描述的是事物的“地位或者等级”。这样一来,事物的“价值”和事物的“地位或者等级”就成了同一个对象的两种表现形式。于是,对于“价值”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就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原来“价值”和“地位或者等级”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价值就是某种形式的地位或等级。”
社会学家福斯(D.Foss)就曾把价值定义为:“关于对象、状况、行为和由它们——在考虑到它们是或应当是良好的、正确的范围内——组成的整体的等级信念。”。说明他已经看到了价值中的等级因素,只是还没有将这种因素本质化。
事物的价值就是事物某种形式的地位或等级,这是从哲学意义上对抽象价值的认识。其中的“地位或等级”是抽象的,它没有具体的指向和内容,但同时它又是普适的,不论价值是以何种形式示人——经济的、社会的拟或是主观的、客观的,终究都是在向外宣示事物所处的某种地位或某个等级。一件物品,可以用价格表现它的等级,也可以用品牌的尊贵表现它的价值。一个人的价值,同样也体现在拥有的财富的多少、社会地位的高低和在精神领域达到的高度上。许多人为了要实现自身的价值而一生奋斗,实际上要么是在为争取个人的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等)而奋战,要么是为获得等级(学术等级、学位等级、艺术等级、职称等级等)在拼搏,或者为了达到某种精神境界的高度不断努力,总之都是从低等级开始,一个等级一个等级的向高等级攀登。
价值与等级地位密切相关,互为表里,正如一个铜板的两面。等级地位的内在之意就是具体价值的大小,具体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等级地位。一种地位、一个等级代表着一个具体价值,处级干部要比科级干部有价值,国家元首和平民百姓相比,价值不知要高出多少。另一方面,价值在任何时候都会必然地表现为地位或等级。无论价值穿上多么华丽高贵的外衣,“伟大”也好,“高贵”也罢,但如果透视一下它的内部,就会看到伟大、高贵是由一层层比它低的地位或等级支撑起来的。
地位或等级是价值的根本,我们遇到的各种具体价值无一不是由地位和或等级所构成。有了这把钥匙,就为我们分析认识价值打开了一扇大门。匈牙利的裴多菲有一首举世闻名的诗《自由与爱情》,“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首诗表达了作者对生命、爱情、自由的价值衡量。对它仔细分析也不难看出,其中心含义,不过就是在说三个不同事物的三个不同等级。
在众多研究价值的文章里,有不少作者都提到了“价值”一词(value)的来源:在语言学上,它是由古代梵文wer、wal(围墙、护栏、排盖、保护、加固)和拉丁文valus(堤)vallo(用堤护住,加固,保护)演化而来的。文章的作者虽然找到了“价值”一词的出处,却没有一个人能说清为什么“围墙”、“堤”与“价值”相关。但如果我们把“围墙”、“堤”看做是一个区别事物的分界线或分水岭,把“价值”看做不同的等级,那么二者的联系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因为任何的等级,都是由一道道的分界线组成的,所以由分界线的“围墙”、“堤”演化出表示等级的“价值”,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
2)        具体价值的概念
抽象价值是抽象的地位或等级,具体价值就是具体的地位或等级。具体价值的地位或等级和抽象价值的地位或等级相比,存在许多本质的不同。抽象价值的地位或等级是抽象的,没有具体的对象,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具体价值的地位或等级是具体的,所有的具体价值都有着自己的唯一的对象和独特的评估标准。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价值问题,都是具体价值。具体价值不仅有各自的具体的价值标准,同时客观上还会有一个包括它们自身在内的价值序列存在。各种具体价值,都是人对于事物的某种性质的评估结果。在具体价值的评估过程中,有三个方面的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一是人对事物要有一定的认知。认知是具体价值形成的前提条件,人能够对事物作出评估,是因为人对于事物的性质有认知,对一无所知的事物任何人都无法作出评估。具体价值的有无和大小与人的认知程度密切相关,事物在认知程度不同的人眼中,会有完全不同的具体价值。人的认知程度发生改变,对事物的具体价值评估也会随着改变。现实世界中,由于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的改变了人对于世界的认知,结果也使得各种事物的具体价值不断得到更新。
二是事物的具体价值与选用的价值标准有关。评估结果中的具体所指,取决于人的需求和在评估事物时选用的标准。不同的价值评估标准,自然会评出不同的“具体价值”。一种价值标准会产生一种具体价值,有N种可比标准就有N种不同的具体价值。具体价值的特定性,取决于标准的特定性。选用一个合适的可比标准,对具体价值的形成意义重大。用“劳动”做价值标准,得到的就是“劳动价值”,用“效用”做价值标准,得到的就是“效用价值”。选用价值标准的起码要求是标准对于事物要有可比性,一种标准不可比时,换了另外一种标准就有可能变得可比。对任何事物的价值评估,都是可以从不同视角多方面进行的。
三是在对事物的具体价值进行评估时,要确定具体价值的适用范围,即明确地位或等级的“参照系”是什么,指出相对于谁、和谁去比才有效,最终的评估结果就是要给物在一个有效的序列中确定一个地位,定出一个等级。这是评估价值的另一个关键之处。
比如,对一件衣服进行价值评估,就会关注它使用何种面料、何种款式、是否合体,并用这些标准进行综合的价值衡量,评估的依据就是我们对于面料、款式的认知,至于合体与否则是由购物者的身体形成的特定的标准来判定。衣服对于高个子可能太小,对于矮个子可能就太大,只有对身材合适的人才是合适的。综合评估的结论自然是在很好、好、不太好、不好、很差的等级中确定一个等级。而这个等级就是这件衣服的具体价值。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给具体价值下一个如下的定义:
事物的具体价值是人根据自己的认知,选用特定的可比标准,评定出的事物相对于其他事物的等级或地位。
在这个具体价值的定义中,强调了认知、标准、序列,这对任何的价值形态都有规范作用。它不仅是具体价值的形成条件,也是分析认识具体价值本质的三个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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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19:17:57
3)        价值的意义
如何看待价值存在的意义,是价值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对于研究者来说,就是要解答“价值是干什么的?价值的作用是什么?”的问题。在经济学里,绝大多数的价值理论都是把价值和交换联系在一起,似乎价值天生就是用来交换的。这种认识不仅根深蒂固,而且影响广泛。实际上经济学家只是站在一个具体价值(交换价值)之上看问题,没有顾及其他具体价值的意义,比如“人的价值”、“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等,这些价值形态都与交换无关,所以“交换”并不能反映出抽象价值所具有的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因而经济学的认识有着很大的片面性。
不过,也有一些经济学家的思想跳出了商品交换的桎梏,比如罗宾斯在他的《论经济科学的性质与意义》中提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目的与具有可供选择的用途的稀少手段之间关系的人类行为科学”。其他的经济学家如希克斯、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也都有类似的见解。保罗•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也写道,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作出最终抉择的科学。这些论述中的“人类行为”和“人和社会如何作出最终抉择”,表达了一种经济价值与人的抉择行为密切相关的思想,它已经远远超出了经济学交换的范畴,涉及到了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
价值真正的意义,就在于它所表示的地位或等级之上。世界上的万事万物相互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有人说过:“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将有差异的事物分别进行加权量化,就形成具体价值。具体价值是一个数字,所以在英语中价值和数值是一个词。但价值不是一个普通的数字,它的后面带着一个有特定的意义的单位,比如:“元”、“斤”等。事物的具体价值有大有小,而大小本身就是一个等级序列,因此,对事物的具体价值进行判定,同时也是在确定该事物与其它事物之间的顺序关系,明确该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处的等级或地位。
威廉斯(R. Williams)对价值的评论是“合乎需要的事态的概念,这个概念在挑选的行为中被用来作为偏爱或选择的标准,或者作为拟议的行为或实际的行为的正当理由”。莫尔则说过,价值是每一个有目的的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它能够被看作是兴趣、需要、天然的或文化的期望、下意识的倾向的理性化。价值指导我们在目标设定、选择达到目标的手段、估计风险和不需要的结果中做出决定。正是我们的价值体系,决定了我们计划、行动、完成和悔恨的方式。尤其是,做出任何一类决定,不可避免地与价值有关。这两个人的见解,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强调了价值和选择之间有着不可分割地联系。
自然界中物种的进化靠的是自然选择,人类社会中社会的进步靠的是人的选择。世界上的事物千千万万,各不相同。如何对它们进行比较并正确选择,是关系到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一件大事。人对事物进行选择的基本方法,就是先进行价值判断,然后再根据价值的高低大小进行行为判断。价值判断是对要选择的每个事物进行具体价值的评估,然后对事物评估的等级进行比较排序,确定不同事物的先后顺序、等级大小,为人的行为选择做好准备。在随后的行为决策判断时,人依据的就是自己给事物判定的等级序列,按照事物的先后顺序、等级大小,进行选优汰劣,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在这一过程中,人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对己有利,有利就是有利益。何为利益?利益就是价值之差,是通过价值计算得出的。人就是利用价值才解决了如何选择事物的难题,这不仅高度体现了人类的智慧,也表明了价值是组成人类智慧的重要成分。
在事物抉择的全过程中,价值是真正的核心,其中的每一个步骤都是围绕价值而进行的。价值的指导作用,使它成为了人进行决策的依据。由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价值判断的指导下完成的,因此,价值和价值判断存在于人类全部的生活之中,人的一言一行皆要受其影响且概莫能外。在经济生活中,同样是价值判断决定着人类的交换行为,而不是交换决定着物的价值。想通过等价交换来确定商品价值,其实就是本末倒置。人对事物价值的认识程度,决定着人行为的成功与失败、正确与错误。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个人的成败,价值在其背后起决定性的作用,价值的真正意义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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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19:18:46
4)        具体价值评估的标准
对事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就是对某种具体价值的评估。在有多种具体价值同时并存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对各种有关的具体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的结果。尽管如此,其最终结果仍然是具体价值,而不会是抽象价值。对具体价值进行评估,需要采用一定的价值标准。使用不同的标准评估,其评估的意义不同,评估出的具体价值结果也不同。有什么样的标准,就会有什么样的具体价值。因此,同一件物品用N种价值标准去评估,就会得到N种具体价值。这N种具体价值都是这同一件物品的不同价值形态,相互之间并不矛盾,更无所谓谁对谁错。
每一种具体价值都只是代表一种特定的评估方式,表达了一种特殊的感受和认知,代表了一种独立的价值取向。所谓价值取向,是指每一种特定的价值都会产生一个特定的价值判断结果,给人指出一个特定的选择方向,它将促使人的行为向这个结果所指的方向发展。比如,有A、B两个物品供人选择。假设用值多少钱评估,A比B值钱。用是否好用评估,结果相反,是B比A好用。那么,采用前一个价值标准时,人会选择A,采用后一个价值标准时,人就会选择B。这就是不同的价值标准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评估,不同的价值评估结果又会给人以不同的行为指向。
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如果价值取向能够确定,那么与之对应的价值标准也将是独一无二的。这就为我们在理论上如何正确选择价值评估的标准指明了方向。
在价值标准的选择上,由于价值标准是由价值取向决定的,所以,价值取向是否正确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价值取向与人的行为目的有关,行为目的代表着人的实际需求。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无目的胡乱行为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价值判断应该将人的行为导向目的。如果价值判断不能将行为导向目的,甚至于是使它与目的方向背道而驰,这样的价值取向肯定是错误的,这样的价值标准也是不可取的。
中国古代寓言里有一个“南辕北辙”的故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个人前去的目的在北方,可是他驾车向南走,别人告诉他方向错了,他强调自己的车好、马好,不肯改正方向。显然,他的车好、马好的价值取向和他要去的目的地的方向并不一致,这样的车好、马好只能使他越走离开目的地越远。
由此可见,判断价值标准正确与否,要看它的价值取向与目的所在是否一致,二者一致就是正确选择价值标准的基本原则,概括来讲就是“价值标准服务于目的”。离开了这个基本原则,去讨论哪个价值标准是对的,哪个价值标准是错的,是一件没有意义的事。经济学家在价值理论上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统一,就是不了解这个原则。无视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和经济价值之间的血肉关系,凭空谈论价值应该是什么,这样的理论必然要脱离实际。
运用价值标准的原则,通过目的去看人们对社会价值的种种认识,那么一切就变得通透赤裸了。比如说,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理想完美的社会,那么价值标准就是真善美。目的是要维护教会的权力,于是价值的标准就是上帝。目的是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就会赞同劳动衡量价值。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利益,自然就会与效用价值论为伍。
对于特定的事物,要找到一个合适的价值评估标准,也必须遵从上述的基本原则,通过事物发展的目的去选取。事实上,价值标准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只是在和目的相比较时,目的就成了衡量价值标准的标准,不同的价值标准反倒成了被评估的对象,和目的相符的价值标准是正确的,不相符就是不正确的。
以上面的A、B两个物品供人选择为例,要解决使用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估的问题,首先要看人选择物品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目的是去换钱,当然是越值钱越好,那就要选择市场价格为标准来评估。如果目的是供自己使用,自然是要自己感到好用最好,则要用自己的使用感受来评估。如果不是如此选择,而是反其道而行之,肯定是要犯错误的。
5)        价值的形态
价值的基本形态是数值。历史上,毕达哥拉斯曾认为:价值的本质是数。他的这种认识和本文认为的“价值的基本形态是数值”,有着根本的不同。价值的本质是“地位或等级”,它可以表现为数值,但并不能等同于数值。数值没有单位,用来表示价值的数值却是有单位的,正如1和1元,二者并不是一回事。更何况并非任何数值都是价值,只有当数值与人的利益相关时它们才成为价值的载体。其实,事物之间任何特质的差别,只要有某种特定的方式能够将它加权量化出来,它就能成为价值的差别。这个转变过程,通常是由人的评估来完成。就这个意义上讲,价值也可以说是一种“事物特质加权量化后的数值”。
由于价值评估的目的各不相同,价值评估的标准多种多样,由此形成的具体价值其形态自然也是多姿多彩。根据价值评估的复杂程度,可以将价值分为简单价值形态和复杂价值形态。
最简单的价值形态只有两个等级,比如:“正确”与“错误”,或者是“好”与“坏”,“是”与“不是”等等。这种形态虽然简单,却是最基本的价值评估,是人的智慧的最本质、最基础的元素。由它转换成的数值形式,就是0和1。价值一词之所以从古代梵文的“围墙”、和拉丁文的“堤”含有的语义中演化而来,正是借用了“围墙”、“堤”来表达“墙内与墙外”、“堤内与堤外”的简单价值形态。简单价值形态在现代的计算机语言中得到广泛应用,计算机语言就是采用了是0还是1的价值判断语句,才具有了一定的智力水平。
简单价值形态下的价值评估是简陋、粗放的,标准是单一的,因而,所能达到的智力水平也是较低的。儿童在智力形成的初期,对人的认识就是简单的“好人”和“坏人”两种价值形式。随着年龄和智力的增长,儿童才会逐渐从这种简单模式中走出来,进入认识事物复杂价值形态的阶段。
在对大量物品进行评估时,简单价值形态的两个等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这时就要采用复杂价值形态的多等级来评估。复杂价值形态的评估结果是一个多等级的价值序列,它反映的是一种高级智力水平。
复杂价值形态具有两个以上的等级,最大的等级数在理论上可以是无穷大。不过,等级无穷大只具有数学意义,人在实际的价值判断时极少用到无穷大,一般只要很少的等级就足以解决各种问题。比如:甲乙丙丁、ABCD、五分制、百分制等。少数比较复杂的问题使用到级差很大的体系,比如与商品价格相关的金融货币体系就是一个十分庞大的体系。复杂价值形态使用的价值标准是一个特殊体系,有一定的规则和独特的评估方式,能够达到比较精确的评估结果。
不同的价值形态有着不同的数学形式,按照数学形式分类,又可以将价值形态分为模糊价值和精确价值两种。模糊价值一般使用不严格、不精细的价值的量化标准,不同等级之间的界线呈粗线条,量化的结果是一个模糊量。模糊价值重在质的区别,轻于量的区别。大多数的价值判断都是使用模糊价值,尤其是简单价值形态的判断。比如:“好人”和“坏人”,这种简单价值形态就是一个模糊量。把人分为“好人”和“坏人”两类,不论制定何种区分标准,都不可能对人做出准确的评估。由于它过于简单,无法得出的精确的评估结果,这种评估只能是模糊的、不准确的。
精确价值采用的是严格、精细的价值量化标准,不同等级之间的界线清晰明确,量化的结果是一个含有一定有效数位的数值。它即重质的区别,又重量的区别。尤其是在需要科学计量的地方,精确价值被广泛采用。
不过,严格的说任何的精确都是相对的,在一定精度上精确,在更高的精度上就是不精确,是模糊的。所以,从纯粹的意义上看价值,人的价值判断基本上都是模糊的,精确是相对的,模糊是绝对的。价值判断采取模糊的形式,一方面是由于绝大多数的事物很难精细区分,只能采用模糊的区分方式,另一方面是人对于自身的行为控制就是模糊控制,除了在少量的特殊场合需要使用精确的价值判断之外,一般情况下使用模糊价值的模糊判断就可满足要求,无需所有的价值都十分精确。在经济价值问题的研究中,就有那么一些人,他们不了解模糊价值的意义,一味地钻研商品交换的价值如何才能精确计量,为此花费了大量精力,结果使自己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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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19:19:13
6)        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
区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是价值理论的要点。长期以来价值问题争论不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把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混为一谈,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分属于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在价值形成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两种价值形式,一个是微观上事物相对于具体人的意义,另一个是宏观上事物相对于社会的意义,分别代表着两个不同层面的价值的特殊性。二者既有对立、区别,又有相互依存和统一。搞清楚两种价值形式的本质差异,这对于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社会科学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浓缩提炼,最后的结果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价值作为社会科学的核心内容之一,自然也是融合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无论何种价值形态,都会必然地分为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两种形式。
个人价值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上的,是一种简单、原始、单纯的价值形态。个人价值与社会无关,或者说与他人无关。曾有学者用独自漂流到海岛的鲁宾逊为原形来分析价值,目的就是为了避开社会影响,使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简单化。这里研究的价值对象,其实就是个人价值。
个人价值是一切价值的基础。任何形式的价值,对它的本质进行追根溯源,最后总可以到达一个核心原点,这个原点就是个人价值。个人价值的重要性,使它成为了价值研究的重中之重。
在个人价值的形成中,人的因素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同一事物,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价值评估,不同个体的个人价值相互之间也未必相容,所以,个人价值具有鲜明的主观的个性。这也使得任何单独的个人价值,都只能代表个人,而无法成为全社会价值的代表。
社会价值是建立在由所有个人价值综合而成的基础之上的,它只具有宏观的意义。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对于社会权力有依赖性,在多数情况下,它代表着社会多数人共同的价值观,是社会的价值主流。与个人价值的主观性不同,社会价值体现了价值的客观性。在任何个人面前,它都是一种社会的客观现实。尽管如此,社会价值却并不就是社会的普遍价值。每一个人的个人价值观都是独立的,无法用他人的个人价值观来替代,因此,代表社会多数人价值观的社会价值,不可避免地会与社会上处于少数的那部分人的个人价值相对立。即使是认可社会价值的社会多数人,社会价值也会与其中具体人的个人价值存在着差异。
虽然是社会的价值主流,但是,社会价值与客观实际相对照,却未必是正确的,它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社会公正、公平、正义的代表。在很多时候,真理并不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而是在少数人手中。在这种社会状况下,社会价值出现偏离就在所难免。社会价值在人们的价值判断中只能起到辅助性的参考作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改变个人价值,可是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有冲突时,并不能强制个人服从于它,人最终还是要依据个人价值做出价值判断。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尤其是面临重大历史事件需要领导者个人作出判断的关键时刻,决定历史前进方向的往往不是社会价值,而是个人价值。
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区别就在于它们不在一个层次上,分别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个人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基础,它取决于个人的社会地位、知识水平以及利益相关。个人价值用于个人,个人价值为个人利益的抉择提供度量,为个人的行为选择提供服务。社会价值是个人价值的综合,同时它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现状的反映。由于社会价值反映的是价值的社会状态,所以它就是一个各种个人价值在特定的社会权力规定下的综合状态函数。社会价值用于整个社会,社会价值为社会利益的抉择提供度量,在人对社会进行宏观分析和决策时提供服务。这二者的社会作用,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最终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如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基本一致,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也基本相符。如果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截然相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就会有冲突。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最高境界,当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完全一致,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完全相同。
结语
至此,关于价值的主要问题本文已都论及。由于篇幅有限,对一般价值的哲学意义在很多地方都未能详述。抽象的一般价值作为事物特质加权量化后的数值,在形式上表现为事物的地位或等级,这是对价值概念的哲学认识,也是对价值概念的社会学解读。
抽象的一般价值对于任何具体价值,包括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内,有着提纲挈领的意义,是我们认识、分析具体价值的指南,更是为我们正确地认识经济价值,提供了一把最好的钥匙,值得我们深切关注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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