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bo5011 发表于 2013-5-12 10:02 
九B、价值概念出现的社会条件
价值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它出现在历史上的私有制时期。而且,不是所 ...
“简言之,商品交换才能产生价值。”
上面的这句话,似不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本意。
马克思为什么要将生产商品的人类劳动分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因为,马克思认为,“理论的历史确实证明,对价值关系的理解始终是一样的,只是有的比较清楚,有的比较模糊,有的掺杂着较多的错觉,有的包含着较多的科学的明确性。因为思维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条件中生成的,它本身是一个自然过程,所以真正能理解的思维永远只能是一样的,只是随着发展的成熟程度(其中也包括思维器官发展的成熟程度)逐渐地表现出区别。其余的一切都是废话。”
也就是说,人们对商品及其价值的认知,一定也同其他科学一样,都是沿循相同的认知路线走下来的,如果人们把“对商品及其价值的认知”,作为一门科学来看待的话,首先就不能把“商品及其价值”——本身作为“科学”——摆在这一门科学之前!而是也仅能是,把“商品及其价值”——作为一个尚待探究的社会的、客观的、历史的、经济现象。这样一来,把“商品及其价值”,也就视为一种与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物质技术水平的进步,以及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相联系了。
或则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物质技术水平的进步,以及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变化”,与之相联系的相联系的“商品及其价值”这一经济学范畴及其内涵,必定发生相应改变。
例如,马克思曾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小孩子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按比例分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
第一,马克思指出需求决定生产,为了满足人们的各种不同的需求量,人们就须提供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量;同时马克思着重指出,满足人们的各种不同的需求量,这一需求量,它一定是产品量,而不是产品的什么“价值量”!是产品的使用价值的量,而不是产品的“交换价值”的量。因为,商品才具交换价值,产品不具有交换价值。
第二,产品形式是“中间形式”。与“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对应的是“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所以,这里讲的是,褪去商品外壳的那个“价值”本身所具有的内涵——社会劳动量。注意:马克思是在资本论出版之后,说出上述话的。
马克思资本论曾指出,社会劳动没有“质”上的区别,唯有“量”上的差异。或则说,生产商品的人类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它的本质就是人类的社会劳动。人类的社会劳动是同一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说,人类的需求是各种各样的,但是人类劳动在“质”上是没有任何差别的、是同一的,在“量”上则是存在一定数量的差别。
然而,为什么马克思在这里却说,人类的“社会总劳动”是由“
各种不同”的劳动组成的?
并在这一基础上,形成与各种需求量相对应的一定数量呢?难道说,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并不存在“叠加或倍加”的关系吗?如果还存在的话,为何还要说人类的“社会总劳动”是由“
各种不同”的劳动组成的呢?因为,
所谓“各种不同”的劳动应当是“不同质”的劳动,如果是“同质”的劳动,马克思就不会说他们是“各种不同”的劳动。既然是不同质的劳动,则不同质的劳动之间是无法相互进行“通约和比较”的,这是常识。
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将“各种不同”的劳动及其他们的一定量,“集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劳动其实就是一些这样的劳动所组成的——即由各种不同质的劳动及其一定的劳动量所组成的。或则说,满足各种不同的社会需求,是各种不同质的社会劳动;满足各种不同的社会需求的不同量,则是各种不同质的社会劳动的不同量。
第三,马克思接着指出:“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一观点很明显,马克思是指,所谓“价值实质”就是“按一定比例分配”,或则说“各种不同的社会劳动及其一定量所构成一定的配置比例”这就是“价值实质”。
马克思在这里所述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劳动”,实际上就是指“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因为唯有各种生产要素之间,才由于它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所具有的性质、所起的作用和所发挥的职能,是各司其职的,是各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所说的,与各种不同的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社会总劳动量,”实际上就是指:与各种不同的社会需求相对应的各种不同的社会产品中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总和”。
第四,在“各种生产要素的总和”这一条件下,各种不同质的生产要素之间所体现的一定配置比例,即是价值实质。
第五,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在不同所有制经济结构(历来如此——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基础上,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之间,形成一定数量的配置比例关系,就表现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所谓价值规律,就是要求商品生产者,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注:其实这一提法,就是多此一举),将其所拥有或实际占有的生产要素,按照最优化的配置比例,投入相应的生产之中,才能保证自身处于社会竞争的有利地位和态势。若违反这一要求,形成不了最佳或最优的配置比例,则要受到价值规律的惩罚,就要处于相对的不利地位和态势,就有可能失去客户资源和市场份额,体现不出自身的社会价值。
总而言之,生产商品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私人性”,仅是“价值实质”表现为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必要条件,决不是“价值实质”本身的内容。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很清晰,很明确,价值实质即各种不同的劳动及其一定量,由它们按照一定的配置比例形成一种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与一定的物质技术水平相联系的、相适应的生产效率。
“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形成.....一定的生产效率”——这就是价值实质。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事实上,始终反映的就是这一实质内容:——“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形成.....一定的生产效率”。
所以,生产商品的劳动私人性,恰恰不是什么价值实质,恰恰表现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四自”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假若,我们否定掉商品生产的劳动私人性,那么,我们还怎么谈得上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呢?既然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都不存在了,还存在价值意义吗?
正如马克思本人所说:“
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按比例分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劳动私人性,是形成“
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马克思是说,劳动的私人性,是产生这些产品之间交换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劳动的私人性,若不存在,则这些产品之间也就不存在什么交换行为,也就没有相应的交换价值。那时候,这些产品之间已没有私人交换即各种不同质的私人劳动之间的相互交换,而在这些产品之间唯一存在的人类行为,则是有计划的分配这些产品!
我个人认为,马克思在这一点上,是一种臆想及其推测,并不正确。因为,交换行为是人类本性使然。每一个人在某一时点上,绝对不可能同时拥有全人类的各种需求及其各种产品,尽管其数量极少,也无法做到。所以,计划分配是无法同时在某一点上,全部满足每一个人的各种各样的、不同数量的实际需求。显然,交换行为就会发生。交换是一种人生乐趣,人类在交换中相互分享由各自所带给对方的愉悦和智慧,没有交换,生活该多么乏味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