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企业所得税解析周叶
周叶,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在2005年加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前,曾在税务机关工作多年,并曾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长期从事财税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研究领域为:财税理论与改革、纳税人行为、税务筹划安排、转让定价和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协调等;曾出版专著多部,并有多篇论文在财税权威杂志发表。现为多家大型公司提供税务问题解决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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