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中国农村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有何利弊?阐述其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
我们知道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立起来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它是以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户)承包经营为特征。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实现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要素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农户自筹资金经营相结合,赋予了农户排他性占有权、开发权(租期内有权优化土地配置)、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农地使用权,并规定这种承包权30年不变,从而有利于农户利用自筹资金在土地上追加投资,进行长期经营。
但是我国农村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也有一定的弊端:1)由于按人均承包农田分散耕种,组织化程度低,不利于达到规模经营,有碍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提高;2)因人口增加,承包地将越分越小,不利于机械化耕作及投入的增加;3)农户在收入多元化和农业生产比较利益下降的情况下,逐渐将土地作为非农产业的退守地,使土地利用率下降等。
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改革和完善土地承包制,调整农业组织形式,应当从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出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引导土地的合理流动和适度集中,发展家庭农场式的农业规模经营组织,把农民培育成真正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一般有以下形式:
a) 专业家庭农场 把现有分散的一家一户的超小规模农业经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逐步集中到农业专业户采取农场式经营,全面实行机械化、科学化耕作。
b) 农业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户以土地、技术、资金或其他生产要素投入作为股份,并按股份多少享有相应的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可以是生产性合作,也可以是流通领域供销性合作。或者按照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
c) 农地实行租赁制 用租赁合同代替承包合同,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农民集体和农户双方所具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实行土地经营的永佃制,其租期应以个人生命期为限,从而增强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稳定安全感,以增加土地投入。
d) 土地承包制实行股份化改造 将每个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价值为土地预期产出的市场价格。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这样作,耕地相对集中,在自然村范围内实现规模经营,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