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
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
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
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
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
以及置换
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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