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试用期被辞退 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案例]1996年5月6日,张某应聘于某建设开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1996年9月,张某结婚,同年11月12日,单位为张某出具准生证证明。至1996年12月30日止,张某已怀孕十七周。同年12月4日,单位以张某不适合在公司工作为由,辞退了张某。张某以其怀孕公司不得辞退为由,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期间,1997年1月7日,张某在公司拟好的《声明》上签了字,并领取了至1996年12月4日的工资。《声明》内容为:“我系某公司职员,于1996年12月初离开公司,请按公司有关规定给我结算工资,结清后,与公司不再有任何纠葛。”
公司辩称单位辞退张某时,张某还在试用期内,单位与张某未签劳动合同,双方并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辞退张某完全是因张某在试用期间,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报销时弄虚作假,无故旷工达十三天之久,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据此辞退张某并无不妥。另外,张某按“声明”结算了
工资,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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