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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6

级差的概念在古典经济学中是用来说明级差地租的。级差地租可以被定义为在同量的土地上,使用两个等量的资本和劳动所取得的产品量之间的差额。由于这种差额的存在,使得人们总是想方设法先占有富饶的土地,于是土地的产权就出现。土地产权出现的条件是:占有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其交易费用(因占有所需付出的维护时间等)。一般来说,土地的产权最早为开发者所有。直至今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农民对“三荒”的开发为“谁开发,谁使用”。而在初期,级差地租越高往往引起人们对富饶土地的激烈争夺,也就意味着其交易费用越多。直至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出现,才大大降低这种交易费用。一旦这种交易费用变得极低,这时土地由于级差地租而变得有价值。而土地的价值大小,我们可以由级差地租倒推。假设不存在优质的土地,人们只能在一般土地上进行生产,那么其产出必然就低。因为其他生产条件不变,那么在优质土地上多出的产出就是因为土地的原因,也就是说这时优质土地对生成物价值的贡献等于级差地租。而当所有的土地被人(或组织)占有后,绝对地租出现,土地对价值的贡献就变成级差地租加上绝对地租,实际上就是地租。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大小,我们可以从土地的预期收益(地租)倒推。

地租反映了土地的价值,地租越高的土地价值也越大。但是,当我们用价值来衡量土地的作用时,级差的概念似乎变得没有必要,因为我们总会发现地租与土地价值成一定的比例,我们可以看到地租与资本利息的相似性。当我们用价值来衡量土地的量时,在价值相等的两块土地上(不管其面积是否相等),存在使用两个等量的资本和劳动所取得的产品价值的差额为零的点。这个点可以称之为均衡点。也就是说从价值角度考虑,级差地租不存在,地租相当于利息。而一旦两块土地的产出出现差额(均衡点变动),就会引起这两块土地的价值变动。当我们承认土地有价值时,从价值角度看,我们看不出任何一块土地存在着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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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王平于2007-6-4 20:14: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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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8 11:24:00
看来这个问题不是太过简单,就是太麻烦了。也许把这个问题改成“土地有价值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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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7 12:48:00

从边际产品的概念出发,过多的劳动投入同一块土地时,其产出是递减的。因此投入新的相对贫瘠的土地上的劳动所得的产出就会比新增投入富饶土地上的劳动所得的新增产出多,这两者之间的差值就是绝对地租。同样的,当我们用价值来衡量土地的作用时,绝对地租就相当于土地价值(资本)的利息。

总之,土地的地租就是土地价值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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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30 01:23:00

级差地租的概念是基于劳动价值论的,而西方经济学是一种非劳动价值论,楼主用西方的供求均衡的视角来分析地租问题,自然不会有所谓的级差地租存在。

我本人是赞同劳动价值论的,我认为土地所要求的地租,其实是地主凭借对土地的占有而对劳动者实施的剥削。当楼主您在说“土地A比土地B肥沃,前者比后者具有更高的价值”,或者说“大小不同的两块土地如果投入等量的资本和劳动会产生等量的产出,那么这两块土地有相同的价值”之时,您所讲的土地的价值,其实是土地上进行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如果你坚持否认劳动价值论,要争辩说“没有土地仅凭劳动也无法进行生产,所以土地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话,那么请想想在公海上捕鱼有没有地租,或者劳动者要呼吸空气,为什么不说空气也创造价值。

如果楼主像我一样赞同劳动价值论,那么就应该承认级差地租的概念。第一,土地获得地租,资本获得利息,这种剥削劳动(价值)的能力不能称为价值;第二,不同的土地在市场上有不同的价格(地租),不是由于价值不同,而是由供求决定的,这种供求的背后是交易双方各自的成本和收益;第三,级差地租的出现,不是因为土地高于平均水平的产量使得土地的价值高于平均价值,而是因为土地的额外产量产生了超额利润,使得土地更多地剥削劳动成为可能。

不对之处请楼主多指教。

+20

[此贴子已经被王平于2007-6-4 20:16: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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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4 19:40:00

回楼上:

1、我不赞成劳动价值论;

2、公海上捕鱼没有地租,呼吸空气不用付钱。这是因为公海和空气的产权未被界定,也就是不是私有的。这时公海和空气没有价值的问题,因为价值是由生产过程中的私有要素决定的。甚至如果你的劳动也不是私有的,那么你的劳动也没有价值这个问题。比如:原始氏族内的集体劳动,你自己的家务劳动对于你的家庭来说等等;

3、我给的价值定义如下:

价值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个人或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享受的相对能力。这种相对能力是相对于社会活动中其他个人与组织的。举个例子:若你拥有一片富饶的土地,那么你的能力就强于其他不拥有土地或其他类似的财富的个人与组织,也就是说你所拥有的财富的价值大于他人。如果你与他人共同拥有土地,那么这片土地就不能表现出你与土地共有人之间的能力差异,这时土地的价值就不能表现出来。但是当你与他人形成一个某种形式的组织而拥有土地时,这时土地又表现出该组织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能力差异,土地的价值也就表现了出来。

具体参见:

1、价值的定义:https://bbs.pinggu.org/thread-164197-1-1.html

2、空气有价值吗:https://bbs.pinggu.org/dispbbs.asp?BoardID=4&replyID=81864&id=14356&skin=0

3、鸡蛋碰石头——价值论法则:https://bbs.pinggu.org/dispbbs.asp?BoardID=4&replyID=77955&id=13262&ski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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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5 23:29:00

以下是本人的一点浅见,供讨论:

1、首先要区分几个概念:地租;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土地价值;土地收益(报酬)。要搞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Lz在谈到级差地租的时候,把它与土地收益的差别混淆了。我们说,土地质量的差别是造成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但不是原因。另外,级差地租还包括土地区位等因素所带来的差异。地租,其本质就是土地产权垄断所要求的强制收益。级差地租的存在与否不取决于土地的价值(后面讲),而是反应了土地产权的经济关系。

2、土地价值。土地价值是个变化的概念,当年,土地被看做是财富的源泉首先是从其供养性角度来说的。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不仅具有承载、养育的功能,还体现在其巨大的生态话环境功能上。所以,谈到价值,我想我不得不打住了,因为价值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很宽泛的。谁也说不清到底土地的价值是什么。

3、马克思对于级差地租的论述基本继承了自李嘉图以来的理论,而实施上并没有什么大的发展。他提出的理论基本上都是为其剩余价值论做支撑的。所以,我认为不必太过专注。但是,有一点是肯定了,那就是,一旦土地被垄断,或者被私有化,那么地租就一定存在,级差地租也一定存在。因为,本质上讲,世界上没有任何2块土地是完全同质的。就看这个“差”到什么程度了。

4、补充一点:假如地主对质量不同的土地的租种人收取同样的地租,那表明级差地租不存在吗?我想,这或多或少能体会出什么是级差地租吧!

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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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王平于2007-6-6 11:20: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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