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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5


曾经订阅《经济研究》和《经济学家》杂志十多年,那段时间基本涵盖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历程。后来总体感觉理论创新不多,且无非就是用统计数字证实一下在经典著作中早就提出的观点而已后就不再订阅了。

在学术道德监督板块,我观察了很长一段时间,最后决定详细看一下吴的文章。

在实证过程方面,我同意这位网友的如下4条见解:
(1)文章主要想说明“相对于民企,国企存在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的双重损失,而且创新效率损失大于生产效率损失”。如果文章只想证明前一个结论“国企存在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的双重损失”,可以说在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学术价值,后一结论“创新效率损失大于生产效率损失”能否从理论或者实证上得以完整阐述或者证明,是展现本文价值的关键。本文作者只是应用剩余索取权理论解释了“国企存在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的双重损失”,实际只是重复了前人的成果,而对文章的核心命题“创新效率损失大于生产效率损失”在理论上没有任何说明,实证中压根没有将“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剥离开,从技术上说,两个变量还存在同时被内生决定的可能,而且一般而言,这两个变量之间存在有相互影响,作用关系可能还很强,具有这种关系的变量之间系数如何比较大小,这是一个大问题。
  
   (2)就算能够剥离开,“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能否直接比较大小,相当于有两个人,你说甲的身高比乙高20%,甲的体重比乙重25%,你能说明甲身高的优势不如体重的优势明显吗?还能计算出优势的差值是5%?实际上统计很可能是无差异的,当然这个问题是可以有技术来处理的,但小吴同学的文章中对此并没有涉及。
  
   (3)数据时1998-2003,大家都知道一套好的数据难以拿到,但作为并未独立调查的非微观个体数据,是否有必要用10年前的数据,就算结论成立,对现今的国企改革意义何在?如果数据不全,何必为了发论文硬做计量研究?
  
   (4)其他比如数据源的非微观性、变量设置的合适性,计量方程(省时序数据+29省虚拟变量+5年虚拟变量)设定的恰当性,变量之间的自相关性,都没有看到小吴同学文中的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有匿名网友补充说“文中表2在检验两类企业专利申请量/研发人员数时,1998年国企为0.64,民企为3.14,差异极大,但F检验P值尽然高达0.61(注:此处似笔误,原文中为0.34),而其他年份相差不大P值却高度显著(注:<=0.01),那1998年的时候二者的标准差得相差多大啊(注:表2中其他数据中情况类似)!我并不怀疑作者造假,但这说明不同年份的样本事实上是存在很大区别的,这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可信性”;夸克之一提出“他解释说企业数据没有企业创新效率的信息,我觉得也不是很有说服力。第一,没有人强迫你去做创新效率;第二,用省级数据做出来的也不是创新效率。企业数据库虽然没有专利数量,但有R&D的投入,这在文献中也被接受可以衡量企业的创新产出”
同时,我想指出文章的一些定性上就存在的一些问题:
文章定义了创新和生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1创新收益权等定义.jpg
然后又说
2剩余决策权定义解释.jpg
殊不知,如果任命企业经营者的官僚拥有实际创新剩余控制权的话,那么实际上官僚还是会鼓励甚至是刺激经营者进行创新。
这种所谓控制权和要求权的区分从来就是我们国家为了论证产权改革而自己搞出来的一个过程,就好比有时候方程两边同时取对数或者N个项上同时+1会导致解题更简单一样,但不改变问题的本质。
从来,有保障的实际控制权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因素。
问题是,
1)ZF官员这里的控制权并不存在。
企业财务人员不会听命于来自ZF办公室的某位官员的电话,除非这一指令具有暴力机关的确保执行
2)ZF官员这里的控制权即便有,也是间接的。
ZF官员完全可以撤换不愿与其分享创新剩余的企业经营者来获取下一阶段的创新剩余可以通过某种间接的途径转移到自己口袋中。
3)ZF官员的这种控制权是非法的。
即便如2)所说,ZF官员可以进行这种间接的控制,那么一旦这种控制被揭露出来,显然也就暴露了其非法性,因为国企的所有者在理论上是全体人民。
因此,与其说,ZF官员在这里拥有控制权,倒不如说ZF官员更希望有一个要求权。即:因为我任命了一个好的经营者,所以我有权要求这个经营者所带来的“创新剩余”。
因此,我曾经指出,只要有任命权,就不存在所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完全分离。
这里可以推而广之:即便是股东大会,只要其对经理具有任免权,那么实际上股东大会就具有某种程度/形式上的经营权,不论这种经营权表面上看起来多么间接。
一种极限形式可以彻底否掉这种藕断丝连的经营权。即罢免经营者不是通过所有者的表决,而是企业自身的倒闭。即市场,罢免了经营者。否则,股东们在什么程度上和多长时间的容忍度上决定撤换经营者具有无限可分性。
当然,我们可以认为,股东们在企业亏损后,不作出罢免决定,但拒绝再投入资金从而令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的事实,也可以认为是脱离了股东们的间接经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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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5 17:30:08
这样,我们的问题是,单独的人事任免权是否构成一种间接的经营?
换句话说,单纯对人力资源的运用是否已经等同于一种经营,不论这种经营是多么间接。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地租的形成,即,地主单纯靠占有土地的所有权进而而转让土地的耕种权是否构成地租收入的经营权。
古典政治经济学已经对此作了否定。
现代经济学强调单一要素不能形成生产或者经营的必要条件也否定了单纯靠某种投入或者对某种单一要素的决定形成生产和经营活动。
因此,ZF官员这里的控制权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
文章为了结论的方便,强行假设了这样一种ZF官员对剩余的控制权,但却没有正确说明这种控制权的来源和实施过程。然后就结论说:
3委托-代理的分离导致国有企业效率比私有企业低.jpg
很明显,作者始终没有搞清楚,委托代理关系的矛盾从来不是来自委托-代理这两者本身。因为从根源上,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全体人民,是不仅投入的国企的资产和土地,而且决定着经营人员的任免,从而国企在理论上应该表现为全民经营——不论这种经营在操作上是多么间接。
矛盾一直就在于全体人民和ZF官员之间——全体和个别之间的矛盾。
这个矛盾一直不能解决就一直会导向一种从错误的假设出发的推论。
作者尽管没有意识到这个矛盾,但理论的内在逻辑不经意间将其引到了一个接近真实情况的描述上:
8国企经营者负责的方向.jpg
很明显,缺乏政治经济学素养不妨碍吴延兵先生获得逻辑的必然性,但逻辑的必然不导致其能得到彻底的结论和抓住问题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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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5 17:57:47
文章正确认识到激励机制的局限:
7长期股权与创新动力.jpg
但是,因为前提是错误的,所以为了由错误的前提所导致的推论,他必须论证股权激励机制,换句话说,就是按照更直接控制企业的人,获得更大超额股权的机制是合理的。
这里作为全体人民的一分子,我们不否认被任命的经理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如果我们将这种拥有的所有权强行分割,那么这种所有权可以量化到每一个国企经理头上,但现在的问题是,通过这种量化,不仅仅是吴延兵先生,所有强调委托-代理关系的作者都在企图将国企经营人员对企业的那部分所有权尽可能地扩大,扩大到假想的,认为能足够激励他们的生产和创新动力被充分发挥为止。
为此,他在文章中论证说:
6为什么经营者不愿意创新.jpg
好极了,创新是一个长期过程,所以分配给经营人员股权就是应该的,这时候他倒是没有量化要分给他们多少股权才足够保证他们能忍受这个“长期”。
我们暂且假设被任命的经营人员是有这个忍耐力的,那么我们还要问在一个假设的长期,这个创新一定能出现吗?
显然文章也认识到创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4创新风险高.jpg
如果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被如此强调,那么恰好又反过来抵消了民营企业在创新动力上的优势,因为正是国企的经营人员更少为国企的项目失败承担风险和损失,毕竟这种损失国企的经营人员是赔偿不起的,而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必须为此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文章所遵循的内在逻辑再一次逼迫他承认我这里很快就能得出的结论:
5创新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结果.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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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5 18:24:56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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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5 18:33:51
绕了半天,文章干脆跳过解决这个经营人员不愿创新的问题,直接用统计公式去描述这种不愿意创新的状态了。
当然,文章也暗自指出说,这个不愿意创新是因为ZF官员的任命,但我前面已经指出,ZF官员对国企经营者的任命不构成对其创新剩余的控制权。我这里想指出,如果说ZF对企业的创新拥有或者试图拥有索取权,那么倒是不难用官员参股,或者甚至是直接收税的方式来加以课征。
奇怪的是,国企经营者是很少对ZF官员的子女在国企中安插逍遥位置有抱怨的,反倒视之为晋升的机遇。
如果ZF对国企经营者的任免不是基于对其寻租行为的满足,那么,倒是国企的经营人员开始采取主动进攻的:
6创新报酬不能激励创新的解释.jpg
言下之意,被任命的经营人员乐得坐享工资,而且这种坐享工资是有理由的。这个理由竟然来自创新的风险性。如果被逼要创新,那么就搬出自己不是所有者的那套理论来。
问题难道无解吗?
不是。
人类的每一次创新都不仅伴随着内心的冲动,更有客观环境的逼迫。当现有生产力的边际效益递减到一个极限时,创新总是会出现,不是以“主动的方式”出现,就是以“被动的方式”出现。
私有制不是一生下来就具有高过一般的创新能力。被我们称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之所以表现出更高的创新动力是因为其更加遵从不进则退的法则。
我稍后将上传吴延兵在《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研究》后面罗列的一系列参考文献。诸多文献都证实了国企的生产效率在简单的数量上是增长的。显然,这一增长不来自某一个或某一些的经理干活更卖力,而来自于全体劳动者付出更多的劳动。
民营企业具有更高效率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进则退的法则比国企更严酷无疑是一条很重要的原因。
论证国营企业产权缺位有很多假设,其中一条就是假设了够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是稀缺的,但这一假设从来没有办法,且在当前的客观条件下也不可能通过实证的方式来证明。于是,国企经营人员创新意愿不强不仅被从前进的方向给论证了,而且被从后退的方向也给论证了。
前进,有风险,后退,有稀缺。所以总能占着位置。
马克思主义对这种弊端早就开出了良药:
在社会主义的社会里“管理人员必须可以随时撤换”,而不是等到什么任期届满或者领导任免。
我们不否认随时撤换必须具备某些条件,但正如吴延兵自己在文章中所承认的,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其实构成了中国所有问题的本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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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5 1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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