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这次司法解释明确“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针对范围,指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公民作为自然人可以起诉垄断企业的推断并没有错。但实际上,从其他国家的反垄断实践来看,这个只是个理所当然的规定罢了。比如,美国2007年在转售价格维持方面的著名案件”Leegin公司对PSKS公司案“,就是PSKS公司起诉了Leegin的纵向约束行为。在这里,PSKS公司明确表示自己因为Leegin公司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而理所当然地提出了诉讼。
但问题是,如果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是一般消费者,该怎么办呢?谁来提出诉讼的问题或许不那么好回答。经济学上经常用“福利分析”、消费者剩余等概念或者工具来考察这类问题,其实质是,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因为垄断而受到损害。并且,这种抽象的分析结果也难以量化为具体的金额。这就是新闻中所谓“公民直接起诉垄断企业有三难”中的第三点,“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另外两难是“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证明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这就更需要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才能实现主张的。
所以,在一般消费者(公民)受到垄断企业损害时,更应强调的是反垄断机构的作用。在美国,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反垄断局,以及地方各州检察机关;在欧盟,是”竞争总局(DG for Competition)";在日本,是公正取引委员会。这些机构可以对企业、行业协会的相关协议直接提出干预。当然,后续的法律途径也是畅通的,就是进入司法程序。
中国有没有这样的机构呢?其实是有的,而且有三个。这三驾马车是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反垄断局,他们在处理价格协同、市场地位滥用、不公平交易、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中存在着分工。如果说跟我们切实相关的案件,或许2010年中国图书出版发行业《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可以算一个。《规则》曾要求出版一年内的新书按实价销售,而网店或会员促销的折扣等不低于8.5折。随后,北京市消协发出修改劝喻,同时建议国家发改委进行反垄断调查。在发改委的影响下,《规则》最终中删去了有关促销限价的规定。这里,北京市消协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表发挥了作用,但更重要的问题抛了出来:代表普通消费者利益参与反垄断活动的主体究竟是什么?
毫无疑问,这样的机构是必须的。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现在反垄断机构应该首先扮演裁决者的角色,而被裁决企业不服时,再扮演“公诉方”的角色。但是,用这样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性垄断,可不可行呢?就是说,反垄断机关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机器,对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说三道四。当然,对于国家垄断、自然垄断企业的定价行为等等,经济学也有关于规制、定价的讨论,只不过模型化、理想化了。
但不管怎样,将起诉垄断企业的主体引向“公民”,实在是舆论导向的失误。我只是提出这个问题,寻找解决办法的任务恐怕还得交由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