狡辩词审判长、陪审员:
赵德山被控贩卖毒品一案,
通过法庭审理,我认为就目前证据,不能认定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具体意见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
要紧证据有以下三方面,但这三方面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缺乏以证实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王美森的供述与交代所陈述的事实相互矛盾,
违反情理。公诉机关的第一
局部证据是王美森的讯
咨询笔录以及王美森的个人交代材料。
尽管王美森的供述与交代称赵德山
明白并参与了贩卖毒品,
然而,其陈述内容却漏洞百出,自相矛盾且不符情理。
王美森2004年9月7日
交代材料第2页第3--6行
〔案卷30页
〕之后,赵德山的朋友
亚涛、光光俩人是我们
往广州的第三天,他俩送到房间有200多粒为蓝色摇头丸1包,红色大概有300粒1包,因为他俩
往了把货给赵德山的,、、、、、、。
王美森2006年12月21日
讯咨询笔录第3页2—3行
〔案卷35页
〕咨询:赵德山联系了谁?
答:一个
喊“小关〞。另一个
喊“阿涛〞都和赵德山联系。
贩卖毒品一个最
要害的环节是买与卖的过程,王美森个人交代中称赵德山是从“亚涛
〞、“光光
〞手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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