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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2
按效用论,价值的概念很清楚,也很好理解。可惜的是,有些人常常将价值和效用混为一谈。
何为物的价值?所谓物的价值,就是等边际时物的最小效用。由此可知,价值是一个分界线,任何效用不小于价值的物,我们就会去取得它,否则我们就不会取得它。因此,任何效用小于价值的物,对我们来说,虽然有效用,但是没价值。比如荒山、原始森林、未计划开采的矿藏,虽有效用,但无价值。
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效用论,可以得到和劳动论一样的结论。其实,劳动论也可以很好地将价值定义清楚,所谓物的价值,就是为取得该物所耗费的时间。
这样定义的效用论和劳动论的价值概念,可以很好地一一对应,但是最终我们只能使用一个概念,所以价值的概念可以采用效用论的定义,然后,再用物耗费的时间来衡量价值,这样一来,在逻辑分析上可以达到惊人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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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12 10:06:08
你还不如理解我的劳动当量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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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12 11:28:06
“荒山、原始森林、未计划开采的矿藏,虽有效用,但无价值”——值得商榷。

以上凡例...可归结为:“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对人类而言,虽有效用,但无价值。”

什么是(物品的)效用?

效用就是用以满足人的某种需求(需要)的物品功能或功效。

其中:
(1)满足人的需求(需要)指的是:满足人的生活、生产及享乐的需求(需要);

(2)物品功能或功效指的是:自然界的一切资源及生态环境所具有的“功能或功效”,以及经劳动加工后的制成品所具有的“功能或功效”,二者均可用以满足人的某种生活、生产及享乐的需求(需要)。

(3)马克思曾说,唯有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十分发达的条件下,人们对商品价值及其形式的认知才会越来越全面和深刻。在今天的全球化、现代化和高度信息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界的一切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变化,制约着人类的生活、生产及享乐的需求(需要),甚至可以说,人类社会是否做到良性、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自然界的一切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变化。

若藉以“自然界资源包括野生动物对人类而言,虽有效用,但无价值”为由,大开杀戒的话。那么,有一天,野生东北虎、野生华南虎、野生大熊猫、野生金丝猴、野生野生藏羚羊、野生扬子鳄、野生白鱀豚、野生大象、野生朱鹮、野生四不像、野生...野生...野生...,随着草原沙漠化、森林、湖泊的消失,统统离我们而去,归于沉寂,那时我想,人类社会对其自身价值的评价,也会随之沉寂的。

效用本身(内容)就蕴含着价值;但效用本身的外在形式(外壳)并不表现价值。

制成品蕴含价值,但制成品自身的外在形式却无法将这一价值属性表现出来。制成品必需经过人的社会关系,才能将其自身蕴含的价值表现为交换价值形式,才能为人带来制成品所具有的那种“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效果。所以,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进入人的社会关系之中,即与人的人的生活、生产及享乐的需求(需要)之间,发生必然的、内在联系的时候,或者说,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就会表现出它们自身所蕴含的价值属性。

这就如上所述:不论是自然界的“天然物品”,还是人的“制成品”,一旦,它们进入人的社会关系及其交换关系之中,都会表现出其价值形式即交换价值形式,表现出它们的价值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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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12 11:31:00
xiaxt 发表于 2012-6-12 11:28
“荒山、原始森林、未计划开采的矿藏,虽有效用,但无价值”——值得商榷。

以上凡例...可归结为:“自然 ...
不然,必须是人们已经取得或者准备取得的物品才有价值。
任何效用小于价值的物品都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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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12 11:48:12
这里有些复杂了,如果这样理解似乎会好一点:
    一样物体,可能含有很多很多效用,但是对于市场来说,他的价值只等于他所体现出来的效用,或者说被评价出来的效用,而这个评价过程必然包含本身狭义上的效用(使用价值)和广义上的效用(交换价值、体现供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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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12 12:18:08
pengleigz 发表于 2012-6-12 11:31
不然,必须是人们已经取得或者准备取得的物品才有价值。
任何效用小于价值的物品都没有价值。
(1)自然界的一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价值含义有两种:

其一是指其内在价值——效用(使用价值);

其二直指其商业价值——交换价值。

(2)商业价值有二个必要前提:

其一是指,自然界的一切资源和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其核心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制关系即占有关系。法律具有国家性、社会性和民族性。一旦该关系成立,就不允许其他国家、地区或民族染指;

其二是指,自然界的一切资源和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系。

自然界的一切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否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是否可以获取相应利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技成果的运用。迄今为止,自然界的一切资源和生态环境都列入到联合国及其开发署的价值评估项目及科学考察计划中,例如深海勘探、南极考察、月球着陆、外太空间站、火星探访....,任一项目评估都是在联合国及其开发署在和平利用自然界的一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名义下进行的,为了分享自然界的一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证未来的经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任何国家都不甘落后于人。

“人们已经取得或者准备取得的物品才有价值。”

然而,人们为何要取得或者准备取得的某一物品呢?显然,就人们看中了某一物品而言,某种物品具有利用价值或商业价值。那么,隐藏于某种物品的利用价值或商业价值背后的“东西”,又是什么呢?

附注: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讲到,生产某一物品所耗费的劳动,与该物品所能够交换到的劳动,二者不是同一概念,而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我理解为,斯密所指的是:这二个劳动不仅具有数量的差别,而且还具有性质的差异。马克思也看到这一点,马克思认为,只要将“生产某一物品所耗费的劳动”转化为“同一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使“生产某一物品所耗费的劳动,与该物品所能够交换到的劳动”,实现质上的同一,且数量上的一致。

马克思以为,在“生产某一物品所耗费的劳动”中,唯有人的劳动力可以实现“同质化”,其他的生产要素都无法实现“同质化”。所以,马克思就将“生产某一物品所耗费的劳动”理解为“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的耗费”。马克思进而认为,这种劳动力的耗费是以持续时间作为计量单位,且凝结于物品之中,由此形成价值。如果,其他物品都按照这一思想进行自我评价,在物品之间所发生的交换形式中就会实现“等价交换”的“对价关系”。

为了取得“劳动”的抽象成果——“同一性”,将“劳动”理解为“劳动力的使用”。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显然不是客观的、科学的。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个体的、单一的、自然人的劳动力的使用,都无法构成现实的“劳动”;任何自然人若要自主的使用其自身劳动力,都须进行工商注册,符合注册要求,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具有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后,才能“劳动”。或者说,劳动者除自身劳动力之外,若不具有任何的劳动条件,即不具有任何劳动要素从参与,或劳动者自身不具有执业能力的“劳动力”,劳动者也无法实现自主“劳动”。

所以,“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这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现实的,与社会实践是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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