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后利润再投资于集成电路、封装企业、软件企业退税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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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及办理条件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
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
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三、所需资料企业应在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批。除了优惠申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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