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整理的十七项涉税审批取消后续管理最新规定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相继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审批、税
务行政管理审核事项,同时也颁布了几批后续管理规定,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税
务人员全面掌握相关后续管理规定,防范税务风险,笔者整理了部分后续管理规
定,也欢迎大家予以补充。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取消后的后续管
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
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
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
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
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
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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