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
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
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
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
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
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
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
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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