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新公告
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以下简称“37 号公告”或“公告”)及相关解读。
这是自税务总局在 2009 年颁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下简称“3 号文”)之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规则进行的一
次重大修订。公告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指导原则
和操作规范,解决了之前实践中反映的部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收规定的可遵从
性。同时,税务总局还通过此次修订,采取了相应举措以减少扣缴义务人的办税负担,优
化了商业环境。公告的出台对于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而言是个利好消息。
37 号公告废止了 3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
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以下简称“698 号文”)全文,同时废止的还有其
他相关文件中的部分条款。
37 号公告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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