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24
(一)利用形式上消失但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
这种情况下,尽管交易双方从名义上看不再是其关联方,但实际上在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从而影响交易的公正性。
(二)刻意隐瞒或藏匿关联关系
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法是,找一个过桥公司,将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从而逃避监管。如上市公司将资产高价出售给非关联方,关联方则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非关联方的损失或者干脆再以同样的高价从非关联方购回资产,这两笔交易就成为了非关联交易。以这种方式,上市公司往往可以逃避监管,确认高价出售资产带来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