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557
该罪为结果犯,“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的损失很难认定,加之,犯罪主体、披露对象范围小、披露方式没有涵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这些不足给定罪量刑带来了一定困难,影响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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