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564
(三)民事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证券法》(1999)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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