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冒雨去听了法学院组织的讲座《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主讲人武汉大学兼广西大学教授孟勤国先生。去听的动机幼儿,一是物权法这部引起巨大争论的法律值得我们去关注,二则是最近潜心严读新制度经济学,对法律和经济学的这一交叉点——产权和合约理论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很想听听法学家眼中的产权究竟为何。 今天冒雨去听了法学院组织的讲座《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主讲人武汉大学间广西大学教授孟勤国先生。去听的动机幼儿,一是物权法这部引起巨大争论的法律值得我们去关注,二则是最近潜心严读新制度经济学,对法律和经济学的这一交叉点——产权和合约理论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很想听听法学家眼中的产权究竟为何。
其实讲座中孟教授作为法学家,大部分是从法学角度在讲物权法的。他认为,物权法的历史价值有二,一则其为面向现代的物权法,在立法中没有单纯抄袭台湾地区的物权法,有时面向中国国情的物权法。二则物权法是面向宪法的。关于物权法所引起的巨大争论他没有多讲,但正如物权法最后是一个折中的产物来看,孟教授的观点也是折中的。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离不开物权法,离不开对产权的保护(没有明显产权,就没有经济效率可言)。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公有制是保护弱势者的完美制度”,我国的宪法所定的公有制原则不容改变。这就是我们在物权法第三条中对宪法的一个重复表述“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还体现在物权法在很多条款的模糊化表述,都是左右两派激烈争锋后者中的产物。相对于巩献田的极左和贺卫方的极右,孟教授是个别不折不扣的“折中派”了,虽然他戏称自己是“共产党的忠实'走狗'”,也极端蔑视贺卫方之流“毫无骨气的右派”。提问中关于他1999年发表的一篇内参文章《论国有企业改革的三大失误》,我向他请教如何从法学角度看待我国的国企改革问题。他称郎咸平在2004年“朗旋风”之时的论点几乎全盘抄袭了他的观点。法学关注社会公正,而经济学关注社会经济效率,难道不是泾渭分明的吗?
谈谈我自己对物权法的认识,我也是一个折中派吧。虽然在长期我们追求着一个公正平等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但在当下的初级阶段,我们的经济发展又离不开物权法。其实,这中产权的观念类似于西方经济学中短期(in the short run)与长期(in the long run)的问题。但凯恩斯又说,“在长期,我们都死了”,苦恼的我们究竟应该着眼于长期还是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