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主要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下拨的,政府补贴应作为转移性支出,但是其性质又可列为购买支出,因为是政府占用的农民土地,从而给予的补偿。土地补偿款的挪用主要是由于取消农业税以来的县乡财政困难,由于原有的“三提五统”“皇粮国税”被取消,而县乡政府的事权没有减少,出现事权与财权的矛盾,而转移支付制度也很不完善,基层政府财政难;农民的意愿历来是难以表达的,除非出现了大规模的严重问题,国家才会把注意力转移到他们身上,基层政府挪用农民的款项一般不会引起国家的注意,其上级政府可能知道,但更是会默许,因为县乡财政出现困难,自己又无钱可转移支付,挪用款项倒是一种法子,所以上级政府一般不会严格监督。支出方式一般不是采取直补的方式,而是政府间的递层拨付,所以给予地方政府挪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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