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产权、物权、占有权、私有权这些概念所表达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相对于占有物的一种法权关系。然而在现代社会都需要由所有权制度来规定,例如宪法、婚姻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等,这一系列法律构成了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制度是统治者在法律上对财产归属作出的具有强制力保证的规定,它最初由人们的习惯形成,当演变为一定的交换规则后逐步演变为法权,只是在阶级、国家存在的条件下交换规则被赋予了法律的内容。所以说,所有权及其制度的建立,既是市场交换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当然,也可以说,所有权的产生,也就是私有权的产生,但必须明确,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可见,占有是所有权产生的基础,是所有权产生的历史前提,是所有权的简单范畴,而所有权则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市场交换发展的产物。
总之,任何参与市场交换的主体,都要以其“占有人”的身份出现,这是交换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是任何情况下的市场都不可缺少的。但是,在不同的市场形态中以及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占有关系又有着本质的差别。由占有关系向所有权关系的转变,正是市场交换及其社会发展共同交互作用的结果。占有关系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在原始市场中,体现在原始主体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们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随着交换方式的进步,当着交换逐步由共同体外部向内部渗透之后,法权关系才最终由习惯而固定下来。法权关系的出现为所有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只有在社会发展到出现阶级、国家的时候,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所有权制度才能确立起来。即使是这样,占有仍然是市场主体所必备的基本特征。因此也可以说,无论社会怎样发展,市场怎样演变,市场主体具有的占有职能是绝对的,而所有权是则相对的。
占有和所有权原本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但是现在很多市场主体仅有占有权而无所有权。这种现象是从何时出现的,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