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局限性和与现代的比较
——学习《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启示(5)
这里说的古代所有制,包括东方的亚细亚所有制,西方的古代所有制和日耳曼所有制。在所有这些形式中生产关系表现为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是在个人对共同体的一定关系中把个人再生产出来。在所有这些形式中,都存在以下特点:(1)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储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2)但是,这种把土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它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把土地当作财产,这种关系总是要以处在或多或少自然形成的部落为媒介的。在这里,个人决不像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点。如果说,个人劳动的客观条件是作为属于他所有的东西而成为前提,那么,在主观方面个人本身作为某一公社的成员就成为前提,他以公社为媒介才发生对土地的关系。他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要以他作为公社成员的身分为媒介;另一方面,公社的现实存在,又由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制的一定形式来决定。不管这种以公社成员身份为媒介的所有制,究竟是表现为公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还是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后者被前者所制约,因而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但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他的所有又同时具有特殊的存在):最后,还是这种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不管怎样,公社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的关系的这种不同的形式,部分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土地的开发方式等。
要使公社本身照老样子继续存在下去,公社的再生产就必须在原有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生产本身,人口的增长(这也属于生产)必然要逐渐扬弃这些条件,破坏这些条件,而不是加以再生产。这样,共同体就同作为其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一起瓦解了。西方的古代所有制、日尔曼所有制就是这样瓦解的。
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工业结合在一起。
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发展的基础都是单个人对公社的原有关系的再生产,以及他对劳动条件和对劳动同伴、对同部落人等等的关系上一定的、对他来说是前定的、客观的存在,——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就是有局限的,而随着这种局限的消除,基础就崩溃和消灭了。在罗马人那里,奴隶制的发展、土地占有的集中、交换、货币关系、征服等,正是起着这样的作用。
哪一种土地财产等等的形式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的财富呢?我们在古代人当中不曾见到有谁研究过这个问题。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会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财富表现为目的本身,这只是少数商业民族——转运贸易的垄断者——中才有的情形,这些商业民族生活在古代世界的缝隙中。问题在于,一方面,财富是物,它体现在人作为主体与之相对立的那种物即物质产品中。而另一方面,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不过不是以统治为目的、而是以私人享受等等为目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式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媒介的关系也好。
因此,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
劳动者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