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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4

效用不是物,而是物与人的关系

效用不是物,而是物与人的关系,说得更具体一点,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

确立上述观点,不仅仅只是对“效用”这个范畴作个简单的定义,它对整个价格价值理论体系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意义:

1.如果把效用等同于物本身,就可能把对效用的研究排出经济学视野之外。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里,把使用价值等同于商品体,据此,他认为使用价值是商品学研究的对象,在他的经济学理论体系里就不再对使用价值作进一步的研究,这不能不说是马克思的价格价值理论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阐述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关系时,只是说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未进一步研究使用价值对价值量和价格在数量上的制约关系。

2.市埸上的商品价格不是由卖者(即经营生产商品的厂商)单方面决定的,而是由卖方和买方共同参与决定的。

从卖者这方面来说,最重视的是价格与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之间的关系,前者高于或低于后者,将严重影响厂商的利益,从而对厂商的价格决策和生产经营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商品的市埸供给;

从买者(消费者)这方面来说,与厂商不同,他们在商品交换中不重视价格与生产经营成本之间的关系,绝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绝大多数商品时,甚至不知道所购卖的商品的生产经营成本是多少。消费者重视的是价格与效用之间的关系,取得效用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根本目的。所以,效用-价格比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并进而影响商品的市埸需求。

确立“效用是物与人的关系”的观念,并对效用作深入研究,是解开市埸机制奥秘的钥匙之一。

3.确立“效用是物与人的关系”的观念,还有助于研究:

一个消费者,如何将他有限的表现为货币形态的收入,合理地分配到具有各种不同效用的商品的购买上,从而满足自己多种多样的需要,并达到需要满足的最大化;

一个社会,如何将拥有的有限的资源(劳动资源和社会资源),合理地分配到各个生产领域、各个生产部门中去,从而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多种多样的需要。

4如果把效用等同于物本身,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边际效用理论便站不住脚,边际效用递减律便不能成立。因为如果把效用与物本身等同起来,当一种消费品的数量不断增加时,新增加的消费品与以前的消费品在物的属性上是没有差别的,所以效用应该是不变的;

如果把效用理解为“物与人的关系”,则当一种消费品在数量上不断增加时,新增加的消费品的物的属性虽然不变,但是消费者需要的满期程度却在不断变化,同样一个单位的消费品与满足程度不断提高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会随之不断变化。

所以,我们确立“效用是物与人的关系”这个基本观念,就有利于我们重新评价西方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理论,从中吸取大量前人研究的优秀成果,来丰富我们的价格价值理论。

5.确立“效用是物与人的关系”的观念,对指导经济实践有巨大意义。

如果把效用等同于物的本身,则一件商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埸合,对不同的人,都是固定不变的(在物的属性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

如果把效用视为“物与人的关系”,则一件物品的效用可以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人而异。基于这种观念,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厂商),应该努力做到将自己的商品在最合适的时间、最合适的地点,送到最合适的人那里,从而既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又能使自己的商品卖个好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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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4 11:29:27
在人们的认识论中,物指物质,是实体概念,分别以质或能为两种存在形式。关系是意识,是抽象概念。当你把效用视为关系时,实际上你的说法是“主观效用论”。否则,你首先要回答,你所言的关系是物质,还是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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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4 11:41:37
楼主这个观点俺支持。确切讲效用是人对物关系,。人是主动的,效用是以人的意志喂主体来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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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4 11:50:06
楼主这个观点俺支持。确切讲效用是人对物关系,。人是主动的,效用是以人的意志喂主体来定义的。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amp;from^^uid=3586056
这个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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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4 14:22:34
在人们的认识论中,物指物质,是实体概念,分别以质或能为两种存在形式。关系是意识,是抽象概念。当你把效用视为关系时,实际上你的说法是“主观效用论”。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e=1&from^^uid=3586056
错。效用是客观的。我在效用定义中所说的“关系”,是指客观现实地存在着的“物”与客观现实地存在着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也是客观现实地存在着的。

例如:“过量饮食,不仅对人的身体无益,而且对人的身体有害”,这一点甚至可以得到医学上的证明。这也就是说,当饮料和食品发生从“适量”到“过量”的数量上的变化时,饮料和食品与人体生理需要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从“有益”变成了“有害”。“有益”和“有害”就是饮料和食品的“效用”(“有害”属于负效用),都是客观的。这一例子可以作为边际效用递减律存在的证明。
我在本文中尚未对效用理论展开论述,尚未提出另一个概念——“效用评价”。“效用”是客观的,“效用评价”则是主观的。而且,在绝大多数具体的交易埸合,直接影响买者的购买决策的不是“效用”,而是“效用评价”,所以现实中的消费者经常会买错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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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4 18:02:53
吴海平 发表于 2013-1-24 14:22
错。效用是客观的。我在效用定义中所说的“关系”,是指客观现实地存在着的“物”与客观现实地存在着的 ...
你没有正面回答问题,而是用“存在”来描述关系。作为一种存在,意识也是存在的,意识的存在也是客观的,但不等于意识就是客观的,两码事。

因此,这里所言的客观性不在于所言对象是否存在,而是是否具有物质的属性。物质属性表现为自然物的物理性,化学性,以及维度或运动存在形式。因此,你必须正面回答,关系是物质还是意识。

此外,你所举的例子涉及两个自然物,食物和人。所谓的“关系”实际是两物进行物理性接触后,食物的自然效用在对人体发生化学性作用。两物产生关系首先是食物的自然效用,然后才是人对自然效用的认识或评价。你把自然效用和人的评价的同时存在视为效用存在的前提或一种关系,而实际上从效用和评价的关系看,是食物的效用决定人的评价,或反过来说,没有人的评价,食物的效用依然存在不变。这一点就足以证明,物的自然效用不以人的任何评价存在而存在,与人的评价无关。从而,自然效用是物的内在属性,是独立存在的,不是物与人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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