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工合作。
统一监管同分工合作并不矛盾。尽管ZF外债都要依赖财政收入偿还,但是ZF的公共服务职能涉及到不同的ZF职能部门,因此ZF外债管理又涉及到许多ZF部门,如财政、计划、外汇、银行等,这些部门应在ZF外债管理上分工合作,而且是在外债管理中心统一监管下的分工合作。外债监管中心统一监管不等于这个中心包揽一切。随着ZF管理经济方式的转变,各ZF部门均应向宏观管理转变。今后要在规范的基础上,明确各级ZF之间、ZF各部门之间、ZF与企业之间在外债借、用、还全过程管理中责、权、利的划分,而且这一划分应实现制度化。
应对外债的全过程管理进行科学分工。各级外债监管中心对各级ZF外债负责监管;下一级外债监管中心对上一级外债监管中心负责。省、市、县ZF外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省、本市、本县经济发展规划,利用外资计划及当地的承受能力,以及所上项目的公共受益范围和受益程度,积极筛选、准备、上报项目;就省级外债管理部门来讲,则负责本级及本级以下级ZF外债的债级审定、综合平衡、汇总审核上报、争取最高级别外债的项目,合理安排本级ZF外债项目,严格审核本级以下债级项目。在部门之间,计划部门负责按经济发展规划、国内生产总值水平及预期增长率、国民收入水平及预期增长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及预期增长率、利用外资计划等,确定本级经济区域能够承担的外债总规模、结构等,筛选出合适项目并进行论证;财政部门的外债监管中心主要从项目的资金配套能力、财政收入状况及预期增长率水平、偿还能力、财务管理能力等方面论证,对ZF能够承担的ZF外债规模、结构等进行研究,并对ZF外债的资金运行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则要注重于基础配套设施、发展前景、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论证及项目运营等方面的管理。这种职能分工要做到权、责、利明确,相互配套,且贯穿外债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3.三债分立。
将外债分为ZF公共外债、国有资本外债、其他外债三大类,分类统一管理,分类设偿债风险基金。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同特征,ZF公共外债、国有资本外债可以归财政部门分类统一管理,分类设偿债风险基金。公共外债是最终通过公众负担的外债,是通过财政收入偿还的外债,故ZF公共外债的借用还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ZF外债的借款规模与结构、借款使用投向等的确定,借款的资金配套、借款的本息偿还、借款的日常财务管理等,应自始至终纳入ZF的预算管理。国有资本外债是国有资本承担偿还责任的外债,国有资本是经营性资本,对于市场性、经营性的国有资本承担的外债,应由国有资本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国有企业法人以其国有资本承担外债的还本付息任务。对于在外债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可以通过在国有资本财政中设立的风险基金协调解决。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与债务危机和加强外债的管理,对于其他外债也应专门设立统一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借、用、还统一,权、责、利明确。
外债是一种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与义务非常明确的一种契约性的债务,既然如此,只有实现借、用、还统一,权、责、利明确,才能真正保证外债资金的科学和健康运营。这个原则既是ZF外债又是非ZF外债管理体制的内核。
“借”包括以下问题:谁来借,借什么,借多少,如何借,向谁借,用啥借(用什么担保)等问题。ZF外债最终要用到ZF承担职能的地方。ZF外债应由ZF统一借,对于借款的规模与结构,应由外债监管中心组织各方力量充分论证。“用”包括以下问题:谁来用,用什么,用多少,如何用,用在哪儿等问题。ZF外债的管理中,借是最重要的一关,而借多少的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此为问题之源。如果借款的规模把握不当,再好的外债管理体制与管理政策也枉然。借多少的问题看似一个借债的“量”的问题,而实际上在这个“量”的问题之后确定“量”的过程就涉及到大量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的问题,如谁来确定量,如何保证量的准确,量的分解等等问题。
要按照双元财政的要求,合理确定和把握贷款的投向,即借用ZF外债应主要用于农业、城建、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上。
要严把用款关。各级ZF外债监管部门要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主线开展各项工作。在贷款资金上要负责贷款转贷、提款、专用账户或贷款专户的管理,在配套资金上要负责落实、安排和拨付的管理,在贷款偿还时,负责管理贷款回收资金、财政还贷准备金和监控项目单位的还贷资金。
“还”包括以下问题:谁来还,还什么,还多少,如何还,用什么还等问题。根据借用还统一的管理机制要求,还款应由财政统一偿还。要逐步实行由外债监管中心统一实施外资、内资及贷款偿还资金的统一管理。实行监管中心向预算口提出外债项目所需管理费、配套资金、偿还资金的支出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和贷款资金的到位情况掌握各种资金的支出管理,这样做有利于全面了解项目所有资金的到位和支出情况。强化项目财务资金的监督,避免资金的失控和浪费,也有利于项目的执行和贷款的偿还。
在还款问题上应进一步强化还款约束。在贷款偿还阶段,ZF外债监管中心应协助项目单位全力抓好项目的运营管理,提供有关信息和政策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债务人经营和财务状况,从办法和协议等措施上予以约束和规范。要实行对项目单位重大事项如对外投资、合资、兼并、破产、利润分配和领导人变更等的报告制度,使之处于债权人和担保人的管理监控之下,以避免逃债现象的发生。
要制定严格的还款准备金制度。要强化各项目单位作为还债主体的责任,在ZF外债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将回收的贷款资金、项目本身收益、固定资产折旧、存款利息及项目单位的其他收入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贷款的偿还。各级ZF在安排每年的财政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偿债的因素,在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集中一部分,或从预算中单独安排,建立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主要用于偿还本级的纯社会效益型外债。还贷周转金主要用于下级债务人一时还款困难时的临时垫付周转。
权、责、利明确后,重点就在于使其制度化,在于执行上,而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外债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及良好的运行机制。没有好的管理制度与制约机制,再好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都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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