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淡经济学之(五十)全线逼销
张五常认为全线逼销起于隐瞒讯息,其解释如下: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某物品可能货源短缺,或市场的需求急升。……批发商知道该物品之价是应该立刻提升的。但一时间其价应该提升多少,他不容易知道。……市场的价格变动讯息,零售商……有一手的讯息。但假若批发商问零售商该物品的市价上升了多少,他不会得到可靠的答案。……
“任何物品,一时间供不应求,若不搞配额是要加价的。但批发价转变次数越多,交易费用越大。现在假如这批发商有其它物品滞销,卖不出去。卖不出是要减价的,但要减到哪个水平又是一个问题。……
“在有一样物品去货急升而另一样滞销或卖不出去的情况下,要减少交易费用,批发商通常不会采取急销的加价与滞销的减价的办法。……他会一石二鸟,把急销的与滞销的以固定的比例捆绑起来全线逼销。这比例不一定选得对,可能要再调整。……滞销的拖慢了急销的,急销的带快了滞销的。捆绑得去货速度适宜,其隐藏的相对价格一定对。另一方面,零售商对市场的价格有一手的讯息。他们被全线逼销后把物品分拆零售,其相对价格与批发商的「适宜」捆绑隐藏的相对价格,一定是没有冲突的。”
但是,怎么才是“去货速度适宜”呢?在新版《经济解释》中,张五常说是“回复到经验上的正常速度”。可什么又是“经验上的正常速度”呢?是什么情况下的经验?情况不同,经验上的正常速度也不同吧?而且,现在的情况,批发商未必以前就遇到过;即使遇到过,但第一次时又如何“回复到经验上”?
就算有这“适宜”的去货速度吧,但是,即使不捆绑,调整价格也一样可以有“适宜”的去货速度:加价拖慢去货速度,减价带快去货速度。其实,各自的价格不变,急销的物品和滞销的物品捆绑,效果上是相当于急销的物品加价,滞销的物品的物品降价。当然,调整捆绑比率可以一石二鸟,想象上,似乎好像可以节约点交易费用;但是如果这一点没有实际的数据支持,它也就仅是想象而已;或者说,张五常的解释根本就没有被事实推翻的可能性!
说实话,从张五常的解说里,我能得出的结论是:全线逼销起于有其它物品滞销,卖不出去,想借助急销的物品来快速清仓。张五常不妨想象,假设不隐瞒讯息,批发商是不是一样可以借助于急销的物品来把滞销的物品快速清仓?应该可以的,因为张五常说了,“急销的带快了滞销的”。至于为什么要赶快把滞销的物品清仓,那是因为它们占用仓库,对其它物品,特别是急销的物品有妨碍,增加了批发商的成本。所以不难想象,全线逼销是暂时性的,滞销物品清了仓,也就结束了。
张五常当然也是认为,全线逼销是暂时性的,但他的解释不同:“以市场的讯息费用不同来解释全线逼销这现象,不能解释这现象可以持久。那是说,全线逼销一定是短暂或过渡性的。(如果说——以市场的讯息费用不同来解释全线逼销,这现象不可以持久——是不是更符合汉语的习惯呢?)这是因为批发商对市场讯息的不足,假以时日会知得足够,而滞销物品的存货,清仓后批发商不会补货。”
我们需要注意,张五常说“滞销物品的存货,清仓后批发商不会补货”,他是把这作为事实来佐证“全线逼销”的短暂过渡性。而滞销物品清仓后,批发商为什么不会补货?他的理论并不能解释。
很显然,滞销物品清仓后,急销物品可能依然急销,怎么办?我们认为是应该直接提价,但调价会另外增加交易费用,这样一来,张五常所谓的一石二鸟的效果就打了折扣,而且先调比率再调价,其总交易费用说不定比当初直接调价还更大。我想张五常大概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新版《经济解释》中,他不再提“滞销物品的存货,清仓后批发商不会补货”,而说“这些逼销通常为期短暂,到了热卖品的供应足够就不再捆绑了”。
但是,“滞销物品的存货”未必就能够支撑到“热卖品的供应足够”的时候,如果非要捆绑到“热卖品的供应足够”的话,那就只有补货才行。
当然根据张五常的理论,还可以把其它并不滞销的物品“提升一小点价”,继续捆绑着急销物品,直到“热卖品的供应足够就不再捆绑了”。但是物品变了,一切还是要从头调整,依然会额外增加交易费用;而且看起来,还不如直接对热卖品提价调整来得方便。但假如真这么干的话,我们会发现,除了这里批发商并没有“要隐瞒批发的出售价”的意思外,从现象上看,这和张五常说的“捆绑销售的第四奇”是一模一样的。
这“第四奇”,张五常说也是全线逼销,但奇在,要隐瞒讯息的不是零售商,而是批发商。说朝鲜战争时,香港进口镍被管制,进口必须有批文。一磅镍条入口价港币3元多,市价则高于30,而张五常的父亲有进口批文,但为了“不要让外人知道镍条的进口可以赚那么多钱,以免外人也想办法进口,于是捆绑着其他原料,把镍条之真实市价隐瞒着。这里要注意,镍是热卖品,但其他原料可不是滞销的。把其他原料提升一小点价,捆绑着镍条逼销,可以把没有进口镍条批文的行内竞争者杀下马来。”
我怎么就觉得,这第四奇的捆绑不是要隐瞒价格讯息,而是要“把没有进口镍条批文的行内竞争者杀下马来”呢?似乎也明白了点,张五常为什么那么热衷于替捆绑销售做辩护,说那不是垄断了。实在不好意思,我又小人之心了。
可是,隐瞒价格讯息应该是一种行为,一种事实吧?而全线逼销也是行为,是事实。那么用隐瞒价格讯息来解释全线逼销,应该是用事实解释事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