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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1
 在针对犯罪的处罚中,到底是对预防成本高的人施加的犯罪应当获得严重的处罚,还是对预防成本低的人施加的犯罪应当获得严重的处罚。那种机制社会成本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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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1 20:47:00

[原创](回答会员问题)

我认为从机制的社会成本低的角度讲,应该是对前者施加重罚。应用产权理论中产权界定的效率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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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2 08:35:00

这样的提法合适吗,处罚的严重性究竟是依据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来定的,还是依据这种违法行为的预防成本的高低来定的呢?

预防成本的高低与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之间是否又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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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2 09:19:00

这个问题好像有些走了单面。

预防成本和实际危害,似乎是汉德公式中,评价侵权本身的可惩罚性或者是是否可以赦免的问题。这是波斯纳的观点。

如果,预防成本大于实际危害,那么让个人承担这个额外的损失,去防止小额的行为危害,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按照科斯的思想,就不如让侵权人直接赔偿这个实际损失来得方便。

但是,如果是犯罪的话,可能就不尽如此了。公法的体制,还有很多公权涉入的方面,预防犯罪的概念是很大的,包括事先预防,和事后预防,事后预防还有很大的外部性,惩戒现行的罪犯以及其他可能的罪犯。这样的话,预防成本很大的话,加大惩罚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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