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好像有些走了单面。
预防成本和实际危害,似乎是汉德公式中,评价侵权本身的可惩罚性或者是是否可以赦免的问题。这是波斯纳的观点。
如果,预防成本大于实际危害,那么让个人承担这个额外的损失,去防止小额的行为危害,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按照科斯的思想,就不如让侵权人直接赔偿这个实际损失来得方便。
但是,如果是犯罪的话,可能就不尽如此了。公法的体制,还有很多公权涉入的方面,预防犯罪的概念是很大的,包括事先预防,和事后预防,事后预防还有很大的外部性,惩戒现行的罪犯以及其他可能的罪犯。这样的话,预防成本很大的话,加大惩罚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