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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新商科论坛 四区(原工商管理论坛) 行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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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1

本期话题:经济学的解剖刀能打开洋贿赂的暗箱吗?

由企业版版主winston86友情提供。

    奖励规则如下:能从案例中发现好的经济学问题者,给予50论坛币的奖励。


                发现问题并进行规范经济学分析的,给予100论坛币的奖励。


                在前者基础上提出有效治理机制的,给予100论坛币及相应积分和经验的奖励。

同样,能够在管理学上提出相关看法的,也会有相应奖励

    望诸位积极参与。


  


     最近一段时间, 关于跨国公司深陷商业贿赂丑闻的议论被炒得沸沸扬扬: 这些具有数十年或上百年基业的“老店”,为何难保自身清洁,触动商业道德底线, 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越来越多的外国跨国公司到中国发展,中国成为很多公司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这些跨国公司给我们带来了发展资金、科学技术、管理经验,但同样也将那些不正当竞争方式带入了快速增长中的中国市场。



   


  首先,中国市场的巨额商业利润诱使跨国公司走上行贿之路;其次,国内某些行业垄断,使得公共资源稀缺并集中,导致非市场化的竞争掠夺公共利益,灰色交易甚嚣尘上。



   


  “‘吃回扣’等商业潜规则被业内认可也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曾将跨国公司行贿的原因归结为:中国特殊的文化和制度环境,企业商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



   


目前中国的许多跨国公司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适应本土市场的“异化”策略。这其中,以出国培训的名义回报相关人士;赞助公关对象组织的论坛和研究活动;赞助受贿方的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送公司股份;或请官员出国考察、休假;或将行贿资金帮其立账号放在国外银行。



   


外企还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待受贿方退休后再予以巨额的回报:或者待其从官位上退下来后视其过去所做的贡献让他在旗下公司任职;或以很高的薪金待遇让政府要员的子女亲属在外企任高官,利用他们的背景以及关系打通各种关节,获取非正常利润。



   


  中间人


一位曾为西门子工作的前员工透露了一个行业潜规则: 跨国公司行贿时,往往有中间人的身影闪烁其中。



   


参加招标的商人中,往往就有很多中间代理人,毕竟行贿过程是有风险的,一般都是找一个有资格的公司来拿标,说好做好之后我再给你分红。



   


相对于采购来说,这个身在暗处的中间代理人拿到的钱是很少的,“这个中间人你不做的话,其他人也会做的。因为这相当于你什么都不做,别人给你送钱,但因为要承担风险,钱太少了也不行。”



   


上海一位IT界人士说,跨国公司在中国有一些不方便做的事情,同时还要受到本国法律的约束,因此他们是通过中间人来进行。


  


    一般跨国公司通过中间人行贿不外乎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是,跨国公司通过中介公司打开业务,而中介公司把能够给跨国公司带来利益的企业、单位、公司或者政府部门给打通,跨国公司将钱款直接付给中介公司,并言明所付欠款是给中介公司报酬。



   


  中介公司如果拿这个钱向中方的企业、公司、政府部门行贿的话,那么就是中间公司在行贿,跨国公司是没有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跨国公司通过和中方企业熟悉的中间人,来把中方“搞定”。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所给的钱款中就包括了给中间人的佣金和给中方企业的回扣,这个意思就很明确,即包含了给中方公司的行贿款。



   


第三种情况,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直接联系,但为了避免罪行败露,约定跨国公司把钱打到一家中间公司的帐上,再由这家中间公司把钱转到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这家公司并不参与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之间的交易,只是借出其帐户以供跨国公司“走帐”。在这种情况中,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也构成行贿和受贿行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11 23:20: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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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3 09:34:00

问题中有两方,一行贿方、二受贿方。首先对行贿方的动机进行分析,无非是回去更大的回报,他们才冒风险行贿。受贿方为什么受贿,这个问题就很简单了,可以不劳而获取高额利润。具体分析要追溯中国为官之道,而这些问题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能解决的。我们可以做的就严格要求自己,遵规守纪,做个良好公民,不要参与其中,助长不正之风;同时坚决抵制,以防事态的发展。其次,有关检查部门行使其职责,依法办事,严格监督。再次,建立公平、公正的机制,用制度来约束一部分。最后,大家多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是要注意自身安全,确保自己家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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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3 21:53:00

商业贿赂有三点解析: 其一, “商业”;“商业”一词决定,“商业贿赂”目的和动机在于“利润”, 如果没有“利润”可图, 是不会有人去“贿赂”他人的。行贿人即要支付“贿赂”利益或好处, 又要支付一定的价格。但是, 问题在交易的对方, 即受贿者一方。既然都是支付, 为什么就要分开接受呢? 答案只有一个, 那就是“受贿者”不可能是交易客体所载权利的“真正主体”, 或“真正所有人”。其二,“公开支付价格”的高低并非获得交易机会的“唯一”理由。如果“公开支付价格”是获得交易机会的“唯一”依据, 商业贿赂同样不可能存在。这些理由为“受贿者”找到了各种表面“合法”、“合理”或者规避责任的“挡箭牌”。而且只有不正当的降低销售价格或提高购买价格, 或者在价格相同前提下“偷工减料”或“降低质量”, 才可能为“行贿者”提供“获得更大利益或好处”的机会或可能性。其三,“获得更大利益或好处”是行贿者目的, 但这些好处从哪儿来? 只能从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来实现。损害的方式可能有各种具体表现, 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 一种是交易对象不变, 而价格被提高或降低(相比较于市场价格) ; 一种是交易价格是市场价格, 而交易对象的品质发生变化, 主要是通过降低质量的方式, 但受贿者因受贿不但对品质的降低不予揭露, 而且还会帮助掩盖交易对象品质降低的事实。

由此可以看出, 贿赂发生之根源在于受贿者作为交易一方的决策者并非“被交易权利”的真正所有人, 即归结底是个产权问题。因此, 我们可以说, 商业贿赂的根源在于交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 至少有一方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代替真正所有人参与交易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对商业贿赂作如下解释,即商业贿赂是委托代理交易中,代理人与交易对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而从中代理接受贿赂,而行贿人通过损害委托人利益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并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的行为。

基于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本根源在于受贿者非“被交易权利”的真正所有人。因此, 从理论上来讲, 治理贿赂的根本办法就是不要代理人。但是,这是不可能的,“代理人”交易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代理就没有现代社会。因此, 在许多交易中,代理是必须的。我们认为, 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对策选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 加强和完善对代理人的选拔、任命和监督制度。

2. 强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激励机制相容。所谓代理人与被代人之间的激励机制相容,就是指在经营中, 通过建立相关制度, 使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利益, 在代理人的任何行为选择, 都能一利俱利, 一损俱损

3. 完善代理人竞争市场, 通过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竞争机制, 约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4. 完善法律责任机制, 破坏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博弈合作, 让行贿与受贿者之间激励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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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5 22:07:00

其实我认为商业贿赂存在的本身并不能把罪过强加到商业贿赂身上,其实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商业贿赂的生存之道,它为什么会能够存在?分析清楚他的存在基础,方可对症下药!!!

我认为基于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和信息的不对称理论,可以解释商业贿赂的存在,每个人或企业都想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造成了企业有可能采取商业贿赂,再加上社会制度的缺陷以及法律的宽容,就为采取实际的行动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另一方面信息不对陈造成的企业成本的提高也许远远超过了商业贿赂,基于收益与成本的比较,也为商业贿赂的存在提供了证据!!!同时从博弈论角度商业贿赂本身是企业在与社会法律进行的一场博弈!!!

如何面对商业贿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我认为必须提高这一行为的成本,例如加大法律的惩罚,同时也要对本身的制度缺陷进行有效改革和改组,还有就是人的因素,要加大对人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建立市场化的竞争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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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6 18:06:00

   实际上中国商界的灰色交易并非只存在于跨国企业与中方商界,政府之间,也不能说是由跨国企业引入我国的.但我们不妨从近期频繁暴光的跨国贿赂案入手来审视一下我国的商业交易"行规"与政府的监察纪律机制,很多人对此类现象无可奈何的接受默认,从而养成的这种风气,难以根除!.姑且从下列史料中引出我的观点:"1951年12月至1952年6月,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和中共绥远省委积极贯彻响应中央号召,开展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运动(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内蒙古、绥远地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执行“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在定案处理中,采取“斗争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除对极少数罪大恶极、不肯悔改的贪腐分子进行严惩外,绝大多数予以宽大处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1951年12月20日、30日,内蒙古自治区、绥远省分别在张家口和归绥市(呼和浩特市)召开了直属机关干部动员大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和广大群众大张旗鼓地投入“三反”,积极响应毛主席关于“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号召。1952年2月,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书记、自治区主席乌兰夫又在区直机关围剿大贪污犯大会上发出动员令,要求克服右倾思想,把运动引向深入。经过“三反”运动,自治区坦白自首和清查出大小贪污分子3780人,贪污盗窃国家资产38万多元;绥远省清查出被贪污的国家资产达570万元。“三反”运动纯洁了革命队伍,同时教育了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起了贪污浪费可耻、廉洁节约光荣的新风尚。

  “五反”运动主要是在归绥、包头、乌兰浩特等城市进行。人民政府派干部向私营工商户深入宣传党的工商业政策、“五反”运动的意义,实行坦白交待与检举揭发相结合。据统计,归绥市工商户资方非法所得达111万多元。包头市也查出大批违法户,全市3200多家私营工商户中,偷漏税户占到89%,偷漏税额达347万元之多。

  “三反”运动是党中央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清除了各级党政机关内的贪污蜕化分子,挽救了一批干部,纯洁了干部队伍,在运动中涌现出了一批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进步力量,并为机关内的民主、财务、人事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创造了经验。“五反”运动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对资产阶级进行的一场严峻斗争,也是对私营工商户的一次思想教育运动,使不法经营者走上了合法经营的轨道,加强了国营企业的主导地位,在私营企业中开始建立起了工人阶级监督生产的制度".

以上是一段我党史料,建国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当时的确遏止了部分不法资本家的糖衣炮弹攻势,现在虽然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学到政治处置这种现象的方法.首先,政府应该责无旁贷的承担起转变当前商业贿赂不良风气的任务,内部树立起公正廉洁的形象,把引导实现公正交易工作落到实处,社会上应该掀起以受贿行贿为耻的风气,让这种肮脏行径无地自容,而不是放任自流,企业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从我做起,成为模范带头兵!!!

以上是笔者从政治角度对此现象的浅陋分析,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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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7 08:00:00

感觉看过案例之后,大家都可以很清楚,在这种商业贿赂的暗箱操作下,谁会受到最严重的损失?毋庸置疑是同一竞争市场里销售类似产品的其他企业。贿赂的目的,之于违反法律条例的行政人员无外乎为自己牟求额外长久利润。之于行贿的企业,则是得以不劳而获取高额利润。不幸的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并不十分健全,加之漏洞过多,先行试法者屡试不爽,造成许多海外企业认为只有进行商业贿赂才是拓宽商品销售,提升市场占有率的最有效渠道这一悲哀的事实。同样,许多触犯法律谋求利益的中间人,也正是因为认定贿赂才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才屡屡涉险试法。而国内素来积蓄甚重的“人情规则”也在潜移默化中对助长商业贿赂起到了推动作用。

如何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市场化的竞争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性很重要。但我觉得首先要采取的步骤应该是完善关于竞争层次的相关法律,修补法律不健全造成的漏洞。让矢志下管进行规划的行政力量有源可循,接下来再可以执行相关细节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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