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有三点解析: 其一, “商业”;“商业”一词决定,“商业贿赂”目的和动机在于“利润”, 如果没有“利润”可图, 是不会有人去“贿赂”他人的。行贿人即要支付“贿赂”利益或好处, 又要支付一定的价格。但是, 问题在交易的对方, 即受贿者一方。既然都是支付, 为什么就要分开接受呢? 答案只有一个, 那就是“受贿者”不可能是交易客体所载权利的“真正主体”, 或“真正所有人”。其二,“公开支付价格”的高低并非获得交易机会的“唯一”理由。如果“公开支付价格”是获得交易机会的“唯一”依据, 商业贿赂同样不可能存在。这些理由为“受贿者”找到了各种表面“合法”、“合理”或者规避责任的“挡箭牌”。而且只有不正当的降低销售价格或提高购买价格, 或者在价格相同前提下“偷工减料”或“降低质量”, 才可能为“行贿者”提供“获得更大利益或好处”的机会或可能性。其三,“获得更大利益或好处”是行贿者目的, 但这些好处从哪儿来? 只能从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来实现。损害的方式可能有各种具体表现, 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 一种是交易对象不变, 而价格被提高或降低(相比较于市场价格) ; 一种是交易价格是市场价格, 而交易对象的品质发生变化, 主要是通过降低质量的方式, 但受贿者因受贿不但对品质的降低不予揭露, 而且还会帮助掩盖交易对象品质降低的事实。
由此可以看出, 贿赂发生之根源在于受贿者作为交易一方的决策者并非“被交易权利”的真正所有人, 即归结底是个产权问题。因此, 我们可以说, 商业贿赂的根源在于交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 至少有一方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代替真正所有人参与交易的。③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对商业贿赂作如下解释,即商业贿赂是委托代理交易中,代理人与交易对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而从中代理接受贿赂,而行贿人通过损害委托人利益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并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的行为。
基于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本根源在于受贿者非“被交易权利”的真正所有人。因此, 从理论上来讲, 治理贿赂的根本办法就是不要代理人。但是,这是不可能的,“代理人”交易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代理就没有现代社会。因此, 在许多交易中,代理是必须的。我们认为, 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对策选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 加强和完善对代理人的选拔、任命和监督制度。
2. 强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激励机制相容。所谓代理人与被代人之间的激励机制相容,就是指在经营中, 通过建立相关制度, 使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利益, 在代理人的任何行为选择下, 都能一利俱利, 一损俱损
3. 完善代理人竞争市场, 通过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竞争机制, 约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4. 完善法律责任机制, 破坏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博弈合作, 让行贿与受贿者之间激励不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