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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0

我尊崇权威      但我更尊重真理 “商品价值”研究之我见(一)


长期以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一直被视作为经济学基础理论方面颠扑不破的绝对真理来看待,并被要求作为工人阶级“圣经”来“诵读”。然而,通过笔者多年在企业生产、管理、销售等部门的实践,以及分别在国有、私营单位打工的亲身经历和深入思考后却发现,马克思的商品“劳动价值理论”根本就是一种脱离社会经济现实实际、违背经济基本规律、缺乏实际生产活动经验、充满唯心主义色彩的错误理论。同时,在对“商品价值”概念深入研究后,笔者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新的观点、理论和看法。下面,就这些问题逐一加以阐述:

1. 关于“价值”概念问题的分析: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价值,是人类对于自我发展的本质发现、创造与创新的要素本体,包括任意的物质形态(见词条“价值”)。并说,价值,亦是每个事物普遍具有的作用和影响人类生产发展的性质和能力(见词条“事物”)。按照笔者的看法,“价值”就是指事物、事物行为的作用、用处、功用和意义这些意思。

对于“价值”来说,按照不同的角度、行业、属性、类别进行划分,可以分解为各种各样的具体说法,比如:

1)按行业分,有:产业价值、商业价值、建筑价值、运输价值、医疗价值……

2)按性质分:政治价值、经济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军事价值……

3)按专业分:哲学价值、医学价值、理工科价值、文学价值、体育价值、艺术价值……

4)按种类分:商品价值、文物价值、药品价值、日用品价值、奢侈品价值、工艺品价值……

5)按属性分:物品价值、思想价值、理论价值、实践价值、技术价值、宣传价值……

6)按角度分:使用价值、效用价值、品尝价值、体验价值、欣赏价值、收藏价值……

7)按类别分:质量价值、品质价值、成本价值、效率价值、古典价值、流行价值、时尚价值……

8)按范围分:集体价值、个体价值、总体价值、核心价值……

9)按时间分:历史价值、时代价值、当代价值、未来价值……(以上仅为笔者初浅的划分,不一定准确)。

由上可见,“价值”这个词语,是一个范围极其广泛、内容极其多样、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根据“逻辑学”中概念的基本原理,“价值”属于“上位”(或者说是“属”)概念,下面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下位”(或者说是“种”)概念。之前列出的分解的“价值”概念,就都是“种”概念。就好比“人”这个概念,“人”是属概念;男人、女人,黑人、白人,好人、坏人等等,都是他的种概念。因此,我们在讨论“价值”时,也必须相当注意其中的逻辑划分关系。

2. 关于商品的二因素问题的分析:

马克思认为,“构成商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同时,由于“明确交换价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和本质是价值,因而确切地说,商品的二因素是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见宁玉山主编《政治经济学》21页)。

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首先,任何事物或行为,其总的“价值”只有一个。在细分该事物或行为过程中,又可划分若干个具体的“种概念”。商品,只有一个“价值”,就是“商品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实是“商品价值”这个概念派生出来的“种”概念,或者说是“下位概念”。因此,说构成商品的因素有两个,这是错误的。如果说商品的因素是什么?那就是“商品价值”(不过,笔者也有疑惑,“商品”与“商品价值”究竟属什么关系?商品是商品价值的因素?还是商品价值是商品的因素?望有识之士指教);

其次,“商品价值”的“下位”概念,并不局限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特别是“使用价值”这个概念,只适用于用品类商品。而商品的种类相当繁多,其功能、用处各不相同,因此各有各的具体“价值”:比如食品类商品,具有“食用价值”;艺术类商品,具有“艺术价值”;药品类商品,拥有“医疗价值”;文物类商品,具有“收藏价值”……。这也就是说,与商品“使用价值”同等地位的相关类“价值”概念有多种。因而把“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一个主要“因素”来看待,显然不够完整和全面;

第三,马克思在表述商品的“价值”时,主要使用了三个相关概念:“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值”。由于他认为“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同上书11页),于是,“交换价值”又被“价值”直接取代了。这样一来,这些概念之间产生了很大的混乱:

“商品价值”与“价值”没有了区别,混用了;“价值”、“商品价值”又与“交易价值”混用了,也没有了区别;而“使用价值”则被割裂于“商品价值”之外,变成了独立于“价值”以外的一个概念。而且在讨论商品的“价值”时,“使用价值”还须被“撇开”!

由于概念关系混乱,致使“商品的二因素是使用价值和价值”这句话,犯了“种”、“属”概念相互并列的逻辑错误(因为“价值”的外延大于并包容“使用价值”);而将“价值”直接代替为“交换价值”,又产生了“属”、“种”概念相叠的逻辑问题。

由上可见,关于“价值”概念关系问题上,马克思首先在逻辑划分上出了错。

3.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的分析:

“劳动决定价值”这一思想最初由英国经济学家配第提出的;马克思及郝海盟则进一步提出,一切商品的价值都是由人的劳动创造的。初看起来,他们的理论观点好象很有道理,然而,只要我们深入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一观点也是错误百出的:

第一,世界上的商品并不全由人类劳动所生产和制造。

在人类世界里,能够作为商业买卖的商品,并非都是人类所创造。事实上,商品中既有许多人工劳动的产品;也有许多非人工劳动生产的、由大自然恩赐的自然产品;还有在自然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人工加工的产品。而且,不少自然商品在人类目前的条件和水平下,根本就无法生产和制造,诸如:石油、黄金、钻石、野山参等等。显然,强调“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价值都是由人的劳动所创造等说法,完全是一种片面的、脱离实际的、经不起实践验证的理论!

第二,该说法违背了“物质第一性”的基本原理。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世界上任何事态都是以“物质”为第一性,“意识”为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而人的劳动,根据“百度百科”的有关解释,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劳动经验的人在生产过程中有目的的支出劳动力的活动”,亦“是发生在人与自然界之间的活动.其实质是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有一定目的的自身活动来调整和控制自然界,使之发生物质变换,即改变自然物的形态或性质,为人类的生活和自己的需要服务”。在这里,请注意“其实质是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有一定目的的自身活动来调整和控制自然界”这句话。它说明,“劳动”是人的“意识”下的活动,因此,它也属于“意识”概念的范畴。如果我们认为“商品”及“商品价值”就是由人的劳动所创造,岂不与“唯心主义”的“物质依赖意识而存在,物质是意识的产物”的立场和观点相一致了吗?

第三,人的劳动只是商品生产链的一个环节,不是凝结“商品价值”的唯一的因素。

即便是人类制造的商品,人的劳动也只是整个商品生产链的一个部分。凡是了解企业生产的人都知道,商品生产必须具备许多起码的条件和基础:相关的原辅材料、零配件,相关的工具设备,水、电、煤等能源,以及必要的场地、运输工具等等。没有这些物质资源基础,要进行商品的生产几无可能。事实上,劳动必须在物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没有物质资源的支持,人的劳动只能成为“神马”、“浮云”!而且,商品生产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项整体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工艺工序安排、产品检验、包装仓储、运输销售、售后服务、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在这里,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对整个商品生产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产品设计,工人怎么进行商品生产?没有及时的原材料供应,工人的生产劳动就会中断;工艺工序安排不合理,产品检验不认真,那么工人的生产劳动成果的质量就会大打折扣,次品频出;如果营销人员不努力,产品销不出去,工人的劳动等于白费….显而易见,商品各个方面的生产环节对商品的制造和“商品价值”的形成都有贡献并产生影响。只强调“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完全是只见树木不见树林!

第四,人的劳动并非都能获得成功。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就是通过人的劳动生产出来的,因此只要在商品中凝结一般人类劳动,就能产生“商品价值”。然而实际情况是,人即便劳动了,也可能遭致劳动结果的失败。比如:用小水果刀来砍大树,即使耗费了一年的劳动量恐怕也无法把树砍下来;用薄铁皮造航空母舰,那只能制成没有实用价值的模型;一个没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绝不会使用数控机床;一个原来仅修自行车的工人如果来造小汽车,第一辆车十之八九不能正常行驶……。事实上,人的劳动是要讲条件、讲能力、讲水平的,只有满足相应的要求,劳动才可能获得相应的成果和成功。有时候,即便条件、要求很俱全,也可能因意外因素导致劳动失败,让劳动完全白费(比如生产车间遇到火灾,工人们的劳动只能付诸东流!)。因此,以为只要耗费了所谓的“一般人类劳动”就能形成商品,就能创造商品价值,这显然对人的劳动和商品生产的因果关系太无知、太不了解了!

从上可见,由于商品不仅仅是劳动产品;由于劳动只是人的意识下的一种活动行为;又由于商品的生产链不单由劳动所打造;以及劳动没有物质条件作为基础难以获得成功等理由来看,“劳动创造价值”或者“劳动凝结价值”的说法,都属于一种不科学、不全面、不正确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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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0 15:23:04
4. 关于“劳动二重性”问题的分析。
马克思在他的“政治经济学”里认为,商品具有两个因素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的结果。其中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凝结为商品的价值。其实,这样的观点也完全是错误的:
第一,不存在所谓的“一般人类劳动”这种“抽象劳动”概念。
人类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这就成为“概念”(见百度百科“概念”词条)。因此提出“劳动”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结果,并且完成了“舍弃事物表象因素、抽取本质因素”的过程。在这里,劳动就是指“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个意思。马克思再提出一个“抽象劳动”来描述这个词义,完全是一种“画蛇添足”的生造!
事实上按照“抽象画”、“抽象艺术”这种类似概念含义的延伸,“抽象劳动”依照“负负得正”的原理,即“抽象”(劳动)的“抽象”之后,反而是指那种非普通劳动表象的、具有自身特点的具体劳动形式(比如用电脑操控机器人干活,操控者、编程者可以说就是进行着一种“抽象”的劳动)。因此,“抽象劳动”概念使用在这里不确切、不合适;
其次,劳动与“商品价值”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马克思认为“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凝结“商品价值”,是一种极其缺乏理论和现实依据的观点。商品有没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是生产劳动方说了算,还必须通过市场检验和确认。就比如工人做了一双鞋,有没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必须由消费方认可。如果消费者认为这双鞋质量不好、不合格、不合意,“使用价值”不高,大家都不购买,请问,该双鞋还有什么“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言?显然,劳动与“商品价值”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三,“抽象”了的劳动,不具有创造具体性“商品价值”的“功用”。
“抽象”了的劳动概念,体现的是所有具体劳动同质性的东西。它是一个泛指性的概念,不对任何具体事物产生作用。马克思把抽象了的泛指的“无差别”劳动与具体的劳动结果混合起来,并以此认为“无差别”的“抽象劳动”是凝结“同质”的“商品价值”的因素,实在是一种思维混乱和脱离商品生产实践的牵强附会!
根据上述分析,马克思的所谓“劳动二重性”理论,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分别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直接挂钩,完全是不科学的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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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0 15:23:37
5.关于“商品”概念的主要特点和特性:
笔者认为,要深入探讨、研究“商品价值”,有必要先对商品的一些主要特点、特性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梳理。根据笔者的实践和观察,“商品”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特性:
(1)具有“物质性”。
商品的形态、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它必定具有“物质性”。这种“物质性”特点,一方面,反映了它的客观存在性质;另一方面,也表明商品可以通过物理、化学、心理等方式被大家认识、认知和感觉,绝不是那种不能感知的东西;
(2)具有“时效性”。
“商品”之所以能被称作为“商品”,主要是它存在于商业流通环节这一时段:即当进入流通领域供买卖交易时,人们才把产品称之为“商品”;而“商品”一旦被购买后,一般称之为“物品”,除非该货物再次出售(也就是所谓的“二手货”、“旧货”)。因此,“商品”概念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3)具有“多样性”。
人类的“商品”范围极其广泛、极其多样:有吃的、有玩的、有用的、有行的、有住的、还有服务的等等。商品可以是物质形态,也可以是精神形态;可以是显形的,也可以是隐形的(如电、氧气);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知识产权);可以是某种行为(如服务),也可以是某种状态(如戏剧演出);可以长久存在的(如建筑物),也可以一经消费就消亡的(如食品)等等。很显然,“多样性”是商品的一个重要特征;
(4)具有“差异性”。
商品的“差异性”不仅反映在商品的种类上:比如吃的与玩的有差别;行的与住的有差别;生活用的与生产用的也有不少差别。即便同类甚至同种、同款产品,也可以有许多差异:比如同样是笔,有毛笔、铅笔、水笔、圆珠笔、钢笔等分类;而同样是铅笔,又有长短、粗细、形状、功能、性能、色彩、用料、用途、规格、档次、等级、型号等区分。商品的这种“差异性”特点,完全是人类生活、工作中对商品的不同需求和需要所致,这也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价值研究时不能忽略的一个特点;
(5)具有“风险性”。
商品虽然对人类社会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许多正面的、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得不指出,商品也会给人们带来危害、不幸和不利。比如:商品的设计有误,就可能导致人的生命和财产发生危险(比如房屋、大桥坍塌);商品生产质量差,也可能造成人的生命事故(如飞机、汽车、轮船行使时出故障);商品使用不当,也会产生问题(如电热器盖衣物就可能导致火灾);商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代真,也会对社会、对人类带来危害(比如食品类商品用工业原料,必会危及人的健康)。此外,不少商品(如电器、干电池)使用后乱扔会产生土地污染;油漆等化学物品会造成房屋里空气污染……。以上这些,都是商品“风险性”在生活中的真实反映,大家对商品“风险性”问题不能不引起高度的重视;
(6)具有“物权归属性”。
任何商品,在进入流通领域时,必定有一个权利、责任的归属(即物权)问题:商品交易前,商品的所有权属谁;交易后,物权怎么转移,有关利益又归谁;商品出了问题,又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等等。如果商品没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归属规定,相关的物权关系混乱或不明确,那商品的正常运转秩序也就无法进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也必然大乱特乱。这是现代经济社会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的问题。
笔者认为,通过对商品六大特点、特性的梳理,对接下来研究“商品价值”概念问题,就有了讨论的依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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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0 15:24:10
6.关于“商品价值”概念的看法和新意见:
如果“商品价值”指的是商品所具有的功用、作用、用处和意义,那么,联系商品的特点和特性,“商品价值”主要反映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商品的“物质性”特点,决定了“商品价值”的功用、作用、用处具体反映在商品的“使用价值”、“欣赏价值”、“收藏价值”、“食用价值”、“医疗价值”、“体验价值”等一系列能被人们认知、感觉和体会得到的客观存在方面。
对于商品的这种“物质性”,马克思只提出了一个“使用价值”的说法。正如笔者前面已经指出,“使用价值”这个词语仅仅适用于用品类商品,不适合其它类商品的相关特性。因此,仅称“使用价值”来反映商品的“物质性”,显然是不够全面的。为此,笔者提出一个自认为能概括商品这方面特性的名词——“消费价值”来加以统称。这一说法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消费价值”概念可以囊括商品“物质性”的所有种类和范围,也贴切地反映了商品最基本、最本质的存在目的和意义——供人“消费”。因此将“消费价值”取代“使用价值”是合适的;
(2)现代的“商品”概念,已不局限于某一类商品主打的功能或作用上。在同样一个商品上,往往还附加其它“单项价值”的特点、特性:比如一件衣服,不仅要有“穿着价值”;还要具有“美观价值”、“舒适价值”、“健康价值”或“保暖价值”等等要求。饭店用餐,菜点要讲究色、香、味、形,还要讲环境、讲卫生、讲服务质量等等。事实上,单项的“使用价值”或“食用价值”等说法已无法满足人们对“商品价值”的集约性要求。当下,人们常常说要“增加商品的附加值”,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而“消费价值”的概念具有综合性特点,由它来反映商品的这种集约性价值要求显得更全面、更贴切、更准确;
(3)“消费价值”概念,不仅体现了商品的基本意义:即满足、适应消费者各种各样具体的消费要求;同时,还具有提升消费、创造消费、领导消费的意思。也就是说,商品的“消费价值”没有上升度的限制,具有无限性特点。因此,使用“消费价值”概念也就更科学、更合理。
上面,是关于“商品价值”概念中“消费价值”方面内容的分析。
(二)至于“商品价值”另一方面的内容,在于商品的“物权归属性”特点。即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在转让、转移和让渡时,可以获取对方相应的货物、货币、或者有关物质承诺等形式的经济性补偿。这种对价的经济补偿形式,就是商品的买卖交易方式。因此,商品的“价值”也包含了这么一个内容——“交易价值”。
笔者用“交易价值”来取代马克思的“交换价值”概念,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所谓的“交换价值”,反映的是“商品对商品”的交易模式。这适用于商品交易的初级阶段,体现的是小农经济的特点。在交易时,双方必须是以实物对实物的方式来交易。因此,商品交换方式和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如今,商品交易模式是以商品与指定的货币来进行交换。这样,买者或卖者的一方只要有货币,就可以进行商品交易买卖。很显然,“货”、“币”交易方式使商品买卖更灵活,范围也更扩大,商品的“交易性”特点也更为突出。因此,用“交易价值”概念取代“交换价值”,似乎更符合现代商品经济现状;
第二,“交换价值”,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它“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同上书19页)”。也就是说,商品的买卖,只不过是商品与商品之间等量转换关系而已。在这里,马克思犯了一个主体错位的问题:商品交换也好,商品交易也好,其实主体不是商品而是人!是人,对商品感兴趣,或需要,才去购买,才去卖出。因此,人,才是商品交易的主导因素。至于商品的价格,是由人来决定的。而这种价格制定,又是由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后面关于影响“交易价值量”因素的章节有专门阐述),决不是一定要“等价”了才能“交换”。所谓“等价交换”原则不仅在理论上不存在,而且在实践上根本不具操作性。商业上,谁愿意将己方的商品成本构成和盘向对方推出?
马克思之所以犯主体混乱的错误,笔者认为都是“交换价值”一词造成的错觉所致。因此,用能较好地突出人的主导作用和地位的“交易价值”来替换“交换价值”,可以让大家对商品交易的实质性特点不产生歧义;
第三,“交换价值”反映的是物与物的商品交易形式,这也使商品买卖的对价关系显得十分粗糙和粗略:比如,1把斧=2只羊,在现实生活里,斧子可以有大小,羊也有大小,到底大斧对大羊正确,还是小斧对大羊也可以,这在物、物交换中难以进一步区分。而货、币交易模式,使商品的买卖交易更为细致和精确,价格可以精细到“分”、“厘”这样的精度,这显然是一种商品买卖进步的标志。因此,用“交易价值”概念反映商品的交易则更为精到。
根据上述对“交易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区别的分析,笔者认为,使用“交易价值”这个概念,似乎更科学、合理些。
上面对两大方面内容的分析表明,“商品价值”实际上是由商品的“消费价值”和“交易价值”两部分共同组成。逻辑划分上,“商品价值”是“属概念”,“消费价值”和“交易价值”则是支撑“商品价值”的并列关系的“种概念”。“商品价值”不是“单项”性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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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0 15:24:37
7.关于“消费价值”概念的进一步分解和分析:
以往,人们在分析“商品价值”时只停留在“使用价值”这一层,这是很粗浅、很不够的。根据笔者的研究,商品的“消费价值”概念还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商品自身的“技术指标值”。如果是用品类商品,“技术指标值”可包括:性能指标值、功能指标值、质量指标值、效用指标值、用途作用值,以及规格、能耗、品质、外观、等级等一系列技术指标值。这些指标大多能以具体的数据说话,以此来显示商品内在“消费价值”的高还是低。这是商品“消费价值”的技术部分;
第二部分,为商品的“生产制造值”。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的技术含量高低;生产设备的好坏、先进或落后;生产工艺、工序合理及先进否;生产劳动水平和技能的差异等等,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等商品“消费价值”内涵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比如名牌产品的制造商和产地的价格区别就是一个例证)。这是“消费价值”范畴的生产制造部分(如果是自然产品,此部分可以忽略。但有的也有产地之分);
第三部分,为商品的“消费需求值”。这里将市场的“消费需求”也纳入到商品的“消费价值”概念内,是因为商品的买卖同时涉及供应层面和市场消费层面两个方面。如果商品仅有很好的技术指标、很强的生产设备能力基础,然而市场对此产品的功能、作用毫无兴趣,那么,商品的“消费价值”自然也就降低了。譬如,同样一件保暖衣,夏天和冬天的需求不一,“消费需求值”也就不一样,在不同的季节商品的“消费价值”就有高低差别。所以商品受市场“消费需求值”的变化,“消费价值”也会随之变化。因此,“消费需求值”也是商品“消费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
上述三个部分,是商品“消费价值”的实质性基础和支撑。这三大“指标值”概念的提出,使“商品价值”理论更为丰满,也使价值理论与生产实践和市场需求紧密联系,并将商品生产与社会科技、社会文化、社会教育、社会生产能力也都联系起来,形成了一条全面的“价值系统链”或者说是“价值系统群”,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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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0 15:25:05
8.关于商品“消费价值”的主要特点和特性的分析:
(1)商品“消费价值”是“商品”及“商品价值”的存在基础。任何商品,如果没有自身的“消费价值”,那么,该物品也就难以成为真正的“商品”。而没有“消费价值”的“商品”,很可能是“假”商品,也就不可能拥有真正的“商品价值”;
(2)“消费价值”不是计量单位。尽管商品的“技术指标值”可以提供数字数据,但无法组成统一的“消费价值”标准数据。事实上,商品的用途、作用、功效、性能、品质、等级以及质量、外观等诸多内容,不可能用简单的或一、二个数据来反映。因此在讨论商品的“消费价值”时,只能说“有或没有”、“存在或不存在”、“高还是低”等定性化词语,无法将它综合并量化。因此说,商品的“消费价值”是一个定性概念;
(3)商品的“消费价值”具有客观存在性和一定的变化性。商品消费之前,它的“消费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人们能不能充分认识、了解和知晓它,也不影响商品“消费价值”客观、固有地存在。经过消费后,有的商品被消除(如食品类商品),因此这样的商品“消费价值”属于“短周期型”。也有的商品会随时间、环境、温度的变化而变化(如塑料制品),商品的“消费价值”可称为“渐低型”。还有一种商品,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珍贵(如文物、古董),这种商品的“消费价值”属于“增长型”。以上后两种商品,又可称为“长周期型”。
商品“消费价值”的这些特点和特性,对深入研究整个“商品价值”及相关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9.关于“交易价值”概念及特点、特性的分析:
我们知道,商品在交易期间,在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在转让、转移和让渡时,可以获取对方相应的货物、货币、或者有关物质承诺等形式的经济性补偿。商品“交易价值”,就是这种经济利益补偿的尺度值。其主要特点为:
(1)具有“时效性”。“交易价值”只有在商品买卖交易过程中才体现出来,一旦停止或结束交易,商品“交易价值”的使命也就停止或结束。如果再进行交易,“交易价值”则再次呈现;
(2)具有“量化性”特点。现代的商品交易,都按照货币数值进行计值和结算。“交易价值”显然是个量化指标概念。而“货币”单位就是“交易价值”的“量”的数据单位;
(3)具有“总数”概念特点。现代的商品生产,往往是批量性的。商品的实际销售量,才能最后决定商品的“交易价值”的总值。因此,对生产单位来说,单个商品只有“价格”,没有“交易价值”。当然,如果商品总数只有一个,那么商品的价格也就等于“交易价值”(需要指出的是,买卖双方因地位、角度不同,因此对“交易价值”的感觉也会有所不同。卖家考虑的是总量,买家关注的是实买量。因此,双方的“交易价值”的“量”的计算方式是不相同的,买家的“交易价值”是以买量为准的)。
以上,是“交易价值”的基本特点、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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