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算写点东西,所以顺便读了一些我国的作者所写的经济学方面的书籍,并随手作了一些笔记。今先挑出在读刘永佶的《现代劳动价值论》时所作的一些笔记在此发表。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网友参与讨论。
刘先生说:
“人的本质,并不是由上帝或自然规律规定的,而是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的内在概括。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直到今天,依然有人从外在的条件,特别是自然规律的角度,来规定人的本质。”1
真是奇怪的很,人的社会存在是以什么为基础呢?难道不是以人的自然存在为基础吗2?就个人而言,人的社会存在总是人的具体的存在,从而总是处于一定的历史阶段的存在。而这种人的具体存在,难道不是建立在人的自然存在的不断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吗?比如,没有人的智力的高度发展,难道会有今天的人的社会存在吗?再比如,印第安人的自然存在与我们的自然存在是一致的吗?而我们与印第安人的社会存在是一致的吗?
就相对的一般的人而言,人的存在则不过是表现为更为广泛的具体存在而已。奴隶社会的社会关系与封建社会的社会关系从而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难道是建立在同样的人的自然存在基础之上吗?如果是这样,何以解释不同时期的某些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不同国家所存在的不同的法律制度又将如何解释?在法学上,何以会有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区别?这也就是说,这些不同的社会存在将如何解释?
为什么动物界没有形成类似于人的社会存在?——如果不是首先存在着某种自然存在的差别的话?
作者在此把上帝与自然规律并列起来一并来否定二者对人的本质的规定本身,就很说明问题。作为无神论者,自然不相信上帝的存在;但是,既将二者之并例,难道自然规律在作者眼里也是子虚乌有的吗?
作者标榜自己为马克思主义者,然而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决定意识的观点却被作者在此抛诸脑后,——至少没有理解这个观点的精髓!一切社会关系,一切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和艺术等等社会存在的东西,难道不是首先从属于人类的意识范畴吗?
刘先生随后又说:
“人的需要已不同于动物的需要,它是由劳动决定的、受交往约束的、受意识支配的、是社会化的需要。有人将需要视为人的本质,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会将人的本质等同于动物的一般性。3”
在此,我想问刘先生,难道人不是首先表现为其生物性然后才能表现为社会性吗?没有生物性,何来的社会性?人为什么有生理需求?难道不是基于生物性吗?当你失去劳动能力时,难道你就没有需要了吗?一个孩童难道没有需要吗?人为什么要交往,难道不是首先受其生物性支配吗?比如,某些动物的集群性何以会存在?难道你要用它们的社会性本身去解释吗?离开了生物性,任何社会性都是无法解释的。意识难道不是决定于物质吗?而这物质难道不首先至少在特定的方面表现为人的生物性吗?
如此,刘先生割裂了生物性与社会性的联系,难道不是形而上学的吗?只注意到了社会性而无视生物性,难道不是唯心主义的吗?刘先生还是马克思主义者吗?
刘先生说;
“我们可以在理论上设想服务与服务的交换,比如理发与修脚的交换,便由于它不表现为商品,也没有价格,因此只能看做互助,而非交换。但当从事这两种职业的劳动者先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货币相交换,再以货币分别交换各自的服务时,就具有了交换的性质,是商品经济的关系。”4
看到此段,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这便是我们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家言论吗?难道最起码的常识,——乃至最起码的生活经验都没有了吗?
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是怎么说的: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5”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关系,……”6
“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还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7”
二位师傅生产使用价值了吗?理发与修脚不是使用价值吗?他们交换了吗?从而他们满足对方的需要了吗?进而理发的价值在此难道不就是修脚的使用价值吗?并且反之亦然吗?因此,他们的行为符合上述三点要求吗?
难道我们的刘先生连马克思的关于价值形式的讨论都不记得了吗?货币!难道不就是从简单的价值形式到总和的价值形式再到一般的价值形式最后再到其形式本身吗?
我想,这个问题,一个初中生,——不,一个小学生就可以判断!
我们再说生活常识,我们以货币买一样使用价值,和我们与别人直接相互提供满足各自需要的使用价值,在本质上难道有什么不同吗?我们交换的根本目的难道不是为了消费这种使用价值本身吗?既是为了一个目的,那么这种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形式只不过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本身的一种一般形式罢了。这就象对于我们一般的消费而言,用人民币支付与用港币支付,难道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吗?既然当初人们可以用贝壳、盐、牲畜、绫等为货币,那么这二人为何不就可以特殊地以理发或修脚为货币?
毫无疑问,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
不过,我要指出,如果刘先生在此首先限定上述二人之间关系,而指出二人是一种朋友或邻里关系,他的随后的观点还可以——勉强——说得过去。然而刘先生倒是首先强调了服务二字,在中国的语言中,服务二字的一般用法从而真正含义难道刘先生不懂吗?——尽管你必须用一种语言去描述这种相互关系。然而,结合刘先生的上下文,其本意在于强调商品交换是基于一种货币媒介的存在,所以我主观上想以我这里的方法替你狡辩都是无能为力的!
刘先生还说:
“劳动质的规定,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它与社会劳动生产力是内在统一的,并受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制约。劳动质的差别,具体表现于每个劳动者的技能及其运用上。明确劳动的质,不仅可以从社会总体上规定价值量,也可以对各个行业、企业,乃至劳动者个人的价值量进行计算。8”
一种和人的社会需要相脱节的劳动技能本身,也可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价值量吗?一个技艺高超的金匠,在小县城与在大城市能够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吗?劳动的质必然要反映为商品的质9那么这商品的质是由生产者或劳动者自己来判断的吗?你制衣的技术再高超,如果你只是去作不合时宜的服装,难道也可以很好地生存下去吗?
以我们这位刘先生的观点,那么会屠龙之技者必是饿不死的,而三年刻楮者则更应授以厚禄。有这种思想在,难怪我们的那些吃皇粮的机构总是臃肿不堪呢?
刘先生在讨论需要与劳动的关系时说:
“作为人本质的要素,人的需要应是与劳动统一的,其根本,就在于使人从其本质的规定明确自己是劳动者,将人与劳动者统一,消除非劳动的统治者。这也是马克思说的‘共产主义’的本来意思。当一些仍囿于私有财产观念的人,抓住‘按需分配’这句话,就指责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是:‘空想’、‘幻想’的时候,他们的理解的需要,就是脱离人本质的需要,或异化的需要。他们的指责是很容易被证明的:我需要吃产自火星的蔬菜和水星上的鱼,我全身都要挂满一百克拉的钻石,我要到地核中旅行……总之,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一项全地球的人都满足不了的需要,以此来证明‘按需分配的不可行;同样,也可以从全社会角度来论说这一点:假如全世界的每个人都需要一枚原子弹,或一艘航空母舰来‘自我保护’,或者都要充足的海洛因,或者都拥有亿万资财,或都要使役百名奴仆……10”
“劳动满足需要,劳动也规定需要,需要的合理性应于劳动。11”
显然,按作者这里的观点,则需要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这样,那么按需分配,不过就是按劳动分配的另一种表述形式而已。从而不需要到共产主义,按需分配也是可以实现的。——我们不要忘记,共产主义的一个前提就是物质的极大丰富!
我们且看恩格斯是怎么表述共产主义的:
“但是到那时候,这种生产就会显得十分不够12,并一定要大大地扩大。超出社会当前需要的生产余额不但不会引起贫困,而且将保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将引起新的需要,同时将创造出满足这种新需要的手段。13”
显而易见,在恩格斯看来,这手段是后于需要而产生的。无疑,一般来说这种观点是符合科学发展的逻辑和日常生活的逻辑的。对于人的需要本身而言,其不断发展及变化性首先的表现并不是其某种具体性,而是其抽象性或这种具体需求的变化的客观规律性。而生产对于需要的捕捉恰恰就是要认识这种抽象性和其变化的客观规律性。如果一定要说手段是可以先于需求而出现,也更多地表现为这种手段的一般性与需求的具体性之间的差别上。而人的需要的满足却是其具体性的满足。
我们退一步说,即使手段可以在需要产生的同时创造出来,那么,产品也是可以同时生产出来吗?谁应当首先获得满足,以什么样的资格首先获得满足?
我们再看看马克思是怎么说的:
“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已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4”
在此,马克思明确地说共产主义的实现是在“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那么得先生认变应怎样理解这“充分”二字?尤其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此时,马克思认为人们在观念中已经可以“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了,如果不是物质之极大丰富到应有尽有的地步,人们何以会产生如此广阔的眼界?如果不是在事实上是存在着某种“界限“的,何以会出现“超出”的概念?那么这个“界限”应当是什么?难道不就是劳动的直接效果吗?如此,显而易见地,马克思并不没有把人的需要与劳动统一起来,而是按照马克思的一贯逻辑,即人们的道德情操或权利观念已经在物质的极大丰富的条件下得到了升华从而其眼界大开!因此,人们已经可以“按需分配”,而非按劳动15从而由这种劳动而存在的“本质”需要而进行分配。至于刘先生所举的那些“异化”的需要,马克思是否想到,我们不必妄言。我们在这里,只是为了澄清马克思的本意。那么显而易见地,就此而言,刘先生又表现为典型的修正主义。
刘先生还说:
“应以价值量的形成做进一步的探讨。马克思在论价值量的形成时,规定了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怎样理解这个概念,是解决价值量与价格关系的关键。马克思是这样写的:‘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16’
“那么,什么是必要劳动时间?必要之要,就是需要。需要不可能在生产中表现,只能在交换中表现出来。并不是生产出了可以交换的产品或提供相应的服务,就能够交换给它的有购买力的需要者。而且,并不是此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必然需要彼商品或服务的的提供者的商品或服务,生产者提供的效用中的劳动时间不等于他需要的效用中包含的劳动时间。需要与劳动之间的比例只能在交换中,在市场上才能表现出来。在市场上的需要,既不能以购买者本人的主观需求,也不能以他所能提供市场的商品或服务,而是以他可以购买所需要商品或服务的货币,即购买力加上他的需求程度来衡量的。
“因此,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在交换后才能计算,而非在生产中就可以计量出来。17”
表面看,作者在这里是典型的形而上学的断章取义。我们不妨看一下恰好在作者这段引文之前的马克思的一段话: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么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18”
马克思在这里的话没有什么可难以理解的晦涩之处。其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需要有无关系可以说是一目了然(其他之处马克思对社会需要之于价值关系的不屑这里不提也罢。)。退一步讲,如果说人们只是就前二句子还有可能找到一些借口来掩饰马克思的真正用意的话。那么,马克思之后的例子里所表明的观点则是没有任何可能为人们所加以修正的了。机器的使用立即就使手工织布的原有时间的劳动价值降低了一半,这里与社会需用要毫无关系!
显然,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刘先生是个白痴从而看不出这里的必要劳动时间的真正含义。那么毫无疑问,作者在这里是有用意地从而明目张胆地偷换了概念,进而是把读者视成白痴!他认为读者不懂“必要”一词在此究竟是何意,从而只要他这么一解释,读者就可以顺着他的思路进行下去了。当然,“需要”这一名词,独立地看,也可以至少有两种解释,一是动词,一是作为名词。显而易见,作者这里是想利用后者的意思。于此,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矣!
毫无疑问,刘先生在此又充当了一回修正主义,只是这一回的手法未免太拙劣了点!
刘先生在此是试图“维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从而修正马克思主义的真正用意,但是,他这么做本身却恰恰就是反马克思主义的,难道马克思是不尊重科学的吗?难道马克思是不实事求是的吗?
坦率地说,刘先生的上述关于劳动时间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本身的表述无疑是有其合理成份的——尽管这并不是他的什么新发现,同时,也是与前面的关于劳动的质的讨论是相矛盾的,而只不过是一些较为广泛的共识而已。但是,就这么一点点多少有些光泽的东西,也被他的在此的为其目的服务的其它阐述本身而使之黯然失色了。刘先生在此已经不是表现为一种尊重科学的学者,而是表现为似乎是为了维护某种既得利益而公然撒谎的政客!由此,我们也可了理解刘先生为什么要说我在开头引用的那番话了,因为刘先生的社会存在显然与我等普通百姓不同!——就此一点来说,刘先生倒是十分正确的。
我们的一些学者们,明明已经发现了给予他们饭食的皇帝什么也没有穿,却偏偏跟在这皇帝的散发着某种气味的屁股后面,托着子虚乌有的衣裾并满脸堆笑地招摇过市,以至一路为世人所耻笑!
由此可见,我们的一些学者,未必是缺少智慧的,而更重要的是缺少正直与风骨!
好了,后面还有关于劳动公有制的问题,与前述在理论出发点上也是一致。我已懒得再讨论,到此为止吧!
1刘永佶:《现代劳动价值论》,第5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2这里我所说的人的自然存在,决非是仅仅就人的生物存在本身,还要包括人的时空性存在。比如,孟德斯鸠就曾就人的这种自然存在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作过阐述。
3刘永佶:《现代劳动价值论》,第7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4同上,第46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册,第4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6同上,第49页。
7同上,第54页。
8刘永佶:《现代劳动价值论》,第26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9注意,这个质决非是商品的自然使用价值的质,而是其社会使用价值的质。
10刘永佶:《现代劳动价值论》,第275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11同上。
12引注:指资本主义时代的生产。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册,第22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上册,第1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5按劳动分配的结果在马克思那里必然形成“资产阶级法权”!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上册,第1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到了共产主义,由劳动而产生的过去意义的权利是不存在的。
1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册,第52-5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7刘永佶:《现代劳动价值论》,第292-293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1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册,第5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7 16:14:58编辑过]
我略看了前两段。
但我觉得,刘永佶先生的两观点是正确的。
现在的许多理论者,动不动就是自然人,人的自然存在。
现今的世界,早已是人通过劳动而创造的人的世界。
什么是自然人?非人或者说这种原始人。什么是人的自然存在?不能说是人的正常的原始社会关系,即原始氏族社会以前的人的存在关系。
说到生产,首先是指:社会个人的生产。说到分配,首先是指生产资料的分配。无论按协议,按权力,按资按劳按需。
以下文,没怎么看。但我从你整理的刘的理论观点中也觉得,刘永佶先生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按需分配,不过就是按劳动分配的另一种表述形式而已。
按需分配,不过是按劳动或者说按生产的需要分配。
什么是物质的极大丰富?从正常的社会发展观去看,电气机时代就是这物质丰富的时代。至于人类社会为什么没有实现这一分配——全部实现这一分配形式。那是人的问题,那是人不懂得自己的社会科学原理的问题。其次,宇宙并没有为一个物种永存提供必要的主体条件。
我略看了前两段。
但我觉得,刘永佶先生的两观点是正确的。
现在的许多理论者,动不动就是自然人,人的自然存在。
现今的世界,早已是人通过劳动而创造的人的世界。
什么是自然人?非人或者说这种原始人。什么是人的自然存在?不能说是人的正常的原始社会关系,即原始氏族社会以前的人的存在关系。
说到生产,首先是指:社会个人的生产。说到分配,首先是指生产资料的分配。无论按协议,按权力,按资按劳按需。
以下文,没怎么看。但我从你整理的刘的理论观点中也觉得,刘永佶先生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按需分配,不过就是按劳动分配的另一种表述形式而已。
按需分配,不过是按劳动或者说按生产的需要分配。
什么是物质的极大丰富?从正常的社会发展观去看,电气机时代就是这物质丰富的时代。至于人类社会为什么没有实现这一分配——全部实现这一分配形式。那是人的问题,那是人不懂得自己的社会科学原理的问题。其次,宇宙并没有为一个物种永存提供必要的主体条件。
一,人的自然存在不是像这位先生理解的这么狭隘.最为简单的,你生活在沿海城市,我生活在内陆,你我的自然存在就有所不同,从而需要必将不同.如何?听说过生活在不同环境之中的人们的性格有所不同吗?听说过海洋民族的性格与陆地民族的性格有所不同吗?听说过南桔北枳这句成语吗?
二.关于分配,并不是刘的观点对错问题,而是刘把他自己的观点说成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关于物质极大丰富在马克思那里是什么意思,建议去读一下马克思的相关书籍.在这里,我们是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与刘对马克思的解释进行对照进行讨论,而不我们自己要定义一下什么是物质的极大丰富.
四,我一再强调,本人非常欢迎网友们参与讨论.只是希望如反驳的话,还是先准确的把握了文章内容,然后再有针对性地,逐条逐句地进行.如此,才是科学的态度.
一,人的自然存在不是像这位先生理解的这么狭隘.最为简单的,你生活在沿海城市,我生活在内陆,你我的自然存在就有所不同,从而需要必将不同.如何?听说过生活在不同环境之中的人们的性格有所不同吗?听说过海洋民族的性格与陆地民族的性格有所不同吗?听说过南桔北枳这句成语吗?
关于人的自然存在,再说两句。对这一概念,并没有什么特别研究,而是根据自己的读书体验所说。
楼主举例说,不同环境之中的人们的性格有所不同。这是确实的。其实不要举那么远的例子,门对门的不同家庭,企业内不同车间不同工种的职工,性格就有不同。但更说明:这并不是人的自然存在,而是人的社会存在。
我以为还是不要泛用“自然”为好。生造什么自然人,什么人的自然存在,否定人的社会存在,并没有多少科学的经济学意义。
无产阶级国有制只是变革旧社会生产方式的手段,代替那剥夺他人劳动的旧社会的社会主义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合作社、自由人联合体及其“真正民主制”!
不自由民主,毋宁死!
关于人的自然存在,再说两句。对这一概念,并没有什么特别研究,而是根据自己的读书体验所说。
楼主举例说,不同环境之中的人们的性格有所不同。这是确实的。其实不要举那么远的例子,门对门的不同家庭,企业内不同车间不同工种的职工,性格就有不同。但更说明:这并不是人的自然存在,而是人的社会存在。
我以为还是不要泛用“自然”为好。生造什么自然人,什么人的自然存在,否定人的社会存在,并没有多少科学的经济学意义。
无产阶级国有制只是变革旧社会生产方式的手段,代替那剥夺他人劳动的旧社会的社会主义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合作社、自由人联合体及其“真正民主制”!
不自由民主,毋宁死!
看来,我与这位先生应有一番很好的讨论才是.
那么首先,你见我在我的文章中否定了人的社会存在了吗?显而易见,并没有.再者你所说的倒基本可以算是社会存在的内容.然而,你认为你的例子与我的例子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吗?自然存在就是这么狭隘的吗?
其次,既然我们要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最起码要持有马克思的唯物论思想吧?可是先生如果要否定了人的自然存在,那么,可就是站在了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面了.
第三,关于所有制问题,并不能感情用事.所以,我看不如这样.我们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来对番话如何?你要同意,我就提问题.我们就辩论,一直到一方无话可说为止.不过,规则是,不要泛泛而言地说空话套话,而是针对对方的问题,逐字逐句地进行.如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8 15:18:53编辑过]
打开《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节,你就会看到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所作的著名科学结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第831-832页)
1、马克思讲得很清楚,“共同占有”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也就是说,是资本主义这一史前人类时代的创造成果,因此,它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
2、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共同占有”,表现为两方面内容。一是客体性或物质性内容引起的社会生产方式,或者说集体生产、公有制生产方式;马克思的阐述是:“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社会生产”,“集体生产方式”(法文版《资本论》语)。二是主体性或人为性内容引起的无产阶级公有制;马克思的阐述是:“资本主义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人民群众剥夺掠夺者”的“公有制”。
显然,(1)“共同占有”在本节阐述中所表现的这两方面内容,均属于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性内容——变革旧社会、或者说建立新社会所需的主体人和客体物的两种要素内容。(2)从其特有的概念内容上看——无论社会化生产意义上的集体生产、公有制生产方式,还是无产阶级公有制形式,都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法文版的同段阐述有改动,但未改变问题的性质)
在批驳了资产阶级的种种责难以后,《宣言》也与《资本论》同样且非常具体地阐述了两种主体性不同的,即时代成就本身的和在其基础上重新的两种性质的公有制形式,也即阐述了看起来相似——都以客体性的共同占有、公共使用这种同一公众权力或社会化生产方式为基础,但却是以不同的所有者主体关系实现出来的社会财产形式——以循序相承的两种社会组织关系为媒介的共同“占有制”基础上的两种非私有制形式。
一是“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作为变革全部生产方式的手段”的奠基性所有制。二是“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的落成性所有制。
它并且以“代替旧社会”的概念形式,和劳动者重获自由独立活动的新社会形式及其组织原则内容,把两者区分开来:“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它自己的这个阶级的统治。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本人才看到山成功先生的回复.
首先非常感谢山先生愿意与我进行讨论.问题且慢慢来.先有一个名词.本人寡闻.即"落成性所有制"能否解释一下?另,小可学浅,不懂法文,当然就无法文<资本论>所以,麻烦先生再引用时最好以我等常见版本.
不知山先生此时在线否.谢谢.
奠基性,落成性,借用建筑用语。
意指:前者是基础性工程——这种“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这就是为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
后者是建筑的主体性工程。“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因为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
法文版《资本论》,是中译本:法文版《资本论》。
刚刚看到山先生的回复.
一,刘永佶,男,汉族,1951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至于他有无另名本人不知.
二.现在本人有四个问题要请教:
1,什么是您所说的共产主义时期的个人所有制,
2,请您按您的理解,定义一下所有权这一概念.
3,您认为什么是公有制,什么是私有制?
4,你所认为的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有什么区别?
上述问题请扼要解释.
谢谢!
谢谢你对刘永佶先生的介绍。
确切地说,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就是代替资本主义制度的人类社会形式。称为共产主义个人所有制,亦无不可。
这里说明,从马克思原意上讲,共产主义是过渡。这在我的前贴中有表述。
这里怎又扯上了概念问题。我想:所有权就是从法律角度上讲的经济或财产关系吧。
后两个问题是同一个问题。对这问题的理解,你可以从《资本论》设想结论段找答案,因为这是马克思的具体阐述。
我在对《共产党宣言》的研究中,是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社会主义作为积极汲取社会化生产两要素,即时代成就客体性的“协作”和“共同占有”内容而得以重新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矗立在彻底摆脱了阶级统治性质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社会原则的公有制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以社会联合型的生产组织为媒介的、属人关系真实具体的自由个人财产形式。而这些说明,同《资本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结论段为此作的说明,在本质内容是完全一致的。
以下是引用山成功在2007-12-1 17:01:00的发言:
谢谢你对刘永佶先生的介绍。
确切地说,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就是代替资本主义制度的人类社会形式。称为共产主义个人所有制,亦无不可。
这里说明,从马克思原意上讲,共产主义是过渡。这在我的前贴中有表述。
这里怎又扯上了概念问题。我想:所有权就是从法律角度上讲的经济或财产关系吧。
后两个问题是同一个问题。对这问题的理解,你可以从《资本论》设想结论段找答案,因为这是马克思的具体阐述。
我在对《共产党宣言》的研究中,是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社会主义作为积极汲取社会化生产两要素,即时代成就客体性的“协作”和“共同占有”内容而得以重新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矗立在彻底摆脱了阶级统治性质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社会原则的公有制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以社会联合型的生产组织为媒介的、属人关系真实具体的自由个人财产形式。而这些说明,同《资本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结论段为此作的说明,在本质内容是完全一致的。
山先生,你好!
你并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不过不要紧.通过你的上述回答.可以说你是持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的.
那么,对于这些概念,那么我按上述意思,即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作一下如下概括,
一,个人所有制,
个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自由个人财产形式”。其特点,生产资料劳动者共同占有,生活资料劳动者个人占有。而占有多少,是由其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这里意思是没有剥削的。(《资本论》第一卷,第95-96页;第83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二,所有权:
法律确认的有关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其他财物和货币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简明社会科学词典》,第633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
三,所有制,
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通常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有时也引申用于消费资料的占有形式。(同上,第249页。)
四,公有制与私有制,一般就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
1,生产资料公有制:
简称“公有制”。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形式。(同上。第248页。)
2,生产资料私有制:
简称“私有制”,生产资料为私人占有的形式。(同上,第249页。)
二者区别一目了然。
五,有鉴于上述,则,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区别在于:
后者只是对于生活资料的占有,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不属于任何个人,只是于劳动者共同占有。并且前者的占有涉及到剥削问题,后者则无。
上述概念性解释,你如不同意,请直接一条一条修改。如同意就表示认可。这样,我们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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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有制,
个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自由个人财产形式”。其特点,生产资料劳动者共同占有,生活资料劳动者个人占有。而占有多少,是由其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这里意思是没有剥削的。(《资本论》第一卷,第95-96页;第83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这不是马克思的观点。
(个人)所有制是对生产条件的关系。当然生活资料也是生产条件之一,所以也可从这一角度使用这一概念。但应当指出:这是一种片面性的所有制关系。比如奴隶制,对劳动者说来就是生活资料的所有制关系。
应当正确的应用所有制概念,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所有制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
在《资本论》设想结论段的具体阐述中,马克思指出:鲁滨逊的一切产品是他个人的产品,因而是他直接使用的产品。这就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关系。当然还有其它方面的保证条件的规定性了,比如:其使用的个人生产资料依旧具有依旧社会的性质,或者说公有生产方式。
显而易见,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这是马克思讲明了的。社会主义既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也就是说,历史上必有个人所有制的存在。个人所有制首先是原始公社中期的典型社会形式,公有制则处在他们相互联系的关系中,处于并列的关系中,比如公有地的存在等。这有点扯远了。在《全集》第46卷上卷有阐述,等。
显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并不属于任何人是错误的。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那让每个人当家作主不就是一句空话吗?马克思指出: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要首先避免把社会同个人对立起来。 其次,”共同占有“是指生产方式,而不是所有制关系。或者说共同占有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关系中的一种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 显然,社会主义就是要使每个人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自由所有者,不然的话,何来的个人自由的生产发展?!当然,全面的发展只有通过联合,通过全社会生产的公有制方式,才可能做到。对于这一点,资本家也是常使用的。资本家之间的联合不是很有效的吗?话说回来,“共同占有”不就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吗?社会主义不就是通过共产主义运动而把它提升为社会的原则吧了。 草上。 显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并不属于任何人是错误的。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那让每个人当家作主不就是一句空话吗?马克思指出: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要首先避免把社会同个人对立起来。 其次,”共同占有“是指生产方式,而不是所有制关系。或者说共同占有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关系中的一种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 显然,社会主义就是要使每个人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自由所有者,不然的话,何来的个人自由的生产发展?!当然,全面的发展只有通过联合,通过全社会生产的公有制方式,才可能做到。对于这一点,资本家也是常使用的。资本家之间的联合不是很有效的吗?话说回来,“共同占有”不就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吗?社会主义不就是通过共产主义运动而把它提升为社会的原则吧了。 草上。五,有鉴于上述,则,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区别在于:
后者只是对于生活资料的占有,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不属于任何个人,只是于劳动者共同占有。并且前者的占有涉及到剥削问题,后者则无。
五,有鉴于上述,则,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区别在于:
后者只是对于生活资料的占有,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不属于任何个人,只是于劳动者共同占有。并且前者的占有涉及到剥削问题,后者则无。
显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并不属于任何人是错误的。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那让每个人当家作主不就是一句空话吗?马克思指出: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要首先避免把社会同个人对立起来。 其次,”共同占有“是指生产方式,而不是所有制关系。或者说共同占有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关系中的一种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 显然,社会主义就是要使每个人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自由所有者,不然的话,何来的个人自由的生产发展?!当然,全面的发展只有通过联合,通过全社会生产的公有制方式,才可能做到。对于这一点,资本家也是常使用的。资本家之间的联合不是很有效的吗?话说回来,“共同占有”不就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吗?社会主义不就是通过共产主义运动而把它提升为社会的原则吧了。 草上。
显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并不属于任何人是错误的。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那让每个人当家作主不就是一句空话吗?马克思指出: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要首先避免把社会同个人对立起来。
其次,”共同占有“是指生产方式,而不是所有制关系。或者说共同占有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关系中的一种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
显然,社会主义就是要使每个人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自由所有者,不然的话,何来的个人自由的生产发展?!当然,全面的发展只有通过联合,通过全社会生产的公有制方式,才可能做到。对于这一点,资本家也是常使用的。资本家之间的联合不是很有效的吗?话说回来,“共同占有”不就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吗?社会主义不就是通过共产主义运动而把它提升为社会的原则吧了。
草上。
与山成功先生的讨论:
一,关于这段话我是存疑的:即“共同占有“是指生产方式,而不是所有制关系。或者说共同占有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关系中的一种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
我受到的教育目前还算认可的是下列关系:
生产方式在——生产力+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基础(还有其它内容)。
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
不过这分歧不要紧,就当我没说。它不影响我们的下一步讨论。
二,下面这些关系我们现在算确定下来了,尽管我还是不完全同意。不过也不要紧,且就以你说的为准:
(个人)所有制是对生产条件的关系。当然生活资料也是生产条件之一,所以也可从这一角度使用这一概念。
所有制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
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这是马克思讲明了的。
三,所有权你没有提出意见,那么你便是认可的了,即:
个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自由个人财产形式”。其特点,生产资料劳动者共同占有,生活资料劳动者个人占有。而占有多少,是由其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这里意思是没有剥削的。
四,你说:显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并不属于任何人是错误的。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
现在,我们就先从第四点开始讨论。
那么,我现在要请教,这个“属于”是什么概念,可以理解为所有权吗?
与山成功先生的讨论:
一,关于这段话我是存疑的:即“共同占有“是指生产方式,而不是所有制关系。或者说共同占有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关系中的一种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
如马克思所述,“共同占有”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因此,你把它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这显然是错误的。如果你和那些教科书是对的话,那就无需再建立新的社会形式了,它已经存在了。 ”共同占有“内容究竟是什么?还应从马克思本人的阐述中去找答案,是不能凭空说的。 1、马克思讲得很清楚,“共同占有”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也就是说,是资本主义这一史前人类时代的创造成果,因此,它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 2、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共同占有”,表现为两方面内容。一是客体性或物质性内容引起的社会生产方式,或者说集体生产、公有制生产方式;马克思的阐述是:“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社会生产”,“集体生产方式”(法文版《资本论》语)。二是主体性或人为性内容引起的无产阶级公有制;马克思的阐述是:“资本主义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人民群众剥夺掠夺者”的“公有制”。 显然,(1)“共同占有”在本节阐述中所表现的这两方面内容,均属于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性内容——变革旧社会、或者说建立新社会所需的主体人和客体物的两种要素内容。(2)从其特有的概念内容上看——无论社会化生产意义上的集体生产、公有制生产方式,还是无产阶级公有制形式,都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法文版的同段阐述有改动,但未改变问题的性质) 具体的马克思的相对应的阐述说明: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经较起来……” 法文版〈资本论〉:“已经以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 我想,属于也就是所有权的通俗说法吧。 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 究竟那位先知了解他人的生产方向? 不是任何神灵,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四,你说:显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并不属于任何人是错误的。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
现在,我们就先从第四点开始讨论。
那么,我现在要请教,这个“属于”是什么概念,可以理解为所有权吗?
如马克思所述,“共同占有”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因此,你把它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这显然是错误的。如果你和那些教科书是对的话,那就无需再建立新的社会形式了,它已经存在了。
”共同占有“内容究竟是什么?还应从马克思本人的阐述中去找答案,是不能凭空说的。
1、马克思讲得很清楚,“共同占有”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也就是说,是资本主义这一史前人类时代的创造成果,因此,它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
2、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共同占有”,表现为两方面内容。一是客体性或物质性内容引起的社会生产方式,或者说集体生产、公有制生产方式;马克思的阐述是:“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社会生产”,“集体生产方式”(法文版《资本论》语)。二是主体性或人为性内容引起的无产阶级公有制;马克思的阐述是:“资本主义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人民群众剥夺掠夺者”的“公有制”。
显然,(1)“共同占有”在本节阐述中所表现的这两方面内容,均属于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性内容——变革旧社会、或者说建立新社会所需的主体人和客体物的两种要素内容。(2)从其特有的概念内容上看——无论社会化生产意义上的集体生产、公有制生产方式,还是无产阶级公有制形式,都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法文版的同段阐述有改动,但未改变问题的性质)
具体的马克思的相对应的阐述说明: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经较起来……”
法文版〈资本论〉:“已经以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
四,你说:显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并不属于任何人是错误的。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
现在,我们就先从第四点开始讨论。
那么,我现在要请教,这个“属于”是什么概念,可以理解为所有权吗?
我想,属于也就是所有权的通俗说法吧。
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
究竟那位先知了解他人的生产方向?
不是任何神灵,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
我想,属于也就是所有权的通俗说法吧。
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
下面继续与山先生的讨论:
那么,既然先生同意"属于"就是所有权的通俗说法,并且认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并不属于任何人是错误的。不属于个人属于谁呢?”那么,这就意味着,个人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是有所有权的。
那么!我们根据上述您已经认可以所有权的定义:“法律确认的有关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其他财物和货币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我们个人可以有权支配我属于我们自己的财产。那么,一,我当然可以支配属于我的那分生产资料;二,我当然可以支配属于我的那份生活资料。
关于第一点,且不论。先说第二点。如果我自己勤俭持家,从而积累了一笔资金(或财产),那么,根据所有权的要件,则我当然可以用这笔资金(或财产)做我想作的事情,当然,这是在不妨碍他们同样的自由的前提下的。于是,我当然可以开办企业,从而这个企业的性质必然是生产资料私有的。那么,这样下去的结果,先生认为会怎样呢?现在回头再说第一点。既然在法律上,我有权支配属于我自己的那一份生产资料,那么,在法律上,我当然也应当有权决定把它转让出去。由此,这样下去,先生以为最终的结果将是怎样的呢?
如果说上述权利是被禁止的,那么,何以体现所有权的本质呢?这样,我们不是自相矛盾吗?
关于第一点,且不论。先说第二点。如果我自己勤俭持家,从而积累了一笔资金(或财产),那么,根据所有权的要件,则我当然可以用这笔资金(或财产)做我想作的事情,当然,这是在不妨碍他们同样的自由的前提下的。于是,我当然可以开办企业,从而这个企业的性质必然是生产资料私有的。那么,这样下去的结果,先生认为会怎样呢?现在回头再说第一点。既然在法律上,我有权支配属于我自己的那一份生产资料,那么,在法律上,我当然也应当有权决定把它转让出去。由此,这样下去,先生以为最终的结果将是怎样的呢?
如果说上述权利是被禁止的,那么,何以体现所有权的本质呢?这样,我们不是自相矛盾吗?
我们谈的是:社会主义个人财产,所以这里所谈的所有权也应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权。应当指出:现在并不存在这种新世界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所有制或所有权关系。
如果说:“于是,我当然可以开办企业,从而这个企业的性质必然是生产资料私有的。”那么这里所说的并不是社会主义个人财产。
“说到生产——总是指社会个人的生产”。所以,体现社会生产一般规律性的社会主义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自由的发展生产!他们的的企业性质都是公有制性质——因为他们的个人“专有”的生产资料,同时又是社会生产资料的直接构成部分!
比如,你生产小麦,你的生产资料就是“全中”小麦生产联合体的生产资料份额。不仅如此,你的全部小麦产品,也是其总产品的直接构成部分——这里再也不象史前社会那样,个人产品只是在可能性意义上是社会的产品——并参预其中的分配。
至于说到转让,我想那是方便的。显而易见,一份社会劳动就是一份社会劳动——或者说,一元就是一元。
此外,这里所说的个人财产,应是各项社会基金扣除以后的财产部分。
引用马克思的另段话来做个说明:“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决不仅仅以直接集体的活动和直接集体的享受这种形式而存在,虽然集体的活动和集体的享受,亦即直接通过同其他人的实际聚合来表现自己和确证自己的那种活动和享受,在社会性的上述直接表现以这种活动或这种享受的内容本身为根据并且符合于这个内容的性质的地方,是到处存在的。”(手稿第75页)
我们谈的是:社会主义个人财产,所以这里所谈的所有权也应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权。应当指出:现在并不存在这种新世界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所有制或所有权关系。
如果说:“于是,我当然可以开办企业,从而这个企业的性质必然是生产资料私有的。”那么这里所说的并不是社会主义个人财产。
“说到生产——总是指社会个人的生产”。所以,体现社会生产一般规律性的社会主义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自由的发展生产!他们的的企业性质都是公有制性质——因为他们的个人“专有”的生产资料,同时又是社会生产资料的直接构成部分!
比如,你生产小麦,你的生产资料就是“全中”小麦生产联合体的生产资料份额。不仅如此,你的全部小麦产品,也是其总产品的直接构成部分——这里再也不象史前社会那样,个人产品只是在可能性意义上是社会的产品——并参预其中的分配。
至于说到转让,我想那是方便的。显而易见,一份社会劳动就是一份社会劳动——或者说,一元就是一元。
此外,这里所说的个人财产,应是各项社会基金扣除以后的财产部分。
引用马克思的另段话来做个说明:“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决不仅仅以直接集体的活动和直接集体的享受这种形式而存在,虽然集体的活动和集体的享受,亦即直接通过同其他人的实际聚合来表现自己和确证自己的那种活动和享受,在社会性的上述直接表现以这种活动或这种享受的内容本身为根据并且符合于这个内容的性质的地方,是到处存在的。”(手稿第75页)
两点问题,
一,你认为社会主义个人所有权与所有权本身的概念相冲突吗?或者说,你认为社会主义的个人所有权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吗?
二,你说::
“于是,我当然可以开办企业,从而这个企业的性质必然是生产资料私有的。”那么这里所说的并不是社会主义个人财产。
这里的并不是社会主义个人财产,是什么意思呢?可否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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