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教授:
我愿意就你对我的免职事件与你说“理”。
关于北大案例中心
第一、北大案例中心是校级研究虚体而非院级研究虚体
北京大学人文社科研究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校级研究机构,一种是院系级研究机构。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是在2000年2月25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以“校发[2000]16号文”形式宣告成立的。此历史事实可以由案例中心首任主任曹凤歧教授和学校社科部工作人员佐证。
第二、北大案例中心不是光华的职能部门
北大案例中心的成立是在教育部九五重大社科项目“中国企业管理案例库组建工程”的基础上,为申报教育部文科基地而成立的。在曹凤歧教授的领导下曾经申报过一次文科基地。未果后,这些年一直在为下一次申报而准备。
按国内外惯例,虚体研究机构是为了给教授们一个为社会服务和积累社会资源和学术资源的平台,学校不投入任何费用,由教授自行筹集,有一个积累的过程。把虚体当作院里的行政部门来对待是不合理的。张维迎教授在11月14日的党政联系会上声称,院里有权对光华24个虚体研究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试问是一种制度安排吗?通过了什么程序?
北大案例中心从来就不是院里的职能部门,没有编制,没有场地,没有日常经费,没有下达工作任务,没有考核目标,没有将工作计入工作量。
光华对中心在经费上有过三次支持:一是“九八五项目”光华管理学院案例库,项目组长是厉以宁,副组长是曹凤歧、张国有、张维迎、何志毅(执行)。该项目从2000到2002年共三年,每年拨款60余万,于2002年底结束;二是2002~2003年中心曾经向院里申请给教师列案例研究经费,在分管科研的副院长王其文的支持下得以实施,列了60万元总经费,每个案例1万元,此笔经费没有拨入案例中心,而是在中心协助下,直接由学院向进行案例研究的教师支付;第三笔是案例中心以自身的案例资源和企业资源与EDP合作举办了两届“企业家案例研究班”,按院里当时的政策,将利润的一半约50万元左右拨给中心,此款项属于中心的自营收入,最后一笔款项于2003年年中结算完毕。需要说明的是,院里同级别的九八五项目并非只有一个,只是项目而已,且这些费用与《北大商业评论》的创办无关。
第三、虚体研究机构干部任免应按章程规定进行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3点规定,“各研究机构领导班子依据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在实际工作中,校级研究机构第一任负责人一般由学校任免,其后的负责人更替则依据章程进行。例如,我任“北京大学贫困地区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就不由院里任命,也没有学校任命。
关于《北大商业评论》
第一、光华管理学院与《北大商业评论》的主办关系不明晰
《北大商业评论》实际上一直实行编委会负责制,我担任执行主编,负责《北大商业评论》具体创办运营工作。
由于杂志并没有实际单位,从杂志2003年创刊至今的四年时间里,整个工作是由编委会、我、案例中心及编辑部承担。由于种种原因,光华管理学院既没有为杂志提供过资金,也没有从内容、发行、广告等方面提供过任何支持。在这四年时间里,光华管理学院更没有在法律安排或制度安排上,明确光华管理学院作为杂志主办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管理规定,光华管理学院作为非独立法人不能成为杂志的主办单位。由于“北京大学”的专有商标权,只有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全资单位及独立法人北大出版社可以主张《北大商业评论》的主办权及知识产权。
基于以上事实,光华管理学院与《北大商业评论》的主办关系从创刊至今一直没有明晰。从个人情感上讲,我也愿意光华管理学院与杂志具有主办或协办关系,但这应该是在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合作单位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并由签署协议的方式体现,而不是一种不顾法律、不顾合作方权益的单方面行为。
第二、光华管理学院与《北大商业评论》的工作隶属关系不明确
2003年12月《北大商业评论》创刊以来,主编一直由厉以宁老师担任,并成立了编委会。编委会成员由主编决定,在创刊时厉以宁、曹凤岐、朱善利、王其文、王明舟、何志毅的基础上,2006年增加了海闻、刘伟、于鸿君,2007年6月增加了张维迎、武长岐,同时决定由厉以宁、曹凤岐、朱善利、王其文、王明舟、何志毅组成执行编委会。
《北大商业评论》自创刊以来一直实行编委会负责制,在主编的委托下,我作为执行主编就杂志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报编委会讨论并形成编委会决议,从来不存在杂志工作向学院领导直接汇报的事情。
事实上,在《北大商业评论》2003年创刊以来的四年时间里,光华管理学院从来没有与杂志发生过直接工作关系。光华管理学院既没有把杂志当作职能部门,也没有把杂志当作下属机构。在此事件发生之前,光华管理学院从来就没有要求我就《北大商业评论》工作向院领导进行汇报,没有对我办杂志计算过相应的工作量,也从来没有对我在《北大商业评论》的工作进行过考核与评价。张维迎对杂志只关注过两次,一次是创刊前的反对,一次是现在要求停刊。
光华管理学院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中指出,《北大商业评论》的发行公司“北京北商伟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两位股东均为《北大商业评论》在职工作人员。这是因为从创刊之日起,《北大商业评论》的发行就是外包,三年中先后有两个外包发行公司与杂志合作,但都因为亏损而相继退出。在2006年下半年第二个发行公司退出时,由于一时没能找到合适的接替者,只好由在职员工先注册公司暂时接替发行工作,期望获得正式刊号后再找新的投资人接手。此事也与编委会商量过,并不存在《北大商业评论》员工侵吞杂志资产、获取利益的企图。
第三、刊号申办经过了编委会、北京大学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三道正式程序
《北大商业评论》创刊以来,一直以书代刊,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在杂志创办初期,北大出版社计划于第二年拿到正式刊号。创刊以来,北大出版社曾努力促进新刊号的申请工作,但由于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严格管理刊号,基本已经停止审批新刊号,因此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经过多方努力,2006年年底,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愿意与我们合作解决刊号问题,解决方案是由河南方面一个原有刊号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改刊名而来。考虑到“北京大学”的专有商标权及独立法人资格,只能由北大出版社正式申报。在整个申报过程中,初期的材料填写、申报准备是由案例中心负责的,事先我们就知道,无论是案例中心还是北大其它非法人单位,都不可能作为主办单位,但由于填报的材料很复杂,也需要试探性地了解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是否可能批准异地合作办刊,故先由案例中心呈报。这个过程是经过编委会和北大出版社共同商量的,并由北大出版社报请分管副校长批准通过的。
由于申请下来的刊号是由河南省原有《中州古今》刊号改过来的,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主管单位和社长只能由河南方面出任,北大方面则掌控内容编辑权,并明确:一旦结束合作,北大方收回刊名,河南方收回刊号。各方进一步的权利和义务正在商量之中,由于牵涉到国家新闻出版单位事业改企业的启动,因此过程较慢。由于双主办的原因,杂志一步注册成公司只能是双方各50%股份,注册地点是河南,同时各方计划再成立一个运营公司,以保证北大方面对杂志的实际控制权。北大出版社、编委会和我在这个问题上是谨慎小心的,每一步都咨询过律师意见且公开透明。
我还会再与你说“法”。
何志毅
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