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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3
何志毅就免职事件与张维迎说“法”

张维迎教授:

说完“情”与“理”,我再针对《北大商业评论》与你说“法”,尽管我十分不愿意。

一、光华管理学院既不具有成为杂志主办方的法律资格,也不具有主张《北大商业评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

从法律主体上讲,光华管理学院是北大校内的非法人机构,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具备成为刊物主办单位的资格。细分《北大商业评论》的无形资产,就知识产权而言,一是商标权,二是著作权。

就商标权而言,“北大”作为专属商标,北京大学是商标持有人,北京大学是集教学、科研、出版等功能为一体的独立法人机构,所以“北大”商标具有代表这些职能的含义。具体从商标分类上来讲,北大的出版职能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来实施,因此北大出版社作为北京大学全资下属单位及独立法人,在出版物上合理合法地持有“北大”商标,当然能够以其独立法人资格代北京大学行使其在出版物上的商标权利,也就有权拥有《北大商业评论》的刊名权。

就著作权而言,单篇文章的版权属于作者个人,合集文章作为编辑作品,其版权属于北大出版社,主编及编辑除署名权外不拥有该刊物的知识产权。就《北大商业评论》的版权而言,在以书代刊时期的版权属于北大出版社,在获得正式刊号后,其版权属于国家新闻总署正式批准的主办方。

基于以上法律常识,光华管理学院作为非法人机构,不具有成为杂志主办方的法律资格,也不具有主张《北大商业评论》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 

二、公开宣称“何志毅严重侵害光华管理学院利益与知识产权”严重侵害了何志毅的名誉权 

由于光华管理学院既不具有成为杂志主办方的法律资格,也不具有主张《北大商业评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因此,光华管理学院网站2007年11月22日公布的“关于何志毅问题的声明”中,公开宣称“何志毅严重侵害光华管理学院利益与知识产权”是不合法的。截至2007年12月10日,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声明”的点击率已经超过14000次,此声明更被其他网站和媒体广泛转载,对我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对此,我郑重要求光华管理学院在媒体上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我保留在必要情况下诉诸法律的权利。

 

                                                                                   何志毅

                                                                            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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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3 2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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