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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7

现有研究:一、主体功能区建设相协调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我国目前具体情况来看, 基本公共服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教育服务; (2) 社会安全服务, 主要包括维持社会治安等完备的公安、司法、检查等一系列的社会安全体系; (3) 国家政权以及其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服务体系;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服务体系; (5) 公共卫生以及文化设施; (6)交通以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从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角度来看, 由于限制类、禁止类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 资源环境人口承载能力较差, 尤其是矿产资源枯竭地区、土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甚至土地严重流失和荒漠化地区、荒漠化过度砍伐或放牧地区等区域的功能和结构均遭到严重破坏、难以通过自身调节能力来恢复原来状态, 而且相当一部分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与优先类、重点类开发区域居民相比差距较大。然而, 不容忽视的是,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均GDP 由1000 美元向3000 美元迈进的阶段, 既可能是一个“黄金发展期”, 又可能是一个“矛盾凸显期”, 如果上述几类区域之间居民经济社会差距得不到妥善处理, 必将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甚至可能造成经济倒退和社会动荡。因此, 通过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协调的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不仅可以使限制类、禁止类开发区域直接受益, 缩小与优化类、重点类开发区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 实现各主体功能区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居民能够享受到大体相同的社会公共服务。

(二) 政策性引导
转移支付作为财政支出手段之一, 可以改变各政府之间原有的财政分配状况, 具有某种自动抑制社会总需求过度扩张或收缩并促进社会经济稳定的功能, 是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由于不同主体功能区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差异较大, 就是同属于一类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地域也存在很大差异, 以致于各地区在财政支出安排中哪些行业和领域需要优先扶持、哪些行业和领域需要重点支持也会存在着较大差别, 而这与中央政府根据全国整体情况通盘考虑后确定的优先扶持、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以及支出标准等方面可能有所矛盾。在这种情况下, 中央政府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及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科学确定转移支付的目标、类型和比重, 合理控制和调节地方财政支出行为, 将国家有限的财力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投向不同主体功能区经济社会中的薄弱环节, 尤其是限制类、禁止类开发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 并引导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行为, 使其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协调一致。
(三) 经济补偿
一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加, 客观上要求财政部门对限制类、禁止类开发区域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有关数据显示, “十五”期末, 全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 万平方公里, 占国土面积的37 %; 全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8121 % , 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2/ 3 ; 现有草地4 亿公顷, 其中90 %的草地发生不同程度的退化。尤其是限制类、禁止类开发区域植被管护、森林草原防火、鼠害及病虫害防治的压力越来越大, 生态环境建设的管护能力、科技进步、人才队伍建设与实际需要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些都需要必要的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二是对限制类、禁止类区域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造成当地财政收入减少, 支出成本增加, 需要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经济补偿。在限制类、禁止类开发区域内, 许多地区具有十分丰富的矿产资源, 开采利用这些矿产资源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和促进当地居民增加收入等, 但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又不得不停止开采矿山, 以及禁止新建高投入、高能耗、低产出的工业项目等, 结果是不仅导致当地财政收入明显减少, 还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成本支出。
三是对限制类、禁止类区域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效应, 需要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经济补偿。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 具有明显的外部性。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从事生态修复、环境保护、人口有序转移等提供生态财富的活动, 除了本区域受益以外, 还对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带来较大收益, 因而在限制类、禁止类开发区域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 这两种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政府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利益的代表, 则根据本辖区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的原则来决定公共产品供应量, 对本辖区以外是否需求以及需求多少并不考虑在内, 所愿意提供的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必将远远低于其最优水平, 不符合经济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 对于限制类、禁止类开发区域从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活动所付出的代价和受到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使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效应内在化, 这样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对上述两类区域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确保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持续进行下去, 最终实现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和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主体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研究的趋势,主体功能区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主体功能区划是区域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这表明我国未来发展更加注重跨行政区的空间经济布局,将从过去省份经济走向区域经济,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理论和实践的一个崭新课题。但有关主体功能区的相关论述和文献资料。青藏高原的生态过程对保障我国乃至东亚生态安全具有独特的屏障作用。受全球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西藏生态环境问题日渐凸显,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受到威胁。本文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按照西藏生态经济分区和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并在分析西藏生态经济系统和区域经济开发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地域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西藏主体功能区划的思路和西藏主体功能区划的总体布局。相当稀少,这给研究带来了挑战关于主体功能区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意义,马凯认为,主体功能区的提出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思路。魏后凯认为,我国各地区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必须实行针对性强的差别化区域政策,分类指导和调控各地区发展,避免宏观调控中的“一刀切”现象[2]。邓玲(2005)认为,加快主体功能区建设是促进四川区域
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3 ] 。徐伟金(2006)对主体功能区划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进行了研究[4]。邓玲和杜黎明(2006)在分析同质化政府管理引发的区域发展不协调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并对主体功能区建设可以增强区域可
持续发展能力作了研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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