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可不局限于盈利组织。
我明白你的意思,经济学帝国主义吗!!政治、家庭甚至爱情。。。从新古典思想游戏的角度,它们是平等,官升一级的荣誉等与10000块;和女朋友浪漫的一个下午“收益”等于两个工作日的工资。。。但是,如果是非盈利组织,就不能从经济上进行激励,这样只能从非经济方面进行激励了。但是,如果不小心,这样容易违反对自私假设的公理!!
奥,这样的话,板柱对“政治承诺”的兴趣也许可以理解——经济物品和同样能带来效用的荣誉、感情的最大区别在于可度量性:我们可以确定增加一个工人的边际收益,却不能确定支持对立党派提出的议案的未来回报的效用,即对方的下次会支持自己议案的“政治承诺”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这会反过来影响你这次与对方合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政治效率。但是,但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科斯第一定理中,这种不确定性是不存在的。
所以,如果科斯第一定理在政治成立,必须假设零交易成本能够使得政治活动收益的确定性(可衡量性),而这个假设却恰恰抹去了政治与经济的本质区别。这样就不是把科斯定理推广到政治领域,而是把政治领域纳入经济领域,在确立科斯定理的使用性。正如英国先吞并印度,再在印度推行英国宪法,而正确的方法是向美国向苏联推行民主而改造它那样(我这么努力是不是应该奖励一下em07)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2 8:24:12编辑过]
它的假设条件是政治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政党是构成政治的基本元素,政党自身的任务就是通过各种政治手段,途径,获得政权。各个政党之间的政治交易费用为零,这个假设条件不成立。
我们判别一个命题的含义时,重要的不是假设,而是引申出来的理论含义。像政治科斯定理,关键是弱的执行条件能否满足,而不是什么零交易费用。
可以的。实际上,科斯想强调的恰恰是正交易费用的情况。
可以的。实际上,科斯想强调的恰恰是正交易费用的情况。
请大家本着认真的姿态来讨论。科斯定理,真正想说明的情况是:交易费用的存在,影响资源最终的配置效率;所谓交易费用为零的状态下,只是说明资源的配置将会达到能够最有效利用这一资源的实行主体手中而已。可以参见科斯自己的评论,他认为自己的那种说法,可能是误导了众多的经济学家、学者。参见科斯对张五常的《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评论。
事实上,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讨论的焦点。正如楼主所言,想讨论的是政治状态下的状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12 8:44:33编辑过]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讨论点在于:政治契约履行是否存在一种保障机制。
政治交易契约与经济交易契约不同之处在于,其存在一般具有隐蔽性,不以明确的形式示人,而是一种黑箱操作;因此,政治契约的履行不可能获得一种外在的、明确的保障机制。另外,在交易中获得权力的一方,存在利用既得权力进行践约的可能性。当然,经济契约的履行也存在践约问题。
因此,只要存在一种机制(未必是明确的法律)能够促使政治交易契约的履行,那么政治科斯定理就可以成立。我在前面已经分析过,政治交易需要区分类型,即分为政治家与选民之间的交易以及政治家之间的交易。在这两种交易中,分别存在不同的制约机制,可以促使政治契约的履行。
当然,如同经济契约一样,政治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同样存在。无论是经济契约还是政治契约,践约行为一旦为受损一方觉察,都会受到惩罚:前者是法制的惩罚,后者是丧失声誉甚至权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12 6:26:45编辑过]
问题先要界定范畴:
就像经济和经济学是两个范畴一样,政治和政治学也是两个范畴。科斯定理成立,政治的科斯定理当然也成立。
想想Friedman关于方法论的观点吧。
说得不错。无论是经济契约还是政治契约,现实的交易费用都不为零。
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只是为了分析问题方便而进行的一种抽象。就如同,尽管完全竞争市场从来没有出现在现实世界中,但是却能够成为主流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范畴。这样的抽象的分析很常见,无论是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以此作为基本的分析方法。
楼主关注的不是交易费用是否为零,而是政治契约履行的保障机制。换句话说,楼主是在假设经济科斯定理成立的条件下,讨论政治科斯定理成立的可能性。
摘要:本文在分析关于科斯定理论争的基础之上,对之提出一个新的理解。我们认为科斯定理是阿罗—德布鲁定理和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的一般化。即:价格(契约)机制引导资源在行为人间从初始禀赋出发进行配置,当这种机制可以无成本、无摩擦的运转时,则经济系统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的状态。这里的价格(契约)形成是一个博弈过程,帕累托效率的可达到性,独立于产权分配。我们强调如果不能认识所谓的外部性、共用品等现象本身是降低由内生交易费用带来的扭曲的内生性制度安排,在零交易费用下这种扭曲不可能存在,那么与之相关的一些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可能会非常误导。我们也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例子来说明科斯定理并不是指导我国改革的圭臬,因为它没有指出交易费用怎样变化和这种变化怎样影响经济发展,这一问题正逐步由目前经济学研究最为活跃的几个领域,如内生交易费用和专业化理论,委托代理和激励理论,信息经济学等给以解答。
Abstract: This paper considers Coase Theorem as a generalization of Arrow-Debreu theorem and the first theorem of welfare economics, i.e. price or contract mechanism when it runs costless which means transaction costs are absent can lead resource allocation to a Pareto Optimal Equilibrium , which has grown from individual’s game in the whole economic system. The availability of Pareto Optimum Equilibrium is independent of property rights allocation. It is argued that such conceptions as externality and public goods and those policy suggestions which deviates from the former conceptions would be very be misleading if it is not recognized that such phenomena as externality , public goods, etc. are endogenous institution arrangements which result the decrease of endogenous transaction costs. We also use the State-own enterprise transform in China as an example to argue that Coase Theorem is not a guideline to our transform because itself can not predict how does transaction costs change and how does this change has an effect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which originates the active study in following areas, e.g. endogenous Specialization and endogenous transaction theory, principal-agent and incentive theory,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so on..
关键词:外部性 共用品 交易费用 科斯定理
Key words: externality, public goods, transaction costs, Coase theorem
科斯在1960年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被认为是一篇在处理外部性[1]问题上的经典文献,它极大地影响了后来的制度经济学研究。斯蒂格勒在其编撰的《价格理论读物》中将科斯在该文的思想演绎为“科斯定理”,即“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分离”。然而,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否正确,它是否仅是同义反复(tautology),它的提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有意义,历来聚讼纷纭。
而在我国,引入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思想,有很强的政策背景。一些文献将科斯定理解释为明晰产权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科斯定理也被总结为两个定理,即第一定理:如交易成本为零,则资源的初始配置不影响其使用结果。第二定理:交易成本为正时,则资源的初始配置影响其使用结果。“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也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写入了中共中央的重要文件。
因此,不难看出,对本文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下面我们就将做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对全文结构做如下安排:第二部分是一个经典的双边外部性模型,它将科斯关于农夫与牧人的故事形式化,并在包含交易费用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第三部分是对上述问题的实质的一个推广,我们将在对已有的科斯定理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我们的理解。第四部分首先是对科斯定理的批评的一个简单综述,然后我们将对这些批评做出回应,说明科斯定理可能的理论价值。在第五部分我们将讨论在改革中与该部分理论相关的一些观点,最后是结论。
(一)基本的科斯模型,我们用经典科斯模型表示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构造的农夫和牧人的故事。假设一个经济系统,该系统由两个行为人牧人和农夫组成,将其分别计为1和2,我们后面用带括号的上标表示。1和2分别生产牛肉(也可能是由牧牛所生产的联合产品)与小麦,计为
对于1,
此时
(二)含交易费用的科斯模型
我们现在假设2在对1付费时,总值为t的费用只有kt的费用能够交到1的手中,这里的k可以定义为单位交易效率系数,而
均衡条件为:
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前面的问题。德姆塞茨(Demesetz,H.,1967)曾指出,商品的交易实际上是关于商品权利即产权的交易。那么在经典科斯模型背后的故事里,1和2的交易实际就是商议单位土地的价格,其费用就是科斯意义上的交易费用,即“价格机制运行的成本”,张五常所说的“觅价、议价、与契约(价格)执行的费用”。因此,这里问题的实质是只要价格机制运行的成本充分小,则行为人就可以通过各方间的博弈形成一组价格向量,引导资源从初始禀赋出发最终达到PO状态。因此将前面的问题写为最优化问题,即是:
这里用
将上述论断一般化,科斯定理要成立,只要说明存在一组价格向量在交易费用充分小的情况下,使资源配置达到与初始禀赋相对应的PO状态。我们如果引入i个在禀赋约束下最大化自身效用的消费者,j个最大化自身利润的厂商,再对偏好集和生产集附加一些适当的假设,如偏好集严格凸、强单调、理性、连续,生产集为凸集,超额需求在某个价格向量趋向于0时,其绝对值为无穷大,这些假设也通常与实际较为吻合,则这个价格向量在出清各个市场的同时使行为人自身利益极大化。证明这个价格向量的存在性,已经为阿罗和德布鲁(Arrow,K., and Debreu,G.,1954)等人的开创性工作所完成,这就是大名鼎鼎的阿罗—德布鲁定理6:在满足前述假设的前提下,瓦尔拉均衡(Walrasian equilibrium,为行文简便起见,以下简计为WE)存在。许多文献将瓦尔拉均衡称为竞争均衡,其实这即便不是错误的也是容易使人误解的。由于没有考虑交易费用,这个均衡价格未必通过完全竞争市场来达到。Hurwicz(1995)就指出WE是核(core)的子集,后者是PO集的子集,但它不是竞争均衡。比如,一个全知全能的独裁政府可以通过兰格式的市场社会主义找到该价格向量。一些寡头博弈模型也能得出PO结果,如贝特朗(Bertrand)博弈,纳什议价博弈(Nash bargaining game)等。同样,一些信息经济学专家认为瓦尔拉均衡没有考虑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实质上是错误的。这一论调受到弗里德曼夫妇(Friedman,M. and Friedman,R.,1979),赫维茨(Hurwicz.L,1973),杨小凯和黄有光(Yang and Ng,1993)的批评,他们指出该观点有如下谬误:(1)瓦尔拉价格机制比任何现有的对策论和信息经济学模型有更多的信息不对称,因为行为人只能计算自己的价格与利润,并不知道其他人的效用函数、生产函数、资源约束甚至不知道他人特征的分布函数,他们面对的决策环境是根本的不确定性(Knight.F,1921)。(2)这种信息不对称并不一定带来交易费用,“价格制度只传递重要的情报,而且只传递给需要知道的人”(弗里德曼夫妇语)。可以用他们在《自由选择》一书中提到的故事来说明以上两点,铅笔制造商只需知道木材价格上涨就可做出减少供给的决策,但他无需知道这种价格上涨是因为森林大火还是木材工人罢工引起;木材商只需知道铅笔需求增加就可做出增加供给的决策,但他无需知道这种需求增加是由新生儿增加还是由政府公文数量增加引起。在这里,价格起到了信号传递的作用,它当然不影响阿罗——德布鲁定理的实现,因此是有效率的均衡。我们认为,这个被各行为人都看作给定的价格,实际是各方博弈后的稳定均衡价格。而如果能够说明瓦尔拉均衡是PO配置,则科斯定理就得到证明,这也已经由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的证明所完成。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对阿罗—德布鲁框架适当放松假设后,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存在这类情况:此时WE价格机制不能实现PO状态。如考虑如下的纯交换经济。
2 x
y
x
图1:不满足WE机制的PO情况。
这个例子改编自Hurwicz(1995),what is the Coase Theorem.此处x为复合商品,可将其看作货币,它对双方而言都是商品(good)。y可看作使用某种物品的权利,如污染河流的权利,w为总的权利禀赋,则
这个例子说明,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存在阿罗框架不能达到而科斯框架能够达到PO情况。因此,我们可以断言说,科斯定理不但成立,它也不是价格机制的一个特例,正确的情况反而是:阿罗—德布鲁定理和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是科斯定理的一个特例。一些文献将产权界定明晰作为科斯定理成立前提条件,我们认为这是不必要的。尽管科斯说过“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但是产权界定的费用本身是一种交易费用,假设交易费用为零,就意味着即使是完全没有界定产权的共用品,也可以用一个趋向于零的费用(如时间、劳动等)将其界定好,因此在此条件下产权明晰与否并不重要。
总结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命题,我们认为它正确反映了科斯的思想,或者科斯定理。
命题:如果交易费用充分小,在总的资源禀赋相同的情况下,对资源不同的初始产权分配,都能达到与该初始配置相对应的PO状态,(它至少可以通过瓦尔拉均衡实现),这种PO状态为核中的解,即它通过对初始状态的帕累托改进(Pareto Progress)实现7。
在本部分,我们首先给出较权威的科斯定理的表述。然后对该定理的论争进行述评,最后评论科斯定理可能的理论贡献。
根据库特(Cooter,R.,1987)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综述,科斯定理大致有三个版本。一种强调自由交换的效率性,“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该种观点以布坎南等契约主义者为代表。一种强调交易成本的重要性,他们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这种观点以科斯本人为代表,另外一派是主流学派,他们,如阿罗(Arrow.K,1962),斯塔雷特(Starrett,1970)等,认为由于对策行为、垄断、共用品等因素的存在妨碍了外部性市场形成PO状态的价格,因此他们的观点以斯蒂格勒(Stigler.G,1966)的总结为代表,“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一致”,或者如库特所说,“法定权利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
为便于讨论,我们首先指出以下所说的“针对科斯定理的批评”中所说的科斯定理是指我们前面提出的命题和这里与之近似的第二版本。对该定理的批评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以布坎南(Buchanan,J.,1983)为代表的主观契约主义理论。(2)以主流学派为代表的关于市场失灵方面的理论。其中又分别包括外部性、共用品、博弈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不利选择模型。早期的集中于外部性、共用品的批评以萨谬尔森(1954,1966)为代表。从1970年代以来,经济学者们发展了五花八门的与博弈论有关的模型用以批评科斯定理。一是Foley, Mas_collel, Cornes与Sandler等用核(core)理论来讨论群体外部性环境下的协调可能解。二是Clarke,Groves与 Ledyard等人采用的非协调的机制设计理论。他们“证明”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群体选择的外部性谈判问题与共用品提供问题才会有PO解,而这些都超出了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为零”和“自愿谈判”两个前提(平新乔,)。(3)对不变性命题的批评。许多学者从交易经济、非协同博弈的核(core)出发,提出即便没有交易费用均衡时的外部性资源的使用水平也不相同。取这种批评意见的以赫维茨(Hurwicz.L,1995)为代表。其中许多学者同时执第(2)和第(3)类批评。
我们首先来讨论第(3)类批评。在赫维茨(Hurwicz.L,1995)的论文中,他实质已经指出如果没有交易费用,则与外部性、共用品相关的非PO解的问题自然消失。均衡解既可以是完全竞争均衡(瓦尔拉均衡)也可以是其它PO均衡,它可以在核中也可以不在核中。甚至在Starrett类型的非凸性经济中,此时没有瓦尔拉均衡价格但是它有PO解。但是Hurwicz
把分析的重点放到了均衡时相同的外部性水平在什么条件下出现上,它证明一个对非对策资源的拟线性效用函数(quasi-linear)是使双边对策模型在均衡时外部性资源的使用量相等的充要条件。科斯著名的牧人和农夫的例子是上述条件的一个特例。科斯是想表达没有交易费用的阻碍,则任何初始的产权分配都能达到与之对应的PO状态,此时财富最大化。其用意主要在于批评庇古、萨缪尔森等人将外部性、共用品看作外生的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没有说明这些制度安排为何而来。科斯(1960)也提到一些案例用以说明在一地造成非效率的行为在另一地就不一定非效率。当然,科斯本人掌握的数学工具不足以使他完成这类实质上是一般均衡的分析,因此他关于自身命题的证明是不完整的,其试图表达的思想是容易引起误解的。如他提到的财富最大化中的“财富”,就没有说明它是在相同总量禀赋下的效用、生产可能性边界(PPF)上的一点,还是与初始禀赋相对应的PO解8。但是,如果对科斯定理做我们命题中的理解,则此类问题自然消失。
第(1)类批评以布坎南为代表。他从“一致的同意性”出发,对科斯定理进行了发展。在他的框架内容许交易费用存在,他认为凡是不包含强制、欺骗的自愿交易就是有效率的,这也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因为此时交易双方就成交价格达成了一致。我们认为,这和科斯试图表达的原意是不同的,科斯的财富最大化是一个客观的评价尺度。二者所谈的并不是同一个框架内的事情,其批评并不推翻科斯定理。我们可以通过区分几个框架的PO来理解上述的这种差异。一种是瓦尔拉均衡的PO,它属于经典的微观经济学中的框架,可称之为阿罗框架,可将所有满足该条件的元素组成的集合记为A。根据本文第三部分的论述,科斯框架可以通过非瓦尔拉均衡框架达到PO解,可将这类集合记为C。上述两个框架不包含交易费用。以杨小凯等人为代表的超边际分析学派,将瓦尔拉一般均衡价格机制,由分工与专业化而来的递增报酬,交易费用同时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之中,在他们的框架内任何作为一般均衡结果出现的行为都是包含了交易费用的PO解,因此这类PO其实是前两类框架下的次优(second best)解。为行文方便,我们不妨将这种框架称为杨小凯框架,记为Y。又由于他们使用的是广义交易费用,而强制、机会主义行为只是增加交易费用,但在这些情况下PO状态仍然出现。不难看出,布坎南框架(简计为B)也会带来交易费用,如“性别战”博弈中对多重纳什均衡的选择,它只是Y的一些特例。因此,上述几种PO状态的关系可表示为:
产生第(2)类批评的原因,与主流学派的思维范式有关,他们认为只有完全竞争的模式才能造成社会财富最大的PO状态。Stigler,G.(1946)甚至认为,“经济关系如果涉及到了经济单位间的任何人际关系,就决不是完全竞争的关系了”(哈耶克,2003,第156页)。这一误导观点遭到哈耶克(Hayek,F.,1946)的猛烈抨击,他在《竞争的含义》一文指出竞争是努力获取其他人也在努力获取的东西。因此,标准的完全竞争均衡理论所假设存在的情形,其实应该是竞争过程的结果。那种行为人作为价格接受者的假设,其实是买卖各方博弈均衡后的结果,市场竞争正是发现交易者信息的一个必要过程,而关于信息完备的假设也是错误的。实际情况很可能是,各厂商和各消费者是同质的作为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为各行为人所知,其他信息则知之甚少。连同第三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Stigler,G.(1966),Cooter,R.(1992)等人提出的“完全竞争论”对科斯定理的成立是不必要的。
对科斯定理的传统批评,主要是从外部性、共用品出发论证自愿交易的非效率性。而我们认为在零交易费用下,外部性、共用品的问题本身不会出现。外部性、共用品反而是试图降低交易费用的内生(endogenous)制度安排。本文第二部分实际已经提供了一个外部性的市场解。我们下面再给出一个共用品的市场效率解。 有n个消费者,1个厂商。消费者的决策问题为:
正如张五常所说,外部性概念是误导人的。个人的自利决策总是相互影响的,因此广义的外部性已经蕴涵于一般均衡的分析逻辑中。而对这种行为的精确定价本身是需要费用的,此时存在一个两难冲突(trade-off),对行为进行事前精确定价带来事前交易费用,模糊定价带来内生(事后精确界定产权)交易费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在这二者之间寻找一个有效的折中,在有限的资源禀赋约束下试图同时消除这两种扭曲是不可能也不经济的。按上面的推理,可以看出外部性在逻辑上不可消除,在现实中也到处存在从不消失, 比如吃橘子,每个人的口味都有微小的差异,根据标准的消费者选择理论,此时橘子的价格种类应和消费者人数相等。但实际上橘子的价格也只是简单分为几等。因此笔者认为应放弃使用外部性这个概念,对一些以前被冠以“外部性”的模型可称之为对策模型。杨小凯和威尔斯(Yang and Wills)用超边际分析9将上述猜想严格形式化证明。在他们的模型中,买方每交易一次有一个得不到货物的风险(单位交易的内生交易费用或合约的模糊程度,计为q),为降低q可以花费部分劳动以精确界定与执行产权,其效率为
许多学者用博弈论模型批评科斯定理,但我们认为博弈论模型是局部均衡分析,很多博弈论模型的结论本身就应该受到批评。比如著名的囚徒困境,它宣称两个囚犯都选择坦白是合作失败,但是从全社会的一般均衡角度看来,要增加囚犯的利益(即囚犯都选择抵赖)必然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囚徒的困境正是一个PO解,此时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没有背离。或许对该故事的一个合理改编是,将两个囚犯看作提供收费困难的共用品的提供者,而纳什均衡结果为都不提供。这类谬误的一个高级版本是Aivazian&Callen(1981,2003)构造的一个例子10。他们宣称自己“证伪”了科斯定理。他们的故事如下:有两个制造污染的工厂A,B和洗衣厂C。三方互不结盟时其产值分别为:
这正是这些作者用以“证明”PO解,即大结盟可由C有权不被污染得到而不能由A,B有权污染得到而需满足的不等式组。不谈其经济思想,这个论断在逻辑上就不成立!因为本例中的数字不满足(6),正确论断是:本例没有PO均衡状态。阿罗—德布鲁定理明确假设整体经济为凸性,即没有整体的递增报酬,即是要求
如果我们对交易费用和相关概念加以梳理,就可以发现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对科斯定理进行归谬,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我们可将人的自利行为分为三类:(1)自利决策不发生相互影响的行为,称为非对策行为。(2)自利决策发生相互影响的行为,可称为对策行为。如果对策行为利己不损人(就结果而言)则称其为非机会主义对策行为,它实质与帕累托改进或核等概念相对应,此类行为不产生交易费用。(3)如对策行为损人利己,则称为机会主义对策行为,它是造成内生交易费用的关键(Yang and Ng,1993,pp.57-58)。既然是对策,当然是交易,如果这种交易的核中为空集,当然是发生了机会主义对策行为,也就是说当然是在正交易费用下才可能出现的情况。按照我们在第二部分对广义交易费用的定义,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中的那些无效率的模型,只是说明了产生交易费用的原因,以及何种产权结构的设计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它们当然不能用来对科斯定理进行归谬。那么,科斯定理是不是同意反复呢,当然不是。因为它从另一角度驳斥了外部性、共用品分析的误区,印证了哈耶克关于价格形成的思想。
科斯当然知道零交易费用是不符合现实的,他多次提醒世人,“零交易费用的世界常被说成是科斯世界。……科斯世界正是我竭力说服经济学家离开的世界。”(1980),“我倾向于认为,科斯定理是通向分析具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之路上的阶石。对我来说科斯定理的重要性在于它动摇了庇古体系。……我的结论是,让我们研究正交易费用的世界。”(1991)。科斯指出,在正交易费用时,不同的产权分配可能会带来不同的配置效率,这也常被称为科斯第二定理。当然,从形式逻辑来看,上句的断语只是同意反复不能作为定理的表述。我们认为从上述第二条思路出发,可以看出降低交易费用能够增加社会总产值。这也是科斯从(Coase,R.,1937)《企业的性质》就开始的研究思路,他似乎想表明作为均衡结果出现的制度安排(institution arrangement)是那些在潜在安排中有最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当然这些交易费用是由经济系统中的行为人间的搏弈决定的(汪丁丁,1995),也可以认为“搏弈形式的物理结构和知识结构以及搏弈中的策略性决策才真正决定了交易成本”(丁利,2004),但是这些论断并不能构成推翻科斯定理(第一定理,零交易费用定理)的逻辑起点。而考虑各种交易费用之间的权衡,以及交易费用和由于人与人协调(交易)而带来的专业化与分工经济的权衡,则根本无法说明在均衡时哪种交易费用最小,以及它是否最小,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二定理更加不能成立。当然,如果存在由交易而来的递增报酬,如果决策时各种交易的单位交易费用系数都降低,则决策后内生的总量交易费用可能增加,这是一个常见的佯谬,或者通常所说的降低交易费用中的“交易费用”是指前者。但是如果将此时的交易费用如阿罗所说,理解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那么制度费用最小的制度就是能带来最大财富的制度,因为此时所需放弃的制度费用当然小于其他制度安排,因为其他制度的费用就是这个最大化财富的制度所创造的财富。那么只需说明存在某种价格机制(契约机制),比如WE价格机制,能够保证这种制度作为均衡结果出现,那么科斯第二定理就得得到证明。而周林,孙广振和杨小凯(Zhou, Sun and Yang,1999),孙广振(Sun,1999)证明了他们那类有递增报酬、交易费用的大经济中WE的存在性和相关的第一福利定理,因此在笔者看来,他们的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就严格形式化地证明了科斯第二定理。
在我国,很多文献对科斯的思想做了实用主义的解释。为了避免这类曲解误导我国改革,我们将对有关的含混表述予以澄清。我们前文的分析说明,科斯定理及其第二定理其实和阿罗—德布鲁定理第一福利定理一样,是一个高度抽象的理想世界的定理,它们也不是什么建构性的定理,根本不能用以指导现实世界的改革。当然为了具体说明各种种类之间的交易费用的改变规律,其怎样具体影响经济发展,则需要具体应用内生交易费用,委托代理和激励理论,信息经济学,内生专业化理论,产权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在仔细研究后才能得出具体情况下的结论。我们举出两种主要的曲解,然后以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案例进行评述。
(一)科斯定理主张外部性问题是可由市场自愿谈判解决,反对政府干预。其实正如前文所分析,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议价解与征收庇古税的作用是等价的,这也为瓦里安(Varian,H.,1995)所证明。第二定理也无法说明,在何时,政府治理较之市场的自愿解决有更高的交易效率。而且我们要尤其指出,在一些公共事业的管理中,如治理环境污染,政府如果选择设计庇古税,同样涉及非常高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且还面临各个信息不对称主体间的各种委托—代理问题,不利选择问题,道德风险,其效率不见得就比市场的自发解决要高。此时一个可能的选择是,政府可以为私人部门的污染交易创造一些条件,比如提供一些此方面的咨询,合理立法保障被市场证明有效率的安排能有效执行。
(二)产权明晰论。其实正如杨小凯和黄有光(Yang and Ng,1993)所言,产权明晰这一论断本身就需要明晰。其实只要承认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当然它是自利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会看出不会存在无穷大的交易效率。第四部分的模型已经证明除非形成各经济个体互不交易的经济系统,则任何涉及交易的经济系统中,交易都不可能完全明晰,也不是合约界定得越清楚,越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有效的经济制度能够有效权衡事前界定产权的努力程度、事后交易的合约模糊程度、系统可靠性、专业化与分工经济之间的各种复杂消长(trade--off),从而形成产权的有效模糊程度。
(三)公有制企业11为什么必须进行产权改革。由于许多文献认为随股份制公司出现,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经理而不在是业主本人对企业享有所有权,因此大型股份公司与国有企业、公有制企业相近似。在1930年代,伯利与米恩斯(Berly and Means)就持此种论调,在国内有人(如高鸿业,1994,1995)也宣称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国有制企业属于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产权当然是明晰的,他们甚至得出了我国国有企业比西方发达国家的产权更为明晰的结论。而且许多文献也认为国有企业在产权上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政策性负担和市场发育水平上。当然赞成改革的一方则将科斯定理理解为明晰产权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据说这是科斯定理和科斯的贡献。现代经济学的发展拒绝了上述论断。(1)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事前明晰产权只能降低事后(内生)交易费用,而且企业生产力与单位交易的模糊程度、系统可靠性没有单调(即产权明晰度)的正向关系。(2)说股份公司的出现引起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论断是错误的,它没有很好区分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根据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A., and Demesetz,H., 1972)的论述,财产的所有者由财产享有剩余权(residual claim)的自然人构成。此处的剩余索取权是指对所有不能由契约规定的随机因素的最终决定权,现在这组权利束通常由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构成(Grossman,G and Hart,O.,1986)。经理的人力资本的决定权当然在他本人。同样,企业的所有者是那些掌握企业剩余权利的人。事实上,真正对国有企业的低效性,从理论上构成冲击的开山之作正是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大文。它说明,(a)在国家各计划部委间分割企业的日常管理决策,(b)企业家没有剩余索取权其剩余权转让困难,(c)工人的择业、工资受到种种限制的企业中,其在上述各主体间分割剩余权的交易效率比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股份公司中股东与经理分割剩余权的交易效率低得多。张维迎(1994,1995)曾严格证明,随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委托—代理链条的加长,其交易费用增加经济效率降低。周其仁(2000)则发展了张五常(1970)关于资源非专有使用的思想。由于缺乏一个最终委托人,采用国家租金取代企业家剩余权的结果也只是一个次优选择。杨小凯和黄有光(Yang and Ng,1993,第11章)的超边际产权经济学模型则证明,如果对预期事后每单位交易失灵的风险,行为人既可花费劳动提高合约界定和执行的精确程度,也可花费劳动进行公关活动寻找其他贸易伙伴。其结论是这两种交易效率的提高均对生产力的提高有正面影响,且它们之间的提高存在消长,即伴随合约执行效率提高的生产力增加,会出现每种贸易品供给人数的减少,而伴随公关效率的提高,随生产力增加,贸易品供给人数增加。这就说明,仅仅进行市场化改革,保证国有企业与其它企业处于同等程度的市场地位,只相当于提高了公关效率,只能使之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相类似,要想使之真正能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些绩效良好的私有制企业竞争,就必须提高其企业内界定与执行产权的效率,而这正是产权改革的方向。
本文的论述是对哈耶克(Hayek,F.,1946),阿罗(Arrow,1962),赫维茨(Hurwicz),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张五常(Cheung,1970)观点的综合。我们的分析试图说明如下几个
问题:
一、一个能使社会从初始禀赋出发由帕累托改进而来的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即核中的一个PO解)在没有交易费用时能够实现,它并不仅仅只能通过竞争均衡去实现。事实上WE的价格只是各方博弈后的均衡价格,存在无交易费用或者无摩擦的博弈。科斯的工作是理解价格从何而来的关键。
二、外部性、共用品是内生的制度安排,它在没有交易费用时不会出现。
三、决策时相对较低的交易费用会带来均衡时相对较高的收入。而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现代经济学具体研究,对之做实用主义解释是有害的。
本文的分析实质上印证了杨小凯和张永生(2000)的结论,“科斯的产权理论其实渊源于主流学派的第一福利定理,它以严格的一般均衡数学模型为基础。按照这个定理,如果没有外部效果、公共财产以及无止境的规模经济,则完全竞争的市场会将初始的产权分布做有效率的重新分配,其效果对全社会来说是最优的。……科斯定理讲的也是同样道理。它意味着,不论产权的初始分配如何,通过自愿协议,人们可以将产权做重新分配,从而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科斯定理的假定条件要少得多。他的定理在市场竞争不完全以及在有外部效果时也同样成立”。我们也说明,“一句简单的明晰产权的口号,并不能保证有效地处理与产权界定有关的复杂问题”。
.附录
一、“民不聊生”的帕累托效率
人民 一个PO解
x |
契约线 |
禀赋 |
政府 |
x |
图2:“民不聊生”的帕累托效率
在图2中,政府和人民均为“黑箱”,即我们把他们看作为一个个体,不研究其体内的分配情况。显然,弧形区域与契约线的交集或核中的PO解为WE决定的PO解,而右上方顶点的那个PO解,却使人民一无所有政府无所不有。它不是该禀赋对应的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解。
二、推翻任意情况下对策性(外部性)资源使用量都相等的反例。
假设有两个行为人1,2,有两种产品
如果将上例的效用函数重设为:
[1] 我们后面将指出外部性、共用品概念可能的错误。但鉴于这些概念已有的广泛使用,我们在此处仍沿用对其的使用。
2 由于译文的原因,cost被译为成本或者费用。一些学者,如张五常(2002),指出在汉语语境中,成本通常是指过去耗费的费用,而在经济学里cost是从决策时点到决策期末共计必须放弃的最高的代价的现值,因此将其译为费用较为贴切。但鉴于已有的广泛使用,本文中使用的成本或者费用都表示cost的意思。
3 外部性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指行为人间的相互影响的行为,狭义的是指这类行为中没有被正确定价的行为。如果采用博弈论语言,可将外部性行为称为对策行为,后文将沿用这一称谓。
4 赫维茨(Hurwicz.L, 1995)提供了一个局部均衡模型,他证明在一个双边外部性模型中,如果偏好与生产集为凸集,行为人为各种价格的接受者,如果出现PO状态的内点解,则关于非外部性行为的偏好为拟线性——即效用函数形如
5 按照该定义,有如下佯谬应加区别。此时经济系统只有一人,而不是各行为人因为预期各种交易的单位交易费用太高,使分工所得不及自足所得而选择形成的各行为人与他人间与世隔绝的状态。因此,许多人际间的无交易行为实际包含交易费用。
6 对该定理的证明可以参阅一些高级微观经济学书籍。如邹薇《高级微观经济学》(第16章)。
7有这样一种情况,如一个暴政君主,他通过掠夺其人民使人民福利不断恶化来增进自身福利,最后人民被迫起来推翻他的那个状态就是一个PO状态。因为此时要增进任何一人的福利必然损害社会中其他人的福利,即要增进人民福利就必须推翻暴君损害其利益。但是此时的PO解不是瓦尔拉均衡,因为此时每人的效用没有被最大化。该情况当然与科斯试图表达的行为人通过协议选择最优交易条件以最大化社会总财富的思想相去云泥。这可由附录1里的图得到说明。因此我们做了命题中的说明。
8如果采取第一种理解,我们很容易找到证伪该命题的反例。我们将在附录2里给出一个这样的例子。
9 这类模型的框架特征是:行为人不仅有选择资源配置的决策,还有选择经济组态的决策,即他是消费者还是生产者或自足由他的自利决策产生。当所有人的组态选择完成后,经济结构被内生。随交易费用的变化,人均收入、相对价格、贸易品种类、专业化与分工水平发生变化,当涉及结构内的变化时是连续的边际变化,当涉及结构间的变化时,此时会发生非连续的跳跃。此类框架将递增报酬、交易费用与一般均衡融为一体。
10 此例引自缪勒(1999):《公共选择理论》。
11 这里主要指国有企业,我们在这部分交替使用它们。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不仅适用于经济学,也适用于政治学,只不过这两个领域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不同而已。但科斯定理是有局限的,科斯强调了交易费用的重要性,即强调了成本的重要性,他忘记分析了收益的重要性。从广义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人们是追求盈余最大化的,而盈余=利益-成本。利益包括金钱利益,经验利益,感情利用等等,成本包括金钱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风险成本等等,交易费用属于成本的一部分,不是人类做决定的全部因素。广义经济学可以用来分析各个领域。
在战争理论中,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强调如何收益最大化,即自身战斗力最大化;李德哈特的《战略论》强调如何代价最小化,即对手战斗力最小化。他们两人的理论在一起就是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即追求战斗力盈余最大化,战斗力盈余=自身战斗力-对手战斗力。
在商业和管理学中,日本企业家稻盛和夫说企业应该追求“销售额最大化,费用最小化”。“如果销售额减去费用剩下的就是利润的话,那么只要能够实现销售额最大化,费用最小化,作为结果,利润自然就会随之增加”。以色列管理学家艾利•高德拉特说企业的目标就是为了赚钱,所以应该增加有效产出,减少运行费用和库存。稻盛和夫和高德拉特均强调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销售额-成本
在经济学中,以加里•贝克尔1976年出版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一书为标志,经济学已经发展到了广义化阶段,经济学研究的领域几乎囊括了人类的全部行为,从结婚到离婚,从生育到教育,从歧视行为到利他主义,从政治选举到违法犯罪,不一而足,贝克尔也因此而获得了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广义经济学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其实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的经济性动机,都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加以研究和说明——“经济”一词的本义,无非是用尽量小的成本换取尽量大的收益。当然,这种成本和收益既可以是货币的或物质的,也可以是心理的或精神的,而後者也是可以通过微观经济学的“消费者均衡分析”方法来进行货币度量的。广义经济学追求的是盈余最大化,盈余=利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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