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盼铁成钢在2008-3-11 15:03:00的发言:
个人认为:
国资收益(包括国有资源出让的收益)的分配可以这样来安排:
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1.提取一定的份额作为新的资本。由所有者的代表——“国家”掌管和支配,用于再投资。这 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需要,是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的需要。
2.提取一定的份额作为返回红利。用于劳动激励。依据创、缴红利的多少,按贡献大小返回给创利者,向提供创利劳动的劳动者(个人)派发“劳动分红”。社会
主义社会劳动不能停留在只能取得工资性收入的阶段,让创造红利的劳动享受“劳动分红”,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创造性、积极性;凭劳动贡献享受
“红利”,多劳动多得利,贡献大,分红多,不再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符合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让创造红利的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红利)分配,符合16
大确立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3.提取一定的份额作为所有者红利。用于向真正的所有者个人分红。全体所有者一律平等,共同分享所有权带来的收益,人人分享等额红利(同理,国有资源的出让收入也应该如此)。让真正的所有者(个人)分享收益,是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
总
之,全部国有资源的收益(红利、资源开采权、使用权等收益)应该属于全民所有,宪法和法律应该对全部国资(不止是“国资委”旗下的企业)的红利(收益)的
分配、用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范,而不应该成为部门和个人手里的橡皮泥,他想怎么切就怎么切,想怎么分就怎么分,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1.我同意上述的部分观点.但我这里对由国家来掌管和支配再投资资本持否定态度.国家机器是个有等级秩序的管理机构,其行为会由于等级差异而产生命令式,指令式的商业活动.而命令式,指令式商业活动不是市场经济行为,会考虑不到成本,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并且国家控制再投资资本的时候,大多考虑的是全社会的效益,没有考虑到公有制资本发展本身的效益.(例如国有企业利润提出来搞福利)所以,我认为公有制企业的管理权,所有权都要从国家机器里分割出来.所有权由掌握国有企业(我认为应该改称为公有制即公众拥有制企业)股权的国民选出的人民代表来行使.管理权由人民代表选出来的企业管理者来行使.我这里有个想法,国有制股权不能全体国民每人免费一股,而是全体国民都有权利入股,企业不得拒绝,但股权价值应该按照国民购买股权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2.对于提出一定份额作为劳动者的返回红利.我这里说下我的想法,劳动者的报酬应由劳动者(普通工人和管理层)和产权即资本所有者人民代表谈判相互妥协来决定.用市场来衡量劳动者的报酬和资本所有者的收益,可以作到双方都满意的公平分配.
3,这条我完全同意.
最后,我要说的是国家自然资源收益,即国家自然资源使用的补偿金,是需要平分给每个国民,因为既然是国民,那国家自然资源就有他一份产权,自然资源的公民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但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红利的分配应该是按照国有企业的股权所有者来分配.国有企业无权拒绝国民购买国有企业股权来享受利润分红,但国民也无权免费获得国有企业股权的利润分红,也就是说要通过市场行为让国民不断的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给生产资料找到主人.
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主体应该是公众拥有制企业,无论你是不是劳动者,是不是该企业的员工,只要你是国民中的一员,你就权利购买公众拥有制企业的股权,并享受股权红利,至于股权红利的多少则由行使公众拥有制企业的股东代表(由于股东会很多,这也可认为是一个群体的人民代表)同管理层,普通劳动者三方博弈来确定.
而私有制市场经济下,虽然也有股票和分红,但由于股东权利的不平等,事实上行使资本所有权的是大股东,分得大部分股权红利的也是大股东,大股东可以通过操纵企业管理层,套取企业成功商业行为的利润收益,规避企业失败商业行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