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市场竞争使会物品价格下降到它的最小程度,即与其成本相等的程度。在竞争之下,我们会看到土地、资本及其它因素所形成的“新价值”不过是一种“假价值”,而被压缩掉。如果说土地、资本等因素能够形成新价值,从而需要一个更大的市场价格来实现它的话,那它必须要有一个比较宽松的市场环境才能做到。但是在市场环境趋紧的情况下,我们就会看到它们的“假价值”表现。比如某商品的“实际成本价格”(马克思对价值的一种称呼)是100元(其中已经包括剩余劳动所形成的剩余价值,假如是10元),现在宽松的市场可以容许它卖出140元,假设其中地租所形成的“新价值”是15元,资本所形成的“新价值”也是15元,其它费用是10元。但是市场越来越趋紧了,在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下,这个商品不可能再以140元的价格出售。于是它的价格慢慢下降,135元、130元、125元、120元……一直到100元。于是,资本、土地所形成的“新价值”不见了,各种费用价值也难以实现出来,而到100元这个程度,价格基本上已经达到第一个谷底,商品拥有者非常不愿意再降价了。但此时他仍然获得10元剩余劳动所形成的交换价值额和利润量。但是竞争程度继续剧化,连100元价格都维持不了,不得已只好再降价,渐渐从100元降为99元、98元……90元。于是商品的价格又再达到第二个谷底,与其“成本价格”(马克思语)持平[关于“实际成本价格”与“成本价格”请看马克思[1]]。达到成本价格后,生产者只能保住资本投资的本钱,其中包括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而没有任何利润,更没有什么地租和其它什么费。在达到这个价格最低谷底后,商品所有者无论如何都不会再出售他的商品了,宁愿“守仓持价”,就象股票低于它的价值时被套牢一样。
经过这样的竞争,我们终于知道什么才是物品的真正价值形成因素。首先,这个价值形成因素必须要保持本钱(其中已经包括工人的吃饭钱即工资,当然如果完全不再需要工人了那另当别论),然后是保持正常的利润额。但如果再要实现资本、土地及其它生产要素所形成的新价值,以便能够养活更多“有闲阶层”,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竞争使相应产品的价格越来越低,这个价格难以包含更多费用。[2]实际上,前面已经说过,这些因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并不是增大相应物品的价值额,反而是减小这个价值额,减少成本,以获得一个更大的利润差。对于竞争与生产成本的关系,恩格斯曾说过:“只要承认了竞争关系,生产费用的问题也就随之而生,因为谁也不会把他的产品卖得比它的生产成本还低。”[3]竞争会将价格压缩到其生产成本的水平线上;但是由于各个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并不平衡,大小不一,因此每个生产者仍会努力将自己的生产成本压缩到最低限度。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为什么一个生产者的产品其价格被市场压缩到如此程度呢?那是因为相关的竞争对手竞争力强大,在这些对手那里,由于所产物品的代价耗费已经尽可能小,所以成本已经被压缩到最低程度。这样,他们能够在比较低的价格上赚取你在较高价格上所能赚取的利润。比如,他们能够在10元价格上赚取2元利润,但你在10元价格上只能赚取1元,那么,如果价格降为9元,则他们还可有1元利润,但你已经没有利润可言了;如果再下降为8元,那你已经亏损,但他们还没有亏损。所以,如果你的费用负担比他们重(因为你要负担地主的地租及较高的金融资本的利息),那你如何能与他们竞争呢?因此道理相当明显,除了非常必要的劳动外,任何其它生产要素都不可加入到产品的新价值形成中去,以增加产品的代价耗费,增加其成本。当然,象前面所说,如果一个生产者现在连过去是必要的劳动都不需要了,那更好,更能减少代价耗费和成本,更能提高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但这同时会对其它生产者造成更大的竞争压力,迫使他们必须这样做,以先进的机器取代自己原先的工人。总之,价值作为代价耗费,趋向于零,这是任何生产者、资本家在绝对追逐利润的过程中必然具有的价值性质。而这个价值性质,是有着非常基本的意义的,“不断降低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并在这个基础上降低价格,对于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有很大的作用。”[4]比亚当·斯密出现更早的一位经济学家这样阐述他的“低价值”的意义:“如果有人感到惊讶.为什么恰恰是那些最有用的东西价值都是低的,而那些效用较少的东西却价值高昂,那他就要注意到,出于上帝的善意,这个世界是为我们的利益安排的。一般说来,凡是我们所需要的,决不会使我们感到短缺,需要得越是迫切,存在那里的也越是丰富,因此其价值不会高。生命赖以维持的那些东西,到处总是充裕的,结果它的价值总是相当低,甚至无价值可言。”[5]
因此晏智杰先生《新探》所努力证明的“除了必要的劳动外,资本、土地等等也都参与新价值的形成”是不成立的,市场竞争已经告诉我们这个道理。但是晏智杰先生对竞争似乎有另外的理解,比如他对自己所引用的以下问题与观点似乎感到满意:“在决定价格高度的众多动机和要素(它们是在竞争的旗帜下发挥作用的)中,劳动时间通过什么方式和中间环节会成为影响价格高度的唯一的决定因素”。[6]在他看来,众多生产要素不是在竞争之下被取消了其新价值形成的资格,而是在“竞争的旗帜下发挥作用”,即发挥形成价格的作用。前面已经说过,机器等生产要素的作用是减小价值,而不是增大价值,因为它能够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节约劳动与各种生产要素;这种作用最终要反映在价格的减小上。但这里的意图竟然是想要通过竞争来发挥各种生产要素在增大物品新价值,从而抬高价格的作用。可见对价值的理解是多么混乱,连竞争会使价格趋向最小化都没有认识到。当然,在此也有“通过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而提高产量,通过提高总产量而增大总价值”的意图。这是一种提高价值的方式,[7]但这种提高方式却正好通过市场竞争而减弱下来了。针对这种要素价值论,马克思就曾说过:“随着机器在同一生产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述规律就得到了证实,按照这个规律,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8]可见,马克思清楚看到先进机器等生产要素在提高总产量的总价值后,又通过竞争把这部分提高了的价值压缩出来,从而说明这些非活劳动的生产要素并没有形成新价值的资格。既然这些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没有资格形成新价值,那么,象刚才所说,只剩下必要的人类劳动才有资格形成新价值了。但是实际上这个劳动也并非越大越好,因为,价值作为代价耗费是趋向最小化的。所以劳动必须是“必要”的,其它不必要的劳动所形成出来的价值不可能得到实现,所以也没有资格形成新价值。
通过竞争,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共赢,使一个人获得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使另外一个人获得利益,而不是通过损害别人的利益来获得某个人的利益。经济学上所谓“帕累托最佳状态”是指:“资源配置的进一步改变已经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一人的处境变坏的情况下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更好时,这种资源配置使得社会经济福利达到极大值”。[9]通过竞争而使价格趋向最合理,最富效率,从而使这种资源配置达到这种帕累托最佳状态。这种状态下,价格所包含的任何“水份”都被挤出来了,“资本、土地、科技、管理等因素所创造的新价值”使价格抛高的部分被压缩掉了。在此,我们看到任何一个物品只凝结着最必要的价值,凝结着人作为“人”所耗费的必要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其它价值在竞争中不再得到实现与承认。
价格作为社会资源配置最基本方式,如何确定才会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实现利益共赢呢?如果价格高,就有可能损害买者的利益,如果价格低,就有可能损害卖者的利益。因此,使物品按其成本耗费[10]所具有的价格出售,才适合双方的利益。但是,如果物品的成本耗费一直很高,那就算这样仍然没有使卖者实现充分的利益。所以,在此应该引进“利益共赢程度”概念,以表明商品交易双方在什么样的成本耗费之下能够实现利益共赢的程度。比如当生产方式落后,生产率水平低下时生产成本较高,物品所维持的价格就较高,于是高价格就不能使卖者在获得更大利益的时候不损害买者的利益(实际上过高成本价格也会使作为卖者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比如十多年前购买一台连摇控器都没有的20寸以下的彩电需要3000多元,在这样的生产成本与价格下,消费者获得的利益不大,而生产者也必须要使这种彩电卖上3000多元才能补偿他的成本耗费,才获得基本的利益。所以成本耗费越大,买卖双方所能够实现的利益共赢程度就越小,相反,成本耗费较小,生产者可以在较低价格下获得相应的利润,消费者更能从较低价格下获得更大利益,这样,这个利益共赢程度就增大了。因此,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生产工艺越来越先进,生产率水平越来越高,交易双方所能够实现的利益共赢程度就越来越大,它体现为人类各阶层的生活水平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提高。[11]
利益共赢程度是帕累托最佳状态的一种发展形式。
[2] 随着人类科技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经济活动越来越走向微利状态,商品价格离其成本价越来越近。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价格”这个经济活动最重要的因素,已经越来越难以包含任何不必要的费用了,就算“必要的费用”,也要被迫尽可能最小化。
[3]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05页。
[4]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6月,第480页。
[5] 加利阿尼。引自苏东斌、钟若思著《劳动价值学说史略》,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3月,第215页。
[6] 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第282页。
[7] 实际上,这也是所有要素价值论认为生产要素能够创造更大价值的基本理由。生产要素能够提高产量,而这些产量往往被认为包含着更大价值,所以机器等生产要素能够“创造更大价值”就顺理成章了。
[8]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410页。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这句话前后包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即在这里,当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发生偏差时,马克思认为个别价值才是符合价值规律的价值决定,因此在他看来,社会价值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才符合价值规律与劳动价值论。这与人们通常认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相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是社会价值。但在此,马克思却认为个别价值才是真正的价值决定。实际上,社会价值只是众多个别价值的综合(汇合),因此,社会价值不应该超越于这些个别价值而变成决定产品价值的唯一因素。其实,如果马克思认为社会价值决定产品的真正价值,那么马克思的价值论就很容易滑向他所反对的要素价值论。因为先进的生产要素能够使产品的个别价值发生收缩而变小,同时产量增大,但产品的价值是按它的社会价值衡量的,因此,这些要素能够“创造”更大价值就毫不奇怪了。今天众多马克思主义者从劳动价值论滑向要素价值论,很大程度出于这个原因,因此这实际上是马克思价值论之混乱而造成的。即马克思价值论虽然是劳动价值论,但它实际上却包含着它的“死对敌”---要素价值论。
所以,与上面符合“规律”的“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相反,马克思在《资本论》某个地方则强调:“但是物品的价值不是它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资本论》第一卷318页)。这就表现了马克思价值论的矛盾之处。他既强调价值是“社会价值”,从而为要素价值论的渗入开了后门,又指出只有“社会价值降低到个别价值水平上”才是符合规律的。
[9] 《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1·1版),《经济学》,“帕累托最佳值”条目。
[10] 这个成本不仅包括资本耗费的成本,而且包括劳动耗费的成本。其中资本耗费包括马克思所说的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这个可变资本也就是劳动力成本。在此应该区分清楚“劳动成本”与“劳动力成本”,其中前者总大于后者。
[11] 人类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所谓“普遍提高”,是指全社会所有阶层的民众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而不单纯指某个阶层的人,更不是指某个阶级依靠剥削另外其它阶级而获得提高),最终要通过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才能实现。关于这一点,著名的经济学家N·格里高利·曼昆说得相当“绝对”:“用什么来解释各国和不同时期中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别呢?答案之简单出人意料之外。几乎所有生活水平的变动都可以归因于各国生产率的差别---这就是一个工人一小时所生产的物品与劳务量的差别。”([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2页)在同一个地方,曼昆进一步指出:“生产率和生活水平之间的基本关系是简单的,但它的意义是深远的。如果生产率是生活水平的首要决定因素,那么,其他解释的重要性就应该是次要的。例如,有人想把上个世纪美国工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归功于工会或最低工资法。但美国工人的真正英雄行为是他们提高了生产率。另一个例子是,一些评论家声称,美国近年来收入增长放慢是由于日本和其他国家日益激烈的竞争。但真正的敌人不是来自国外的竞争,而是美国生产率增长的放慢。”这段话精彩异常!因为它使我们意识到,如果生产力(生产率)没有得到提高,那么,无论一个社会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什么样的分配方式,都摆脱不了贫穷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