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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不过,马克思主要是论述的农业地租,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确实没有比较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2 12:36:22编辑过]
级差地租Ⅰ只能说明用途相同的土地之间为什么可能拥有不相同的地租率, 如农田与农田之间、煤矿与煤矿之间。要想说明用途不同的土地之间为什么可能拥有不相同的地租率,我们有必要认识级差地租Ⅲ。
我以为,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经注规律,不是为了消灭它们,而是为了科学应用。即在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条件下,及其联合生产方式下的应用。
解释来去,否定来去,表现出反科学的反骨人品格。
对于具有科学态度的人说来,问题是新的社会条件下的具体应用?怎样收取?地租归谁?这里的前提是,纯粹自然的土地(包括水)当然是社会的,其中的劳动当然是个人的。
当然是为了科学应用,不过,我不懂得什么是个人所有制,只懂得公有制与私有制。既然纯粹自然的土地(包括水)当然是社会的,那么地租就应该归社会。
级差地租Ⅲ仅仅可以证明用途不同的土地为什么可能拥有不同的地租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9 9:25:09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7 10:13:18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