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不承认地租是价值的源泉,而是瓜分价值的结果。虽然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他的地租理论却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错误。
马克思认为,产品的价值只受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影响。这样,在同一行业内,如小麦生产行业,等量的个别劳动投在优劣不等而面积相等的土地上必然会有不同的产量与收入。在小商品生产时代,劳动者扣除了自己留下的收入后,剩下的余额就是地租。由于竞争会要求等量的个别劳动获得等量的收入,因此,优劣不等的土地必然会有高低不等的地租,导致优等土地的地租率高于劣等土地的地租率。
虽然优等土地耗费的个别劳动不多,但它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却是最多的。因为优等土地上的产量最多,而每一件产品的价值又与社会必要劳动量(并非个别劳动量)成正比,因此,优等土地耗费了最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与此同时,劣等土地耗费了最少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中等土地耗费的个别劳动就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显然,级差地租Ⅰ产生的内因是优劣不等的土地耗费了不相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土地的质量与地理位置的优劣程度不同只是级差地租Ⅰ的外因。
很可惜,马克思错误地认为,劣等土地上的未参与社会平均化的个别劳动可以直接形成农产品的价值,违背了自己强调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才能形成价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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