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殊性质(所有权),制约着商品的价值决定,或者说,商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殊性质(所有权),是决定商品价值大小或商品交换比例的主要因素之一。它和这个社会对这个商品的有效需求,以及这个社会的生产这个商品的生产力水平,都是决定这个社会商品价值大小的主要因素。或者更明确地说,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受三重限制,或者说,在三重限制叠加的区域内。
这三重限制的第一重,就是这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对应的是马克思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
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三重限制的第二重,就是这个社会的有效需求,它对应马克思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是指:“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 ,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 ,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显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 ,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
这三重限制的第三重,就是商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殊性质。而这一条,被马克思自己错误地抽象掉了。
数学上有集合的概念,我用下图中间的白色部分,形象地表示之: